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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文件可以用嗎

發布時間: 2023-11-03 11:40:45

① 機密文件能不能公文傳閱

不能。
涉密文件傳閱制度中規定凡帶有「絕密」「機密」「秘密」標注的文件均屬於涉密文件,僅限於涉密人員閱讀,不得擅自擴大文件傳閱范圍。
機密文件閱讀規定:(1)閱讀、傳達國家秘密文件、資料,要嚴格限制在規定的范圍內,不得擅自擴大范圍;(2)閱讀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必須在辦公室或閱文室等有保密保障的場所進行;(3)閱讀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應當進行登記,不得由閱件人直接傳給他人;(4)不得擅自存留傳閱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5)傳達國家秘密文件時,不得使用無線話筒等無保密保障的設備;(6)聽傳達的人員應當遵守保密紀律,需要錄音、錄像的,應當經過批准。

② 涉密文件管理規定

涉密文件管理規定如下:
1、不該說的機密,絕對不說;
2、不該問的機密,絕對不問;
3、不該看的機密,絕對不看;
4、不該記錄的機密,絕對不記錄;
5、不在非保密本上記錄機密;
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機密;
7、不在公共場所和家屬、子女、親友面前談論機密;
8、不在不利於保密的地方存放機密文件、資料;
9、不在普通電話、明碼電報、普通郵局傳達機密事項;
10、壓濾機濾布廠家不攜帶機密材料游覽、參觀、探親、訪友和出入公共場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第三百九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第四百三十一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四百三十二條 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規,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軍事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③ 涉密文件管理規定

一、涉密文件管理規定是什麼
1、涉密文件的管理規定具體如下:
(1)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一名保密專干,具體負責涉密文件信息資料的日常管理工作;
(2)建立專門的涉密遲櫻啟文件信息制度資料登記制度,與非涉密文件信息資料分別登記管理;
(3)文件管理人員收到涉密文件後,應在專用的登記本上予以登記。登記後,交局辦公室負責人確定傳閱范圍;
(4)文件管理人員應嚴格按照確定的傳閱范圍進行傳閱。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侵犯商頌渣業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碼如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二、涉密文件丟失怎麼處理
涉密文件丟失的處理措施如下:
1、如果是絕密級就需要立案,會受到法律的懲處;
2、如果是其他密級,要看單位制度規定,這屬於嚴重違規,一般應該給予警告以上的處分,調離涉密崗位並處罰金。

④ 涉密文件可以在聯網的電腦上打字么

保密管理工作制度

為切實做好保密工作,進一步增強保密意識,遵循嚴格管理、嚴密防範、確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則,市社在原《保密工作暫行規定》的基礎上進行了完善,制定了《青島市供銷社保密管理工作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一、機關秘密文件、資料的製作

(一)機關秘密文件、資料(以下簡稱秘密文件)是指以文字、數據、符號、圖形、圖像、聲音等方式記載國家或委機關涉密信息的紙介質、磁介質、光碟等各類物品。磁介質載體包括計算機硬碟、軟盤、光碟和錄音帶、錄像帶等。

(二)製作秘密文件,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註明發送范圍及製作數量。

(三)紙介質秘密文件的製作應當在機關文秘室或保密工作部門審查批準的單位製作。

磁介質、光碟等秘密載體應當在本機關或保密工作部門審查批準的單位製作。

(四)製作秘密文件過程中形成的不需歸檔的材料,包括紙質、微機及軟盤內存應當及時銷毀。

二、秘密文件的收發與傳遞

(一)機關收發秘密文件,應當履行清點、登記、編號、簽收等手續;文秘室、檔案室等重要部門要嚴守紀律,恪守職責,做到秘密文件不丟失、不泄密。

(二)傳遞秘密文件,由辦公室文秘人員和處室指定的專人負責,並要採取相應的安全保密措施。嚴格遵守各項保密管理規定,嚴守國家秘密,不該說的話不說,不該問的事不問,不該看的文件不看。

(三)領導閱處秘密文件應當自覺遵守保密法規和機關保密制度,嚴防失密、泄密事件發生,閱畢應及時退交文秘室及處室指定的專門人員。

(四)領導及涉密人員離開辦公室時,要把秘密文件鎖入文件櫃內,不得攜帶秘密文件到公共場所,不得攜帶回家,不得攜帶外出。確因工作需要,必須攜帶秘密文件外出時,應到文秘室登記備案,並由本人親自管理,嚴防丟失。

(五)領導及涉密人員不得在家屬、子女和無關人員面前談論國家及委機關秘密,不得在普通電話、電報、傳真和私人信函中涉及國家及委機關秘密。

(六)領導參加各種會議帶回的秘密文件,應及時交文秘室登記保存,需要時再履行相應的借閱手續。

三、秘密文件的使用

(一)機關收到秘密文件後,由主管領導根據秘密文件的密級和制發機關的要求及工作實際需要,確定本機關知悉人員范圍,不得擅自擴大秘密文件的知悉范圍。

(二)閱讀和使用秘密文件,必須遵守有關保密規定,並辦理登記、簽收手續,管理人員要隨時掌握秘密文件的去向。

(三)傳達國家或機關秘密時,凡不準記錄、錄音、錄像的,傳達者應當事先說明。

(四)復制秘密文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嚴禁復制國家、省、市秘密級以上文件,以及上級規定不準翻印的內部資料。

上級業務部門秘密級以上文件、資料,確因工作需要復制時,需經分管保密工作的領導審查同意,方可復制。

凡復制秘密級以上文件、內部資料,要嚴格登記手續,控制復制數量,並按原件要求管理。

嚴禁將各種秘密文件帶到營業性復制場所復制。

(五)秘密文件不得擅自抄錄、翻印、復印、攜帶、隱瞞和私自外借,對秘密文件在保密期內尚未公開的保密事項,不得泄露。

(六)確因工作需要摘錄、引用國家或機關秘密內容,應當按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管理。

四、秘密文件的保存與銷毀

(一)秘密文件必須放在鐵皮專用文件櫥或鐵皮密碼保險櫃內。

(二)秘密文件要定期清理、核對,發現問題及時向處長(主任)報告,並及時向分管領導匯報。

按規定辦理清退手續,嚴禁私自處理、銷毀秘密文件,需要銷毀時應登記備案並經分管領導批准,由專人負責監銷。

(三)辦公室負責市社秘密文件的保密管理,各處室負責本處室秘密文件的保密管理工作。

(四)禁止將秘密文件作為廢品出售。

五、涉密計算機及網路管理

(一)採用電子信息等技術存取、處理、傳遞國家秘密的,必須採取嚴格的保密措施。

(二)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得直接或間接地與國際互聯網或其它公共信息網路相聯接,必須實行物理隔離。不得將涉密文件、資料輸入聯網計算機。

(三)存儲秘密文件的計算機媒體,如硬碟、軟盤、光碟及磁帶等,應按所存儲信息標明密級,並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四)存儲、處理、傳遞、發布秘密文件的計算機區域網或計算機信息系統,應與國際互聯網實行物理隔離。未採取技術安全保密措施的資料庫不得在互聯網發布。

(五)不得在涉密計算機及其網路上安裝不明軟體,尤其是盜版軟體。要定期使用殺毒軟體清查計算機病毒,以免病毒破壞涉密計算機媒體。

(六)凡向國際聯網的站點提供或發布信息,必須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經過委保密部門審查,分管領導審簽後發布。

(七)禁止將涉密文件、資料和其它物品攜帶、傳遞、寄運至境外。不得在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遞。不得利用電子函件傳遞、轉發或抄送國家秘密信息。

六、加強機關保密工作的領導

(一)機關保密工作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成立由市社黨委書記任組長,監事會副主任任副組長,各處(室)處長為成員的機關保密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機關保密工作的指導、監督、協調和檢查。

(二)各處室處長為本處室保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管理、監督本處室的保密工作;各處室要確定專門人員具體負責本處室日常保密工作。

(三)新增涉密崗位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保密教育或保密培訓。

(四)嚴格保密工作獎懲制度,對於機關保密工作做出重要貢獻的機關人員要進行表彰獎勵;對於違反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的機關人員,要視情節輕重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⑤ 國家涉密文件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1、涉密文件(包括確定密級的文件資料、圖表、刊物、教材等)的擬制、印刷、傳遞、承辦、借閱、保管、歸檔、移交和銷毀,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清點、登記、簽字等手續。

2、涉密文件由各單位機要保密人員統一管理,閱辦涉密文件必須在辦公室或者安全保密的場所進行,涉密文件應存放在鐵皮櫃內;對密級文件必須實行專人保管,專冊登記,專櫃存 放,個人不得私自保存涉密文件資料。

3、發出、收進和內部運轉的涉密電報、文件、資料,必須登記、編號,在交接時,必須 履行簽字手續。外出開會發的秘密文件,要妥善保管,回單位後及時交給機要人員處理;

4、傳閱涉密文件、資料,由機要人員直接傳遞,不得逾越機要人員任意橫傳。因工作需 要長時間使用的,要向機要人員辦理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二十五條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五)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⑥ 涉密文件管理辦法

涉密文件是指以文字、圖表、音像及其他記錄形式記載商業秘密內容的資料,包括公文、檔案、書刊、函件、圖紙、報表、磁碟、光碟、膠片、幻燈片、照片、錄音帶等。下文是涉密文件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涉密文件管理辦法一
為加強鼓樓區委辦公室涉密文件、資料的管理,規范相關工作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及有關保密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收文制度

接收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密件包裝應當由辦公室保密人員拆封。同時應單獨設薄登記,接收人員應及時履行清點、登記、編號、簽收等手續。

二、發文制度

分發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發放,不得擅自擴大范圍。發文人員應履行登記、編號、簽收手續,並嚴格分發范圍,遵守相關規定;簽收時必須逐件清點、核對。

傳遞涉密文件、資料應當通過保密員進行,文件應包裝密封,嚴格按規定登記簽收。

三、製作(列印)制度

製作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保密法》規定,履行定密程序,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註明發放范圍及製作數量,絕密級、機密級的應當編排順序號。使用計算機製作秘密文件、資料的,該計算機不能與公共信息網路聯接。密件應當在內部文印室印刷,嚴格按照批準的數量製作,不得多制、私留。

四、閱讀(傳閱)制度

涉密文件、資料須按規定范圍傳達、閱讀,不得擅自擴大范圍,也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文件內容。傳閱涉密文件,由辦公室保密員負責專夾專閱,並填寫「傳閱單」,記載夾內密件份數、編號和閱讀時間等,閱後簽字並主動退回,不得橫傳,對急辦的文件,保密員要及時催辦。涉密文件應在辦公室或機要室閱讀,絕密級文件應當即閱即批即退,並有保密員在場。

五、借閱制度

閱讀和使用涉密文件、資料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辦公場所進行,確需在辦公場所外閱讀和使用的,要履行嚴格的借閱記錄手續。借閱人對文件負有安全和保密的責任,自覺做到按期歸還,再用再借,嚴禁將涉密文件資料帶回家或帶到其他公共場所。保密員對借出的文件應按時限要求及時追回。

密級文件資料,未經密級確定機關、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批准,禁止復制、復印、摘抄、匯編。如復印、摘抄、匯編機密級和秘密級文件,必須經批准並履行審批手續,同時不得改變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並視同原件管理。

六、清退制度

按照規定應當清退的涉密文件、資料,原則上應按要求退回原制發的機關、單位。特殊情況的,應說明原因並報經原制發機關同意。

七、銷毀制度

需要銷毀的涉密文件、資料由保密員造冊,報辦公室領導審批,並履行清點、登記手續,不得擅自銷毀。送指定造紙廠銷毀的,要有保密員等二人以上押運和監銷。嚴禁將涉密載體作為廢品出售。
涉密文件管理辦法二
第一條 涉密文件(包括確定密級的文件資料、圖表、刊物、教材等)的擬制、印刷、傳遞、承辦、借閱、保管、歸檔、移交和銷毀,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清點、登記、簽字等手續。

第二條 閱辦涉密文件必須在辦公室或者安全保密的場所進行,涉密文件應存放在鐵皮櫃內;對絕密級文件必須實行專人保管,專冊登記,專櫃存放。

第三條 學院各部門閱辦的涉密文件應當及時清退。一般情況下,絕密及文件不超過一個月,機密級以下文件不超過三個月。確需延長使用的,應當到保密室辦理借用手續。

第四條 攜帶涉密文件外出,絕密級必須由學院領導批准,機密以下必須由處,部、系,附屬醫院領導批准。嚴禁攜帶涉密文件到公共場所或探親訪友。

第五條 不宜向社會公開的內部資料、刊物等,應當妥善保管,定期清理和銷毀。

第六條 銷毀涉密文件應當按規定登記、審批,由二人以上到指定場所監銷。嚴禁將各類涉密載體或者內部資料、刊物當廢品出售。
涉密文件管理辦法三
一、收文制度

接收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密件包裝應當由辦公室保密人員拆封。同時應單獨設薄登記,接收人員應及時履行清點、登記、編號、簽收等手續。

二、發文制度

分發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發放,不得擅自擴大范圍。發文人員應履行登記、編號、簽收手續,並嚴格分發范圍,遵守相關規定;簽收時必須逐件清點、核對。

傳遞涉密文件、資料應當通過保密員進行,文件應包裝密封,嚴格按規定登記簽收。

三、製作(列印)制度

製作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保密法》規定,履行定密程序,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註明發放范圍及製作數量,絕密級、機密級的應當編排順序號。使用計算機製作秘密文件、資料的,該計算機不能與公共信息網路聯接。密件應當在內部文印室印刷,嚴格按照批準的數量製作,不得多制、私留。

四、閱讀(傳閱)制度

涉密文件、資料須按規定范圍傳達、閱讀,不得擅自擴大范圍,也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文件內容。傳閱涉密文件,由辦公室保密員負責專夾專閱,並填寫「傳閱單」,記載夾內密件份數、編號和閱讀時間等,閱後簽字並主動退回,不得橫傳,對急辦的文件,保密員要及時催辦。涉密文件應在辦公室或機要室閱讀,絕密級文件應當即閱即批即退,並有保密員在場。

五、借閱制度

閱讀和使用涉密文件、資料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辦公場所進行,確需在辦公場所外閱讀和使用的,要履行嚴格的借閱記錄手續。借閱人對文件負有安全和保密的責任,自覺做到按期歸還,再用再借,嚴禁將涉密文件資料帶回家或帶到其他公共場所。保密員對借出的文件應按時限要求及時追回。

密級文件資料,未經密級確定機關、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批准,禁止復制、復印、摘抄、匯編。如復印、摘抄、匯編機密級和秘密級文件,必須經批准並履行審批手續,同時不得改變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並視同原件管理。

六、清退制度

按照規定應當清退的涉密文件、資料,原則上應按要求退回原制發的機關、單位。特殊情況的,應說明原因並報經原制發機關同意。

七、銷毀制度

需要銷毀的涉密文件、資料由保密員造冊,報辦公室領導審批,並履行清點、登記手續,不得擅自銷毀。送指定造紙廠銷毀的,要有保密員等二人以上押運和監銷。嚴禁將涉密載體作為廢品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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