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標人在收到招標文件後,若有問題需要澄清,投標截止日期前多少天向招標人提出
1、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x0d\x0a 該項條款是針對招標人提出的,並未對投標人有明確時間要求。\x0d\x0a2、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三條 對於潛在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文件和現場踏勘中提出的疑問,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或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時將解答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該解答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x0d\x0a 該項條款賦予投標人提出問題要求澄清的權利,且無相關限制。\x0d\x0a3、所以,提問中所說內容應當是某招標文件的規定,賦予招標人選擇是否澄清問題的一定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