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標文件中不需要隨附合同主要條款嗎
是需要的,這是有法律依據的。標書是指招標人向投標人提供的為進行投標工作而告知和要求性的書面性材料。闡明需要采購貨物或工程的性質.通報招標程序將依據的規則和程序,告知訂立合同的條件。招標文件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函投標人須知招標項目的名稱、數量、技術參數、性能配置和售後服務要求。
法律分析
投標報價的方式及計算方法:評標的標准和評標的辦法:交貨、竣工或者提供服務的時間投標人應當提供的有關資格和資信證明文件。投標保證金的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開標、評標、定標的日程安排、采購合同的基本條款及訂立方式實踐中一些合同,承發包兩方在專屬條款中將招標文件商定為合同組成文件況且每個工程有其特殊性,不能一概而論,對其加以限制。招標文件之所以很少被當作合同組成文件,有兩點借口:一是理論界將它視為「要約邀請」,隸屬發包人一方意思表示,只有要約和答允才能夠算作合同內容,這種解釋明顯不能成立,只要要約邀請符合肯定的要求,就能夠構成合同的內容。二是投標文件是對招標文件實質性響應,反映了兩方合意,既然投標文件作為合同組成文件,無必要將招標文件列入。但由於招標文件部分內容反映發包人做法的合法與否,且其中很多流程性內容不能全部體現在投標文件和合同中,承包人從保護自身合法權益角度,將招標文件作為證據商定在合同中也無可厚非,相反發包人也能夠從這個角度理解;鑒於上述分析,筆者認為招標文件能夠成為合同組成部分由承發包兩方在合同中商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准、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准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准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並在招標文件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