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行政機關拒不執行行政復議決定,公民如何維權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32條的規定,對於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被申請人應該依法執行。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由此,行政機關拒不執行行政復議決定,公民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予以反映。同樣,對於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需要申請人履行的,申請人如果不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的,應該依法履行。
Ⅱ 我想問一下法院判決結果是強制執行的話,我們不服,還可以上訴嗎
法院的判決、裁定是可以上訴的,判決書和裁定書中也會告訴你你有上訴的權利。
話說你確定你沒搞錯,法院判決強制執行。。?
Ⅲ 一審超出法定期限不出判決書,可以直接上訴嗎
一審超出法定期限不出判決書,不可以直接上訴。
沒有出判決書,不能提出上訴,上訴期是收到判決後的15天。一審是指法院對案件的最初一級審判。一審的程序可以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兩種。在中國,普通的第一審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性質較嚴重、問題較復雜、影響較廣大的第一審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別由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就是終審。
一審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起訴、自訴或者檢察機關的公訴,依法對該案進行第一次審理所應當適用的程序。一審程序也叫第一審程序、初審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九十八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零四條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並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Ⅳ 對於法院的判決不滿意,可以申請上訴嗎
我們的生活當中會發生各種各樣的事情,並且包括法律問題。當我們遇到相應的法律問題的時候,我們一定要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所以說對於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還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許多人對於這方面非常的欠缺,這不就有網友提出這樣的問題。我們對法院的判決不滿,我們可以申請上訴嗎,答案是肯定的。但是並非所有的判決都是能勝訴的,特殊的案情一審就終審了,上述基於對一審判決認為有錯誤,包括事實,法律適用以及審判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等等。這情況一般都會能夠申請重審。
Ⅳ 法院不執行我能上訴告法院不執行
勝訴後無法得到有效執行,其原因十分復雜,執行難是一個老大難的問題,由來以久,並不都是法院的過錯。實際執行中,如果無法找到被執行人的財產或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時,法院也無可奈何。根據現行的制度設計,法院不能執行時,可以請求上提一級執行;對瀆職的工作人員可以追究其政紀、黨紀甚至刑事責任。目前還不能以法院為被告,起訴法院。
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二、《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受賄罪)
法院工作人員如果有職務犯罪行為的,可以向檢察機關或當地紀委舉報、控告;也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或本級法院的紀檢監察部門反映情況,也可以向本院的主要領導反映情況。
Ⅵ 收到民事調解書後,如果對方沒有履行義務,是否可以繼續上訴
1、《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一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就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與判決相同。也就是說,調解書送達後,就產生以下後果:
(1)當事人不能以經過調解解決的同一事實和理由,對另一方再行起訴;
(2)調解協議是雙方自願達成的,當事人不得上訴;
(3)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調解書送達後,如發現確有錯誤,當事人可以申訴,人民法院應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3、依照法律規定,調解書有給付內容的,一方當事人又不履行確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Ⅶ 判決書不拿,法院會在多長時間內公告。公告後我們還可以上訴嗎
既無聯系方式又無住址,則公告送達。因為法院有審限,會及時辦理公告送達,但公告期不計算審限之內。公告的期限為兩個月。兩個月期滿後視為已經送達,開始計算上訴期限,也就是公告期滿後你應當及時上訴。
Ⅷ 法院調解協議對方不履行協議,被告還可以上訴嗎
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法院製作調解書,加蓋法院印章,一方當事人不按協議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要寫執行申請書,提交身份證、調解書原件、復印件,讓主審法官開生效證明,不用交納執行申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