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綰㈠ご鏂囦歡鍙鏈夊競闀跨懼瓧錛屾病鏈夊姞鐩栦漢姘戞斂搴滃叕絝犲悎鐞嗗悧
鍚堢悊錛岀揣鎬ユ儏鍐典笅鏄鍚堟硶鐨勩
⑵ 通知可以不蓋公章嗎
法律分析:公文上有發文機關署名的需要蓋章,沒有的就可以不蓋章。普發性文件、公眾告知性的文件,可以沒有主送單埋游旅位,可以不蓋章。文件結尾落款那裡,只有一個發文單位的,可以只寫日期,再在日期上蓋章。
法律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 》第八條公文種類主要有:(一)決議。適用於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二)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三)命令(令)。適用於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晉升銜級、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四)公報。適用於公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項。(五)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六)通告。適用於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七)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八)通知。適用於發布、傳達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和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批轉、轉發公文。(九)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況。(十)報告。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彎凳、反映情況,回復上級機關的詢問。(十一)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十二)批復。適用於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十三)議案。磨橘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十四)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准和答復審批事項。(十五)紀要。適用於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 》第九條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志、發文字型大小、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一)份號。公文印製份數的順序號。涉密公文應當標注份號。(二)密級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級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應當根據涉密程度分別標注「絕密」「機密」「秘密」和保密期限。(三)緊急程度。公文送達和辦理的時限要求。根據緊急程度,緊急公文應當分別標注「特急」「加急」,電報應當分別標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四)發文機關標志。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加 「文件」二字組成,也可以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聯合行文時,發文機關標志可以並用聯合發文機關名稱,也可以單獨用主辦機關名稱。(五)發文字型大小。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發文順序號組成。聯合行文時,使用主辦機關的發文字型大小。(六)簽發人。上行文應當標注簽發人姓名。(七)標題。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八)主送機關。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范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九)正文。公文的主體,用來表述公文的內容。(十)附件說明。公文附件的順序號和名稱。(十一)發文機關署名。署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十二)成文日期。署會議通過或者發文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聯合行文時,署最後簽發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十三)印章。公文中有發文機關署名的,應當加蓋發文機關印章,並與署名機關相符。有特定發文機關標志的普發性公文和電報可以不加蓋印章。(十四)附註。公文印發傳達范圍等需要說明的事項。(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說明、補充或者參考資料。(十六)抄送機關。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者知曉公文內容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范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十七)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公文的送印機關和送印日期。(十八)頁碼。公文頁數順序號。
⑶ 紅頭文件需要蓋公章嗎
需要蓋公章,不蓋公章不配並會生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2000年8月24日國務院國發[2000]23號發布)第二章 公文種類(十三)會議紀要 第三章 公旦賣知文格式(九)公文除「會議紀要」和以電模消報形式發出的以外,應當加蓋印章。
但一些文件是由臨時機構所發,沒有公章,可在蓋章處直接寫明發文單位(正規蓋章的文件只寫發文日期,不寫單位),或在單位名稱上加蓋代章單位章並著名代章。其實,紅頭文件是種泛指,很多事務性公文,也是用套紅頭的文件紙發,但按照公文管理規定,是可以不蓋章的,比如會議通知。
法律依據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十條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型大小、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主題詞、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等部分組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五條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
第九條 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志、發文字型大小、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