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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頒布標准招標文件可以修改嗎

發布時間: 2024-07-06 12:04:26

① 招標文件可以修改嗎

法律分析:招標文件按照功能作用可以分成三部分:一是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投標人須知、評標辦法、投標文件格式等,主要闡述招標項目需求概況和招標投標活動規則,對參與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各方均有約束力,但一般不構成合同文件;二是工程量清單、設計圖紙、技術標准和要求、合同條款等,全面描述招標項目需求,既是招標投標活動的主要依據,也是合同文件構成的重要內容,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約束力;三是參考資料,供投標人了解分析與招標項目相關的參考信息,如項目地址、水文、地質、氣象、交通等參考資料。招標人能對已經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修改和補充。在投標截止日期前五天,招標單位都可能會以補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標文件。補充通知將以書面方式發給所有獲得招標文件的投標單位,補充通知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對投標單位起約束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② 招標文件裡面的合同條款可以後期修改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修改,招標文件作為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其條款,特別是實質性條款,是不允許改變的。在一般情況下,招標文件中的合同是不能見更高的,這是在相關的法律上明確進行了規定。我們就要依照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才能更好的進行合同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招標文件作為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其條款,特別是實質性條款,是不允許改變的。

③ 公開招標的評分標准招標代理方有權擅自修改嗎在發出公告以後,評分標準是否還可以修改

開標前可伏念以做出修改,但修改後要將開標時間延期,具體依據如下: 招標法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 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宏廳如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 ,最短不得少於二十日。
拓展資料:
有些招標文件存在一些不合理、不科學的規定。由於招標文件已經公開發出,且得到投標人的認可。盡管評審標准不合理、不科學,評標委員會仍應按此規定進行評審。評標委員會是無權修改招標文件的規定,即使規定不合理、甚至違反法律法規。當然,如果評審標准與招標投標法律法規不一致時,評標委員會應當停止評標。
有時招標文件的評審標准不詳細。例如,招標文件僅規定同類業績得分,但沒有對同類業績的標准作出規定。由於業績評分一般為客觀分,不同專家對同一個業績的評分應當一致。此時評標委員會可以從專業的角度就哪些業績屬於同類業績、哪些業績不屬於同類業績達成一致,並據此進行評審。如果專家意見不同時,還可以通過表決方式決定。
同樣,我們先看法規如何規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准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蔽啟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因此,評標中評審對象只能是投標文件,而不是其他。投標文件就是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遞交給招標人的書面文件。對於某些特殊項目,招標人要求投標人遞交投標樣品,那麼投標樣品也屬於投標文件的內容。除了投標人按照要求於投標截止時間之前遞交的書面文件或實物材料外,其他外界的資料均不是投標文件,不屬於專家評審的內容。

④ 招標文件裡面的合同條款可以後期修改嗎

法律分析:涉及到核心條款的內容是不能修改的。比如建設工程招標項目中,工程的質量標准、工期、價款等內容均是合同的核心內容,如果對上述內容做了修改,會使簽訂的合同與招標書、投標書等內容不一致,會導致與核心內容相悖的內容無效。不允許擅自變更招標文件與投標文件,實質是因為如果擅自提高將中標人的收益(無論是工期利益、質量利益還是合同價款利益),都會導致對其他參加招標的人不公平的情況;如果招標人依據其強勢地位削弱中標人的利益,中標人本來就是利用自己的價格或者質量優勢中標的,收益降低後中標人的利益就無法得到保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⑤ 招標文件可以修改嗎

可以修改招標文件。投標截止時間15日前修改招標文件的,將修改內容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同時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更正公告,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法律依據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二十日。

⑥ 正式投標前,已發布的招標文件中的評分標准能否修改

  • 可以

  • 投標截止時間15日前修改招標文件的,可按《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將修改內容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同時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8號令,以下簡稱18號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更正公告,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投標截止時間不足15日,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按《條例》規定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18號令第二十八條也明確提出,招標采購單位可視采購具體情況,延長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但至少應在招標文件要求提悉扒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三日前,將變更時間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並在指定發布媒體上發純遲布變更公告。而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修改期限不足3日的,則應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一種是必須作出的修改,如對強制技術參數、安全指標等的修改,否則會影響采購結果,帶來安全隱患。這種情況下,采購人可提供詳細的書面說明,報財政部門批准後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變更公告,並書面通知投標人,給投標人造成損失的(包括投標文件製作費用、投標人交通費等)應給予必做陸李要的賠償;另一種是減少投標證明材料或對投標開標地點、開標時間及采購數量的小幅調整,應繼續延用原招標文件投標截止時間進行開評標,後續可在采購合同簽訂時補充簽訂變更內容,但不得改變原招標文件內容中的實質性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