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貨物招標中允許出現二次報價嗎
貨物招標中不允許二次報價。如果在招標工作中進行二次報價,屬於違法違規行為。如採用招標形式,無論是否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都需按照《招標投標配鎮穗法》及其《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投標報價為一次性培卜,不得更改。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如果進行二次報價,就不是招標,而是競爭性談判或競爭性磋商。
出現「二次報價」的幾種情況;
1、詢價采購項目中,兩個或以上的供應商投標報價一致且最低,此時可能會進行二次報價。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做法混淆了詢價與競爭性談判兩種采購方式,據《政府采購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被詢價的供應商應一次性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但是在實踐中,部分評審專家或采購人會想當然地讓供應商再報一次價格,有些不太懂采購規則的供應商也願意配合進行二次報價,導致詢價程序違法。
2、競爭性談判過程中,專家和采購單位根據供應商提供的標書,對商務報價、技術指標及售後服務做出了評判之後,要求供應商二次報價。如果是競爭性談判的采購方式,出現「二次報價」的情況是正常的,具體可以理解為:在競爭旅運性談判中,有時候標書裡面的價錢可以不是最後的成交價。開標後,專家和用戶經過對標書的商務分和技術分做出了評判之後,會要求投標人進去,讓投標人做出第二次報價,這第二次的報價就是最後的成交價。
3、其他特殊因素或不可抗拒因素導致的二次報價。如果所有供應商第一次報價均超出了采購單位資金預算的話,采購單位會要求重新招標,而不會要求二次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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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招標過程中是否允許二次報價
如果二階段招標的話是可以的。一首先是對方案評優。選擇最優方案後要求各方以最優方案作報價。
如果不是上述情況,招標 是絕對不允許二次報價的。
政府采購中有競爭性談判的采購方式。該方式可以允許二次報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