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發改委同意調整蘇州城軌第三期建設規劃
3月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於調整蘇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第三期建設規劃方案的批復》(後簡稱「批復文件」),未來將主要對2號線、4號線和7號線北段實施延伸工程進行調整,規劃期延長至2026年。批復文件中表明,已收悉江蘇省發展改革委《關於呈報的請示》,經研究並商住房城鄉建設部,原則同意對《蘇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第三期建設規劃(2018-2023)》方案進行調整。
批復文件指出,未來將主要對2號線、4號線和7號線北段實施延伸工程進行調整,規劃期延長至2026年。2號線北延段起於愛格豪路站,終於騎河站,長約4.72公里,均為地下線,項目投資32.67億元,其中直接工程投資22.48億元;4號線北延段起於觀塘路站,終於龍道浜站,長約7.42公里,均為地下線,項目投資45.42億元,其中直接工程投資32.47億元;7號線北延段起於春豐路站,終於莫陽站,長約7.44公里,均為地下線,項目投資50.96億元,其中直接工程投資31.80億元。
其中,關於資金的安排表明,建設期蘇州市政府及有關區政府財政出資占總投資的比例不低於40%,計51.62億元,剩餘資金採用國內銀行貸款等市場化融資方式解決。
文件強調,下階段工作中,深入做好項目建設方案論證。優化項目建設方案和建設時序,合理控制工程造價,提升線路運營速度和網路服務水平,高度重視文物保護工作;加強城市軌道交通與蘇州北站等主要交通樞紐的銜接,做好換乘設計;切實保障工程建設運營質量安全,項目實施過程中要著重提升應對極端天氣等災害的安全防護能力。
據悉,《蘇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第三期建設規劃(2018-2023)》於2018年8月獲得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復,初步估算項目總投資約933.2億元,規劃期為2018~2023年。項目建成後,蘇州市將形成353.4公里的軌道交通網路。
② 蘇州市規劃展示館在哪裡
蘇州市規劃展示館屬於蘇州博物館的著名景點。
古樸典雅的蘇州規劃展示館在激烈角逐中蓋過了現代化的會議中心和國際會展中心.為這個世界遺產組織最大盛會的會址。相對於近幾年各地每遇大事,必定對主辦場館全球招標的高調做法,此前蘇州將由蘇州市建築設計研究院設計和改建的蘇州規劃展示館現代館最終確定為本屆世遺會的主會場,的確出人意料,而如今,這座極富姑蘇傳統風味的建築已經矗立在了蘇州古城的西面。
蘇州規劃展示館是蘇州環古城風貌保護工程的重要節點,它位於護城河與胥江的交匯之地,與胥門、百花洲、接官廳、伍子胥紀念園共同展現著蘇州城2500年來的歷史和文化。
③ 如果房子會被拆遷,一般是提前多久通知
在小道消息流行時,或者規劃里有而具體計劃還沒下達時,可以辦。 等到政府出了文件,消息見了報,肯定說了凍結之類的話,就晚了,辦不成了。 這是常見事,具體規定都在城市的《拆遷管理條例》里。不清楚你是哪個城市的,轉給你一個蘇州市2002年的文件,文件是網友發布我下載的(為準的是正式文件),看看第七條。
僅供參考。 蘇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蘇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蘇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由蘇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於2002年5月29日制定,並經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02年8月20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8月26日 蘇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按照城市規劃進行,有利於保護古城、古鎮和文物古跡,有利於改善生態環境。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 市和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管理部門。 蘇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受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委託,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委託吳中區和相城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和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需要拆遷房屋的單位,必須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按照規定繳納拆遷管理費。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規劃定點紅線圖);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 (六)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當提供委託合同。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 第七條 拆遷范圍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工商、規劃、房管、國土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的營業執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轉讓、租賃、抵押房屋和房屋析產,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等相關手續。
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七日內,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有關事項登報公告。
拆遷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內,向被拆遷人發送房屋拆遷通知書,並及時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九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給予答復。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延期拆遷的,應當登報公告。 第十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拆遷。委託拆遷的,被委託人必須具有房屋拆遷資格證書。被委託人不得轉讓房屋拆遷業務。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拆遷實施單位的管理人員必須持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核發的拆遷上崗證。 第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應當採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統一的文本格式。
拆遷以標准租金租賃的直管公房和單位自有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被拆除房屋為代管房的,代管人應當提交委託文書或者有關證明材料。代管人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被拆除房屋為共有產權的,共有人應當共同書面委託代理人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由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委派的代表提供合法繼承證明或者出具具結書,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二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三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被拆遷人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進行裁決應當先予調解。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遷的,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五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與拆遷人、出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的金融機構訂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管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金融機構應當配合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拆遷活動的監督,拆遷工作結束後,應當組織對拆遷項目進行檢查驗收。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對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古樹名木和歸僑、僑眷、華僑私有房屋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使用期內的殘存價值參考剩餘期限給予補償;拆除違法建築、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第十九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由被拆遷人選擇。
第二十條 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下列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省有關規定製定: (一)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房屋裝修評估值、附屬物評估值,以及房屋成新程度、層高、樓層等調節因素; (二)被拆遷房屋區位基準價、劃撥用地折扣,以及房屋的周邊環境、交通和商業服務便利程度、公共事業設施配套狀況等區位調節因素; (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
自竣工之日起至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止不滿五年的住宅房屋被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增加百分之十的貨幣補償金額。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房屋重置價僅指房屋重置建安成本價,由市和縣級市物價、房產管理部門根據房屋的結構和等級確定,按年度公布。
拆遷區位及其區位基準價,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蘇州市區的拆遷區位,由市人民政府參照土地級別分類確定公布;區位基準價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所在區位和用途分類確定。其中,蘇州工業園區、蘇州新區、吳中區、相城區的拆遷區位及其區位基準價,由所在區的管理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確定或者批準的區位基準價以及補償計算辦法,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後按年度公布。 (二)縣級市的拆遷區位及其區位基準價,由縣級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公布,並報蘇州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小於土地使用面積的,區位補償按照土地使用面積計算。 劃撥用地折扣是指在區位補償中應當扣除的劃撥用地土地出讓金。劃撥用地折扣適用於拆遷以劃撥方式取得用地的工業、倉儲、辦公用房。
劃撥用地折扣率由國土管理部門會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確定公布。折扣的金額屬政府土地收益。 第二十二條 私房、單位自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認定所有人和建築面積,直管公房以房產管理部門提供的資料認定房屋承租人和建築面積;土地使用面積以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認定。
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房屋分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用途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記載的功能認定。房屋所有權證未明確用途的,以房屋檔案記載的用途認定。 被拆遷的非住宅房屋分為商業用房和非商業用房,以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認定。
第二十四條 住宅房屋改作非住宅房屋使用的,按照下列條件認定: (一)私房自營開業:開業部位在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合法建築面積范圍內,並已辦理土地使用權性質變更手續,有所有人、共有人或者直系親屬(含配偶)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等有效批准文件。
(二)私房、單位自有房屋出租開業:開業部位在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合法建築面積范圍內,有房屋租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租賃許可證,有與房屋租賃合同戶名一致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等有效批准文件。
(三)直管公房原承租戶開業:有原住房租賃證、房屋租賃許可證,有與原承租戶或者同住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戶名一致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等有效批准文件。 非商業用房改作商業用房自營或者出租營業的,參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條件認定。
各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認定標准。 第二十五條 拆遷人應當委託市和縣級市房產、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定公布的拆遷房屋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並訂立委託合同。
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接受委託的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約定的時間出具估價報告。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向原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原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進行復核,並出具書面復核報告。
當事人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復核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鑒定。鑒定費用由過錯方承擔。 評估機構不得串通一方當事人,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拆遷房屋的評估技術規范、評估爭議處理辦法,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製定。
第二十六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評估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與所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 拆遷用於公益事業的非生產經營性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被拆遷人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仍用於公益事業建設。 第二十八條 拆遷以標准租金租賃的直管公房和單位自有房屋,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拆遷人按照下列辦法給予補償: (一)住宅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不含房屋裝修評估值)的百分之二十給被拆遷人,百分之八十給房屋承租人,房屋裝修補償金額給裝修出資人; (二)非住宅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不含房屋裝修評估值)的百分之三十給被拆遷人,百分之七十給房屋承租人,房屋裝修補償金額給裝修出資人。
第二十九條 被拆遷人不選擇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拆遷補償方式,又無力購房的,可以向拆遷人提出申請,由拆遷人提供不小於原住房面積的房屋以標准租金租住。拆遷人將扣除區位補償部分後的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支付給被拆遷人。
直管公房、單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不選擇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拆遷補償方式,又無力購房的,可以向拆遷人提出申請,由拆遷人安排不小於原住房面積的房屋以標准租金租住。 第三十條 用於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時,拆遷人必須向被拆遷人提供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所需的有關文件資料。
拆遷人用預售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的,按照國家商品房銷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拆遷住宅房屋按照以下辦法計戶: (一)自住私房憑房屋所有權證計戶; (二)租住私房憑租用憑證和戶口簿計戶; (三)租住直管公房憑公有住房租賃證計戶; (四)租住單位自有房屋憑公有住房租賃證或者出租單位證明計戶。
拆遷非住宅房屋按照以下辦法計戶: (一)非住宅房屋自用的,憑房屋所有權證和營業執照計戶; (二)非住宅房屋出租的,憑房屋租賃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計戶。 第三十二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提前搬遷的,拆遷人應當適當發給搬遷獎勵費。
獎勵標准由拆遷人確定,並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三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付給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補償費。 實行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必須自行過渡,拆遷人一次性付給六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費。
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自行過渡的,拆遷人按照約定的過渡期限付給臨時安置補償費;因拆遷人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償費。 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和電話移機等其他費用的補償標准,由市和縣級市物價、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省有關規定核定公布。
第三十四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具體補償標准,由市和縣級市物價、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核定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涉及的價格標准適用時點,以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為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實施拆遷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 (三)未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四)委託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五)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六)接受委託的拆遷實施單位違反規定轉讓房屋拆遷業務的。
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有前款行為之一,造成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拆遷房屋評估機構與一方當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壓低或者抬高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對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拆遷房屋評估機構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由房產管理部門收回資質(格)證書或者公告資質(格)證書作廢,對拆遷房屋評估機構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拆遷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其拆遷上崗證,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