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文件管理 » 供應商可以撤回投標文件嗎
擴展閱讀
怎樣辯別蘋果6s真假 2024-11-22 21:02:51

供應商可以撤回投標文件嗎

發布時間: 2024-08-27 19:53:29

1. 開標後遇到撤回投標文件怎麼辦

政府采購實踐中,提出撤回投標文件的,多數是第一中標候選供應商。按時間點來統計,多是發生在采購人收到評標報告到采購人確認中標人之前這段時間。中標結果公告之後到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之前,也有提出撤回投標文件的。個別還有在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之後,提出解除政府采購合同,實際上這也是一種撤回投標文件的行為。 一、開標後撤回投標文件是違法行為。 采購人的招標目的,是依法通過招標程序確定中標人,與中標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投標人的目的,是依法參加投標競爭活動,戰勝其他投標人,使自己成為中標人,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條規定,誠實信用,是包括供應商在內的各方當事人,必須遵守的一條基本原則。供應商依法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遞交投標文件,是參加投標競爭的前提條件,而撤回投標文件,方向與招標投標活動的最終目的背道而馳。撤回投標文件,就是對遞交投標文件行為的反悔,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舉動。撤回投標文件,就是對政府采購法第三條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的違反。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財政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並書面通知招標采購單位。這些相關規定,已經授權遞交了投標文件的供應商,只可以在開標前撤回投標文件。法律沒有規定開標後可以撤回投標文件,任何一個遞交了投標文件的供應商,開標後都無權撤回投標文件。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招標投標法》第六十條規定,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財政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中標後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合同的,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招標單位不予退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金;情節嚴重的,由財政部門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並予以通報。 三、中標結果公告前,遇到撤回投標文件的,采購人應當報財政部門批准採取其他方式采購,或者重新招標。 采購人採取上述處置措施,根據不同的情況,援引的法律條文也有所不同。 第一種情況,如果經評議有效投標的投標人只有三個, 在第一中標候選人撤回投標文件後,就出現了有效投標的投標人實際上不足三個的情況。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招標采購中,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應予以廢標。 根據財政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評標期間,出現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情形的,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報告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處理:同意採取其他采購方式采購;或者責成招標采購單位依法重新招標。 第二種情況,經評議有效投標的投標人有四個以上,該如何處理呢。有的單位曾提出咨詢,問是否可以參照財政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條規定,由采購人直接決定選第二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本文作者認為,這種意見不妥。因為該辦法第六十條規定,中標供應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的,采購人可以與排在中標供應商之後第一位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以此類推。首先,這一規定適用於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之後;其次,這里只說采購人可以選第二名,而並未規定應當選第二名,可見該第六十條不是強制性規定,采購人不與第二名簽訂合同並不違法;最後一點最重要理由,就是中標人在此次政府采購活動中沒有違法行為的,才能適用該第六十條的規定。而撤回投標文件的行為,是違法行為,顯然采購人不能援引該第六十條規定,直接決定第二名候選供應商為中標人。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應予廢標。財政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廢標後,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招標采購單位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採取其他采購方式的,該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批准。 四、中標結果公告後,遇到撤回投標文件的,采購人有權作出如下兩種選擇: 1、要求中標人改正。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九條關於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責令改正的規定,采購人可以直接要求該中標人改正,也有權報告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責令該中標人改正。 2、採取其他方式采購,或者重新招標。 如果采購人不願意採取上述要求中標人改正的措施,或者中標人拒絕改正,則可以援引《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二項關於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應予廢標的規定,作出廢標的決定。再援引財政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關於廢標後,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招標采購單位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採取其他采購方式的,該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批準的規定,報財政部門批准,採用其他方式采購或者重新組織招標。五、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後,遇到供應商要求解除合同的,采購人有權作出如下兩種選擇:

2. 投標人可否對已經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和撤回

答:可以。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可以對已經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並書面通知招標采購單位。補充、修改的內容應當按招標文件要求簽署、蓋章,並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中補充是指對投標文件中遺漏和不足的部分進行增補。修改是指對投標文件中已有的內容進行修訂。撤回是指收回全部投標文件,或者放棄投標,或者以新的投標文件重新投標。

3. 開標前兩小時取消投標違反規定嗎

因法律規定開標時間應為遞交投標文件截至時間的同一時間,因此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投標人可以修改、補充、撤回投標文件,並書面通知招標人。其在投標截止前撤回投標文件,投標保證金不會被沒收。
因此,投標截止時間前2小時放棄投標不違反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