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正式投標前,已發布的招標文件中的評分標准能否修改
可以
投標截止時間15日前修改招標文件的,可按《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將修改內容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同時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8號令,以下簡稱18號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更正公告,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投標截止時間不足15日,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按《條例》規定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18號令第二十八條也明確提出,招標采購單位可視采購具體情況,延長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但至少應在招標文件要求提悉扒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三日前,將變更時間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並在指定發布媒體上發純遲布變更公告。而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修改期限不足3日的,則應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一種是必須作出的修改,如對強制技術參數、安全指標等的修改,否則會影響采購結果,帶來安全隱患。這種情況下,采購人可提供詳細的書面說明,報財政部門批准後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變更公告,並書面通知投標人,給投標人造成損失的(包括投標文件製作費用、投標人交通費等)應給予必做陸李要的賠償;另一種是減少投標證明材料或對投標開標地點、開標時間及采購數量的小幅調整,應繼續延用原招標文件投標截止時間進行開評標,後續可在采購合同簽訂時補充簽訂變更內容,但不得改變原招標文件內容中的實質性條款。
2. 公開招標的評分標准招標代理方有權擅自修改嗎在發出公告以後,評分標準是否還可以修改
開標前可伏念以做出修改,但修改後要將開標時間延期,具體依據如下: 招標法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 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宏廳如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 ,最短不得少於二十日。
拓展資料:
有些招標文件存在一些不合理、不科學的規定。由於招標文件已經公開發出,且得到投標人的認可。盡管評審標准不合理、不科學,評標委員會仍應按此規定進行評審。評標委員會是無權修改招標文件的規定,即使規定不合理、甚至違反法律法規。當然,如果評審標准與招標投標法律法規不一致時,評標委員會應當停止評標。
有時招標文件的評審標准不詳細。例如,招標文件僅規定同類業績得分,但沒有對同類業績的標准作出規定。由於業績評分一般為客觀分,不同專家對同一個業績的評分應當一致。此時評標委員會可以從專業的角度就哪些業績屬於同類業績、哪些業績不屬於同類業績達成一致,並據此進行評審。如果專家意見不同時,還可以通過表決方式決定。
同樣,我們先看法規如何規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准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蔽啟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因此,評標中評審對象只能是投標文件,而不是其他。投標文件就是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遞交給招標人的書面文件。對於某些特殊項目,招標人要求投標人遞交投標樣品,那麼投標樣品也屬於投標文件的內容。除了投標人按照要求於投標截止時間之前遞交的書面文件或實物材料外,其他外界的資料均不是投標文件,不屬於專家評審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