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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規范性文件可以自己寫嗎

發布時間: 2022-02-08 07:45:51

⑴ 自己做紅頭文件違法嗎

法律分析:自己做紅頭文件違法,有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時可以制定,有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政令統一,有利於從源頭上防止違法文件出台、促進行政機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 》 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是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重要方式。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核是確保行政機關出台的規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措施。全面推行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是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於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政令統一,有利於從源頭上防止違法文件出台、促進行政機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有利於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完善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

⑵ 在法律、上級文件沒有規定的情況下,起草規范性文件時可以規定哪些內容

對私權力來說,「法無禁止即可為」;對公權力來說,「法無授權即禁止」。作為一個公民,他不但可以大膽地運用自己的權力(法無禁止即可為、自由),還可以勇敢地監督政府(法無授權即禁止)。對政府而言,不但要謹慎運用手中每一份權力(法無授權即禁止),還必須尊重公民每一份權利(法無禁止即可為)。兩者是相輔相成的。請遵循這個原則!

⑶ 規范性文件不合法怎麼辦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並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前款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含規章。

因此,可以對規范性提出審查。但是,需要首先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不可以單獨要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⑷ 地方部門規范性文件沒有文件號 ,能作為判決書的法律依據嗎

由於法的規范性和一般性,所以對法律文件,就應區分開規范性文件與非規范性文件。
規范性文件屬於法的范圍,如憲法、法律、法規等。
非規范性文件雖有法律效力,但並不屬於法的范圍,而只是適用一定法律規范的產物,如委任令、營業執照、逮捕證等。在不承認法院判決是法的淵源之一的國家(如中國),法院判決也是非規范性文件。
二者區分的標准就是如上所說的它的對象是一般的人或事還是特定的人或事;它是反復適用的還是僅適用一次的。

⑸ 規范性文件要不要在文件寫明由哪個部門負責解釋

(1)比較常見的法律的話,比方說民法通則、刑法、合同法這樣的一般不需要寫;
(2)一般司法解釋需要些,例如兩高關於盜竊案件的司法解釋等,六部門聯合發的;
(3)地方性的需要標注,例如北京市的什麼法規等,山東省的法規等。
(4)如果標的話,一定要准確,拿不準的不建議標。

⑹ 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有什麼區別

一、區別:

1、概念含義不同:

(1)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2)法規,在法律體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

(3)規章,是指有規章制定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決定並以法定方式對外公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4)規范性文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一般是指屬於法律范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狹義一般是指法律范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2、制定主體不同:

(1)法律一般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民法、刑法等;

(2)法規,指國務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民族自治機關和經濟特區人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3)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4)規范性文件一般指狹義的規范性文件,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制定的,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3、效力等級不同: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2)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3)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4)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5)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互有交叉,無法比較。

二、不能直接寫成"衛政法發[2006]228號 《衛生標准管理辦法》",因為黨政機關公文寫作,標題的格式應為XX(發文機關)關於XX(事項)的XX(文種)。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⑺ 無論是 還是規范性文件都沒有權力來設定

根據規范性文件性質和制定權來源的不同,規范性文件可分為三類:
一是創制類規范性文件,即法律對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務尚未作出規定,但因為行政管理需要,而制定具有新的權利義務內容的文件;
二是解釋類規范性文件,即法律對相關的行政管理事務雖有規定,但較原則、不便操作,而對其進行細化解釋,但未創設新的權利義務的文件;
三是指導性規範文件,即為了行政指導而制定的、對相對人沒有強制力的文件。

如何判定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須進行以下七方面的審查來判定。
(一)制定主體的審查
制定規范性文件是行政主體的一種行政行為,在我國能成為行政主體的只有兩類組織,一是行政機關,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所以,制定規范性文件的主體必須是該兩類部門。此外,由於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組織。因此,行政主體的內設機構以及一些議事協調機構也不能制定出台規范性文件。
(二)是否逾越許可權的審查
逾越許可權制定規范性文件是指行政主體超出法定許可權制定不屬於自己職權范圍的規范性文件,包括職能和權能的越權。職能的越權是指行政主體超出自己的職能或管轄區域,制定了不屬其業務范圍的規范性文件;權能的越權是指行政主體雖擁有某行政權力,但其在規范性文件制定內容上超越了該項權力的法定幅度或限度。
(三)法律保留的審查
法律保留原則體現了立法權對行政權的制約,是指有關國家基本政治制度和公民基本權利的事項只能制定為法律,而不能制定為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如我國《立法法》第八條和第九條分別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1)國家主權的事項;(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罰;(5)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6)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9)訴訟和仲裁製度;(10)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等。(四)具體行政措施的審查
具體行政措施一般涉及對行政相對人財產權利和人身自由的限制、懲戒和授益等,關系公民基本權利,故一般應由法律作出規定。如《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規定「除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行政許可法》第十七條規定「 除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又如《江蘇省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第九條第一款規定「 行政機關制定規范性文件以實施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為主,並不得創設下列事項:(1)行政許可;(2)行政處罰;(3)行政強制;(4)行政徵收徵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5)機構編制事項和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規定的事項。」因此,規范性文件不得創新制定具體行政措施,只能在上位法規定的具體行政舉措種類和幅度范圍內進行細化和解釋。
(五)是否與上位法抵觸的審查
規范性文件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主要是指:不能與上位法相抵觸;不能與法律原則、法治精神相抵觸;不能沒有法律依據而違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或者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等。
(六)制定程序的審查
目前,我國尚未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有的省制定了地方性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規定,比如《江蘇省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該規定第二條明確指出「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備案,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違反本規定製定的或者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布但沒有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因此,在規范性文件的制定過程中,從立項到廣泛聽取民意、再至文件發布和備案,必須均遵從該規章設定的程序。
(七)合理性的審查
在現代法制社會中,合法性審查與合理性審查共同構成了規范性文件審查的基本內容,合理性審查是對合法性審查的必要補充。違反合法性標准將導致行政違法;違反合理性標准將導致行政不當。規范性文件的合理性審查主要包括:動因是否與法律目的相悖;是否符合公平正義法則;是否考慮了法律目的以外的因素或追求;是否有違事物客觀規律等。

⑻ 黨內規范性文件沒有原則性問題但有關政治表述不夠規范的審查機關可以怎麼處理

黨內規范性文件沒有原則性問題但有關政治表述不夠規范的,審查機關可以予以備案通過,並對報備機關進行書面提醒。

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

第十八條 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沒有原則性問題,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審查機關可以予以備案通過,並對報備機關進行書面提醒:

第一點 有關政治表述不夠規范的。

報備機關在收到書面提醒後應當主動整改,並將相關情況及時通知有關方面,防範有關問題產生不利影響。審查機關要求報告處理情況的,報備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提醒後30日內報告。

(8)沒有規范性文件可以自己寫嗎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中規定:

第二十一條對未發現問題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審查機關一般在30日內完成審查處理工作。發現可能存在問題的,可以適當延長審查處理時間,但一般不超過3個月。

第二十四條黨組織應當加強對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考核評價、表彰獎勵,相關結果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⑼ 部令規定的處罰內容沒有細化,規范性文件進行了細化,違反了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可以依據部令進行處罰嗎

部委的規章制度也屬於規范性文件。具體按哪個處罰要看他們的位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