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紅頭文件」違法時怎麼辦
「紅頭文件」違法時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因為現在黨中央提倡依法治國。
② 湖南中級職稱的考試登記表有什麼作用
考過湖南中級職稱的人都知道,在發放證書的時候除了職稱證書的原件以外,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就是考試登記表,那麼在湖南中級職稱的考試中考試登記表有什麼作用呢?
湖南中級職稱考試是很多人獲得中級職稱的一個重要的途徑,最終取得的證書中就包含考試登記表,你可別小看這個登記表,在證書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以上就是有關湖南中級職稱考試登記表的重要性。2021年如果你想考湖南中級職稱,但是自己准備的不是很充分的話可以找栗子哦。
③ 沒套號的紅頭文件用歸檔嗎
用歸檔。
凡是發文單位所產生的發文(紅頭文件)必須歸檔,其它單位的來文分為三種情況:需要辦理的文件必須歸檔,重要的文件材料應該歸檔,閱知類的文件可以不歸檔。
文件以「件」為基本單位整理歸檔。一般以每份文件為一件,其中有一件包含多份文件的情況:
1.文件正本與定稿為一件(重要文件如法律法規等須保留歷次修改稿的,其正本與歷次稿包括定稿各為一件)。
2.正文與附件為一件(附件是指附屬於正文之後的其他文件材料,作為正文的補充說明或參考材料,如附帶的圖表、統計數字,正文批准或發布的法規文件等等。一般來說,正文與附件為一件,如果附件數量較多或者太厚不易裝訂時,也可各為一件)。
3.原件與復製件為一件(對於製成材料、字跡材料等不利於檔案保管的文件(如熱敏紙傳真件、鉛筆書寫的重要文件),以及使用中出現破損的文件,應復制後歸檔。復製件包括復印機製作的復印件以及手工謄寫的抄件等。這些復製件應與原件作為一件)。
4.轉發文與被轉發文為一件(轉發文與被轉發文是一份文件的不同部分,前者往往包括貫徹意見及執行要求,後者則是具體內容,它們在發揮文件效力方面難以分割,因此也應作為一件)。
④ 司法是什麼部門
司法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 引人注目的是,我國憲法對「司法」的概念並未明文界定。在筆者看來,這種立法的缺失並非立法者的過失疏漏,實乃有意為之。留下「司法」的懸念一是立法者無法消彌學界關於「司法」概念的爭論,二是立法者自身亦對「司法」及其性質認識模糊。最重要的,憲法和法律有意疏漏「司法」的概念有助於國家決策層適時對「司法」作出調整。至於「司法」的實質意涵有無藉由理論加以建構的可能,在學界向來也備受質疑。 在西方,「司法」一詞大都同時作為學理上的概念和各國實定法上的用語而存在。依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學說,司法有別於立法及行政,是「處罰犯罪或裁決私人爭訟」的權力,性質上屬於純粹的法律作用,而非政治作用。法官不過是法律的傳聲筒,只能依三段論法精確地適用法律條文,不具有違憲審查權,甚至連解釋權亦嚴格受到限制。但從現代各國司法體制及司法機關的職權來看,孟氏對司法的定義方式顯然與現實已有了很大的不同。一般認為,司法的內容受各國傳統及時代因素影響,具有歷史的可變性,無法以一定的方式加以界定。考察現代各國對「司法」概念的具體實踐,大體上,美日與德法堪稱兩類典型。 美國的司法概念,依其聯邦憲法第3條規定,以「事件及爭訟」(cases and controversies)為要素,包含民事、刑事及行政事件的裁判。而且,法院審理案件時,附帶對有關法令進行違憲審查,這是司法的本質性義務。日本戰後對美國司法制度全盤照收,因此,在對司法的理解上,也大致採取與美國相同的態度。 法國自大革命以來,即將司法范圍限定於民、刑事裁判,不包括行政案件的裁判。司法的任務亦受嚴格限制,大革命時期的法律規定,法官干預立法權及執行權行使的,即構成瀆職罪。同時,法院「解釋」法律也被絕對禁止,相應地,法官僅能一板一眼適用法律。1958年法國第五共和憲法雖然引進違憲審查制度,但該制度與一般司法不同,這很突出地反映在相應法律條文的歸屬上:後者規定於第八篇「司法權威」,而前者卻另外規定於第七篇「憲法院」。同屬大陸法系的德國,傳統類似於法國,將行政法院排除在司法體系之外,現行基本法則另設「裁判」(Rechtsprechung)一語,做為「司法」的上位概念,用以統括普通法院、行政法院、財政法院、勞動法院、社會法院及具有抽象違憲審查權的憲法法院。 然而司法的實質並不在於司法范圍的深廣,而在於「司法」之所以成其為「司法」的底線。我國司法體制本仿蘇聯而建制,在我們當年所著力效仿的蘇聯解體之後,其國原依存的司法體制亦分崩離析。現今的俄羅斯等國在司法體制上也業已全盤接收「三權分立」學說,並已完成相應改制。在此境遇下的中國司法體制既面臨與原蘇聯舊體制的決裂,又礙於政治因素及本土國情而無法斷然象俄羅斯等國一樣對司法制度進行徹底改造,「有中國特色的司法體制」一語便成為國家決策層所握持的一根救命稻草,並為學界學者所著力維護。 如果有關「司法」概念的爭議僅僅存在於學界,倒也能讓我等百姓們圖個清靜:管他吵得天翻地覆呢,那是學者們的份內之事,犯不著讓普通人操心。然而正因為法律的缺席,不可避免地引來了與司法有些許聯系的機關或部門的攪局,他們在各自的權力范圍之內對司法指手劃腳,終至「司法」成為一張「普羅米修斯的臉」,變幻莫測。諸如國務院總理在人大會上作政府工作報告時大聲疾呼「深化司法改革,嚴格執法,公正司法」,諸如眾多將「公檢法司安」統歸「司法部門」而行文的黨內及政府紅頭文件,再諸如通常兼任公安部門領導人的政法委書記在個案上對檢察長、院長的指示,等等等等。「司法機關」終於淪落為「政法機關」的一個下位概念。 想想「司法機關」的可憐境況吧,一方面雖享有與政府同等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卻游離於國家權力的邊緣並深受政府越權之苦,而老百姓並不懂得這么多彎彎,「腐敗」的帽子決然要扣在「司法」的頭上。正因為「司法」背負了沉重的「最大的腐敗」之後,從而卻成功地掩蓋了在這背後隱藏著的比「最大」「更大」的「腐敗」。而這「更大」的「腐敗」才是真正的「腐敗」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