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邀請招標項目出售標書時間已過,還可以出售招標文件嗎
在這種情形下,招標人按照18號令,不應該為其出售招標文件。
無論是公開招標,還是邀請招標項目,或是競爭性談判,招標文件發售都應當嚴格執行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的規定。如果投標人不滿足招標文件購買時間或者購買手續要求時,招標人不應向其出售招標文件。如果招標人以補遺書形式延長購買招標文件的期限,則招標人可以在該投標人補齊全部資料後向其出售招標文件。
我覺得要結合招標投標活動的實際情況而論。
1、對於邀請招標而言,招標文件發售期限長短(在5個工作日內)一般不會影響招標的公正和程序的規范,招標人可以結合邀請供應商所在地域和招標文件發售的方式,適當縮短供應商領購招標文件的時間。如果供應商全部是本地企業,或者採用網上下載的方式發售招標文件,招標人甚至可以要求供應商在一兩天內完成招標文件的領購手續。當然,如果被邀請的供應商未能在規定期限內領購招標文件,且招標人規定的招標文件發售期限少於5日或5個工作日,招標人不能以此為理由拒絕向供應商提供招標文件,而應當延長招標文件發售時間。如果招標文件發售期限超過5日或5個工作日,而被邀請的供應商仍沒有在規定時間內領購招標文件,招標人也不必拘泥於原定的期限規定,可以延長發售時間,以便供應商領購招標文件。當然,此種情況下招標人也可以選擇不再向供應商提供招標文件。
邀請招標時,供應商領購招標文件的權利是招標人給予的,招標文件發售期限的長短無關乎供應商領購招標文件的權利。因此,關於邀請招標時的招標文件發售期限,招標投標法律法規本來就沒有必要做出限制。
2、公開招標是以公告形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參加投標。因邀請對象的不確定性和招標項目信息傳播的有效性,公開招標時招標文件的發售期限盡可能長,甚至在投標截止之前都可以領購招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