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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文件業績可以作為資格條件嗎

發布時間: 2024-10-12 15:44:54

❶ 政府采購業績可以作為加分項嗎

可以。類似業績可以作為加分項,但要確保競爭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中並沒有禁_將類似業績作為加分項,_且從采購_的_度出發,對供應商從業經驗有所要求也是合理的。但要注意兩點。_是采購項_需要供應商具有類似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的,可以設置全國性的_特定_業的類似業績跡宏或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_是可以從項_本_具有的技術管理特點和實際需要,對供應商提出類似業績要求作為加分項。
但要注意保證具有類似業績條件的潛在供應商的數量,以確保采購項_的競爭性。任何單位和個_不得采_任何_法,阻撓和限制供應商_由進_本地區和本_業的政府采購市場。如果以特定的_政區域或者特定_業的業績和獎項作為中標、成交條件或加分條件,將會限制或排斥特定_政區域和特定_業之外的潛在供應商。
業績能否作為資格條件?
1、業績是可以作為資格條件的。但在實際操作中,通常是一些技術復雜、專業性很強的項目,比如,需定製開發的信息化建設項目、采購進口產品的項目等會將供應商的業績作為資格條件,將業績作為加分條件的現象則較為普遍。
2、如果已將業績作為資格條件,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五十五條姿前冊第二款規定,業績就不能再作為加分條件了。
3、如果業績沒有作為資格條件,那麼業績能否作為加分條件呢?對此,業界多有爭論。筆者認為,只要不是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其他合理的業績是可以作為加分條件的。在采購實踐中,業績通常被作為了加分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悔兆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這里並沒有明確特定條件是否包含業績,也沒有明確業績要求是否屬於對供應商實行差別或者歧視待遇。
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業績情況可以作為對供應商資格審查的條件之一。根據采購需求特點,業績是可以作為資格條件的,只是對業績作了限制性規定,業績情況作為資格條件時,要求供應商提供的同類業務合同一般不超過兩個,並明確同類業務的具體范圍。

❷ 政府采購業績設置規定

法律分析:政府采購中業績可以作為資格條件,也可以作為評分因素,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規定的業績必須與采購項目需求相關;不得指定特定金額的業績;業績如果列為資格條件後就不得再列為評分因素。本例所提問題中存在以下不妥:規定業績必須是公開招標的中標業績,屬於不合理限制;要求20萬棵以上的合同業績,屬於要求特定供貨數量的業績,不符合扶持中小企業的政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十五條 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

第十六條 集中采購機構為采購代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

❸ 87號令規定業績能作為投標人資格條件嗎

《政府采購法》中第二十條第四款明確規定: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屬於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按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如果是其他項目,如果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屬於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3)采購文件業績可以作為資格條件嗎擴展閱讀

投標人必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包括自然人。但是,考慮到科研項目的特殊性,本條增加了個人對科研項目投標的規定,個人可以作為投標主體參加科研項目投標活動。這是對科研項目投標的特殊規定。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應使采購代理機構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補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標文件的書面通知。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