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京發文件
中地大京發[2012]1號 關於授予王秉璋等296人學位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3號 關於開展2012年「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申報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4號 關於調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5號 關於同意趙強等同學復學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6號 關於做好2012年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7號 關於公布2011年本科教學系列評優結果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8號 關於同意石宇等同學退學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9號 關於同意張思齊、鄒昶龍同學延長學制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10號 關於同意李建偉等同學休養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11號 關於下達2012年校內部門預算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12號 關於表彰2011年國際、國家、北京市大學生學科競賽中獲獎師生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13號 關於印發《中國地質大學(北京)2011年工作總結》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14號 關於印發《中國地質大學(北京)2012年工作要點》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15號 關於給予弋嘉喜等同學處分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16號 關於同意房東彬等同學休學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17號 關於同意王奎、張弛同學退學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18號 關於同意蘇少龍同學延長修業年限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19號 關於公布2011~2012學年第一學期專業獎學金獲獎學生名單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20號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中國石油獎學金評選實施辦法
中地大京發[2012]21號 關於給予劉通同學警告處分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22號 關於舉辦2012年春季運動會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23號 關於做好2012年本科生軍事課工作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24號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資產清查實施方案
中地大京發[2012]25號 關於報廢4台鍋爐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26號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在校學生計劃生育管理規定
中地大京發[2012]27號 關於公布2011~2012年度實驗教學中心(實驗室)開放基金結題評審結果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28號 關於2012~2013學年校歷編排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29號 關於印發修訂後的《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學生先進個人、先進集 體評選條例》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30號 關於印發修訂後的《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優秀畢業生評選辦法》 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31號 關於轉發教育部等七部門《關於2012年治理教育亂收費規范教育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和北京市委等七委辦局《關於2012年北京市進一步規范教育收費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32號 關於同意楊愛鳳同學退學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33號 關於同意黃敏同學休學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34號 關於舉辦《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第八屆青年教師教學基本功比賽》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35號 關於印發《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本科生實習經費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36號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關於建設校內大學生創新實踐基地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37號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關於獲科學技術獎的獎勵辦法
中地大京發[2012]38號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出入校園機動車輛收費管理規定
中地大京發[2012]39號 關於公布2012年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立項評審結果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40號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學生食堂檢查工作制度(試行)
中地大京發[2012]41號 關於同意霍慧妍等同學退學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42號 關於2012年暑假安排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43號 關於做好2012年畢業生教育及離校工作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44號 關於開展2012年度校級教學成果獎評選工作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45號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在校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退役復學後學費資助暫行管理辦法
中地大京發[2012]46號 關於表彰2012年優秀畢業生、西部地區就業畢業生、西部志願者、 木村四郎雄教育獎優秀學生獎獲獎畢業生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47號 關於同意高雅潔等同學轉專業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48號 關於張黃飛等同學退學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49號 關於同意熊昌傑同學休學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50號 關於授予萬建華等1584人學位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51號 關於表彰我校入選2011年度全國優秀博士學位論文的作者及其指導教師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52號 關於表彰我校入選2011年度北京市優秀博士學位論文的作者及其指導教師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53號 關於表彰2012年校級優秀學位論文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54號 關於同意王瀟等同學赴國外大學自費留學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55號 關於成立MBA教學合格評估迎評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56號 關於調整MBA教育指導委員會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57號 關於加強夏季安全工作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58號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
中地大京發[2012]59號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木村四郎雄教育獎優秀學生獎評選辦法(修訂)
中地大京發[2012]60號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學生證(含乘車優惠卡)、校徽管理辦法(修訂)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地球化學人才獎學金評選實施辦法(修訂)中地大京發[2012]61號
中地大京發[2012]62號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獎學金管理實施辦法
中地大京發[2012]63號 關於同意北京中地大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轉讓北京天成印務有限責任公司股權(100%)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64號 關於2012年迎新工作及入學教育安排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65號 關於調整我校防火安全委員會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66號 關於簽訂《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安全工作責任書》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67號 關於同意白韻雪等同學復學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68號 關於2009級本科生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69號 關於舉辦2012年秋季運動會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70號 關於同意王鋒等同學退學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71號 關於公布2012年校級教學名師獎獲獎名單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72號 關於選拔我校2009級本科生參加中國青年志願者第十五屆研究生支教團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73號 關於調整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74號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朱訓青年教師教育獎勵基金管理辦法
中地大京發[2012]75號 關於授予張岳明等14人學位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76號 關於同意王璋旻、鄧凱文同學退學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77號 關於同意李蕊霞等同學休學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78號 關於迎接60周年校慶環境大掃除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79號 關於60周年校慶慶典期間停課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80號 關於印發《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危險化學品、廢棄化學品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81號 關於印發修訂後的《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放射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82號 關於加強中國地質大學(北京)60周年校慶慶典日交通管理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83號 關於公布2012年度翟裕生獎學金獲獎學生名單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84號 關於公布2012年度趙鵬大獎學金獲獎學生名單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85號 關於公布2012年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學生名單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86號 關於表彰2012年度「朱訓青年教師獎」獲得者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87號 關於給予談榮鈺等同學處分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88號 關於2012年新教職工入職培訓暨第十三屆新教師教學上崗培訓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89號 關於公布2012年校級教學成果獎獲獎名單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90號 關於同意嵇恬甜等同學休學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91號 關於同意郭瑞等同學退學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92號 關於批准葉楓等同學編入下一年級學習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93號 關於公布校內大學生創新實踐基地評審結果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94號 關於嵇寧同學退學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95號 關於保留張可同學入學資格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96號 關於給予王永強同學留校察看處分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97號 關於公布2011~2012學年第二學期專業獎學金獲獎學生名單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98號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辦法
中地大京發[2012]99號 關於公布2011年度大學生創新性實驗計劃項目驗收評審結果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100號 關於印發《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希樂威礦業獎學金評選實施辦法》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101號 關於印發《中國地質大學(北京)龍潤獎學金評選實施辦法》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102號 關於同意趙琦等同學退學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103號 關於同意娜日婭等同學休學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104號 關於表彰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第八屆青年教師教學基本功比賽獲獎教師和單位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105號 關於給予曹建華、洪明剛同學退學處理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106號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教學成果獎獎勵辦法
中地大京發[2012]107號 關於印發《固定資產管理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評選辦法》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108號 關於北京中地大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折價轉讓北京天成印務有限責任公司100%股權的請示
中地大京發[2012]109號 關於同意於超等同學休學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110號 關於同意解統乾同學復學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111號 關於同意孔志文等同學轉專業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112號 關於表彰2011~2012學年學生先進個人、先進集體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113號 關於公布2012年度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等獎學金獲獎學生名單
中地大京發[2012]114號 關於表彰2011~2012年度固定資產及實驗教學中心(實驗室)工作先進集體及先進個人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115號 關於印發《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116號 關於表彰教學名師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117號 關於印發《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地質調查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118號 關於印發《中國地質大學60周年校慶工作總結》的通知
B.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等17部門關於印發《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等17部門關於印發《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京建發〔2023〕285號
為進一步加強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應急管理局等17部門研究制定了《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試行)(2023年修訂)》,以提升施工安全水平,確保施工活動順利進行。現將該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並落實相關要求。
具體內容如下:
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試行)(2023年修訂)
第一條【依據目的】
為加強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管、指導和服務活動。具體包括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設工程。
第三條【組織機構】
建立北京市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統籌全市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各市級行業主管或綜合監管部門按照職責監督、指導、督促本行業、領域內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管理原則】
堅持「市級指導、區級統籌、屬地負責、社會監督」的原則,結合「街鄉吹哨,部門報到」工作機制,實現對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的全面覆蓋。
第五條【聯席會議辦公室職責】
負責聯席會議的組織與推動、管理辦法的修訂、職責分工的明確、建立評價考核機制等。
第六條【各區人民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職責】
負責組織轄區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產工作,明確監管職責,建立監管體系,對工程實施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第七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職責】
具體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辦理高風險工程的安全生產信息登記,加大日常巡查力度,開展宣傳培訓,及時處理違法建設行為等。
第八條【管理部門職責】
監督、指導、督促各行業領域的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掌握高風險工程信息,定期開展督導檢查。
第九條【建設單位或個人的責任】
依法履行安全生產首要責任,選擇具備資質的施工單位,簽訂合同,對工程進行安全管理,確保施工安全。
第十條【施工單位主體責任】
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確保施工安全,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現場管理,進行安全培訓,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措施。
第十一條【施工公示】
高風險工程需在顯著位置放置施工公示牌,公示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安全培訓】
聯席會議辦公室統籌加強消防培訓,提高現場管理人員和施工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三條【建材管理】
研究制定施工現場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辦法,完善建築材料管理機制。
第十四條【高風險限額以下小型工程】
定義高風險工程的標准,包括但不限於在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築進行施工、含危險性較大的施工內容等。
第十五條【高風險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管理要求】
高風險工程需進行安全生產信息登記,建設單位成立施工安全監管組織,施工單位編制施工組織方案,進行安全交底,嚴格安全防護措施等。
第十六條【登記制度】
建設單位或個人需通過「京通」系統辦理安全生產信息登記,未按規定登記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檢查要求】
開展巡查檢查,重點檢查工程合法性、施工資質、安全教育培訓、安全防護措施等。
第十八條【銷賬制度】
工程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或個人需通過「京通」系統辦理工程銷賬。
第十九條【監督管理】
對存在安全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進行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條【信用懲戒】
建立信用懲戒信息網上公示渠道,將違規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第二十一條【責任追究】
確保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對工作不力的單位進行約談,對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安全管理工作評價】
定期對各市級管理部門、各屬地政府的安全管理工作進行評價,每月評價結果進行通報。
第二十三條【其他類建設工程】
鄉村建設工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臨時性建築、搶險救災工程、軍事建設工程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四條【違法建設】
違法建設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建設活動不得辦理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產信息登記。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C. 北京市人民政府呈送國務院各部委的文件是上行文嗎
必然
上行文是指下級機關或部門對上級的公文,如報告,請示等。
D. 關於政府機關單位的文件排版問題
【發布單位】80102
【發布文號】京政辦發[2000]126號
【發布日期】2000-12-22
【生效日期】2001-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國家行政機關
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印製標准
(試行)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0〕12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關於公文用紙一般採用國際標准A4型的規定及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GB/T9704-1999)國家標准,經市政府同意,市政府辦公廳自2001年1月1日起公文用紙採用國際標准A4型。
為使本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規范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現將《北京市國家行政機關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印製標准(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0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國家行政機關實施《國家
行政機關公文格式》印製標准(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保證國家行政機關公文形式的嚴肅、整潔、統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有關規定及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GB/T9704-1999),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標准。
第二條 本標准適用於本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其他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標准由國家行政機關通用的公文用紙、公文各要素標識、公文排版、公文印刷、公文裝訂等部分組成。
第四條 公文用紙一般採用國際標准A4型(210毫米×297毫米)。
(一)公文用紙技術標准:一般為60克~80克的膠版印刷紙或者復印紙;紙張白度為85%~90%左右;橫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為7.5~9.5。
(二)公文版心規格:156毫米×225毫米(不含頁碼)。
(三)公文頁邊:公文用紙上白邊為:37毫米±1毫米,下白邊為35毫米±1毫米;公文用紙左白邊為28毫米±1毫米,右白邊為26毫米±1毫米。
第五條 公文各要素劃分為公文眉首、公文主體、公文版記。
第六條 公文眉首標識規則:公文眉首為置於公文首頁紅色反線(寬度為版心規格156毫米)以上的各要素,按排列順序依次為:公文份數序號、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名稱、發文字型大小、簽發人、紅色反線等部分。
(一)公文份數序號:為公文印製若干份時每份公文的順序編號,使用阿拉伯數碼,頂格標識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二)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如需要標識秘密等級,使用3號黑體字,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兩字之間空1字;如需要標識保密期限,使用3號黑體字,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之間用「★」隔開。
(三)緊急程度:如需要標識緊急程度,使用3號黑體字,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兩字之間空1字;如需要同時標識秘密等級和緊急程度,秘密等級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緊急程度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四)發文機關名稱: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加「文件」組成。發文機關標識上邊緣至版心邊緣一般為25毫米。發文機關標識推薦使用小標宋體字(紅色),字型大小按照醒目美觀原則確定,一般應當小於22毫米×15毫米。聯合行文時主辦機關名稱應當排列在前,如加「文件」,應置於發文機關名稱右側,上下居中排布;如聯合行文機關過多,必須保證公文首頁顯示正文。
(五)發文字型大小:發文字型大小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和序號組成。發文機關名稱下空2行,用3號仿宋體字,居中排布;年份和序號用阿拉伯數碼標識;年份使用全稱,用六角括弧「〔〕」擴入;序號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01),不加「第」字。
(六)簽發人:上報的公文標識簽發人姓名,平行排列於發文字型大小右側;發文字型大小居左空1字,簽發人姓名居右空1字;「簽發人」用3號仿宋體字,後標全形冒號,冒號後用3號楷體字標識簽發人姓名。如有多個簽發人,主辦單位簽發人姓名置於第1行,其他簽發人姓名從第2行起在主辦單位簽發人姓名之下按發文單位順序依次排列,下移紅色反線,使發文字型大小與最後一個簽發人姓名處在同一行,並與紅色反線相距4毫米。
(七)紅色反線:發文字型大小之下4毫米處印一條與版心等寬(156毫米)的紅色線。
第七條 公文主體標識規則:公文主體為公文首頁紅色反線以下到主題詞以上部分,按排列順序依次為:公文標題、主送機關名稱、正文、附件序號及附件標題、成文日期、機關印章、附註等部分。
(一)公文標題:紅色反紅下空2行,使用2號小標宋體字,居中排布,寬度不超過版心(156毫米);2行以上的標題,回行時要做到詞意完整,排列對稱,間距恰當。
(二)主送機關名稱:標題下空1行,左側頂格用3號仿宋體字標識,回行時仍頂格;最後1個主送機關名稱後標全形冒號。如主送機關名稱過多,公文首頁不能顯示正文時,應當將主送機關名稱移至版記中的主題詞之下、抄送之上,標識方法同抄送。
(三)批(按)語:使用3號仿宋體字或者3號楷體字,寬度不超過24個字。
(四)公文正文:主送機關名稱下1行,每自然段左空2個字,回行頂格,使用3號仿宋體字;公文正文中小標題使用3號黑體字。數字、年份不能回行。
(五)附件: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號仿宋體字標識「附件」,其後標全形冒號和附件標題,附件標題後不加標點符號。如有序號,使用阿拉伯數碼。附件應當與公文正文一起裝訂,並在左上角第1行頂格標識「附件」或者「附件」及序號;附件序號與附件標題前後標識應當一致。如附件與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裝訂,應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頂格標識公文的發文字型大小,並在其後標識「附件」或者「附件」及序號。
(六)成文日期和機關印章:成文日期用漢字將年、月、日標全;「零」寫為「O」。機關印章使用紅色。
1.單一機關制發的公文,落款處不署發文機關名稱,只標識成文日期;成文日期右空4個字;加蓋印章應當上距正文2毫米~4毫米,端正、居中,下壓成文日期。
2.聯合機關制發的公文,需要加蓋2個印章時,應當將日期拉開,左右各空7個字;主辦機關在前,2個印章均壓成文日期,採用同種加蓋印章方式,並保證印章端正、排列整齊;2個印章之間互不相交叉或者相切,相距不超過3毫米。
3.聯合機關制發的公文,需要加蓋3個以上印章時,應當將各發文機關名稱(可使用規范簡稱)排在成文日期和正文之間;每排最多排3個印章,兩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後一排如排1個或者2個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間互不相交叉或者相切;在最後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個字標識成文日期。
4.特殊情況說明:不得出現空白印章;當印章下弧無文字時,採用下套方式,以下弧壓在成文日期上;當印章下弧有文字時,採用中套方式,將印章中心線壓在成文日期上;當公文排版後所剩空白處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時,應當採用調整行距、字距的方式處理,必須使印章與正文同處一頁;不得標識「此頁無正文」。會議紀要不加蓋印章。
(七)附註:公文如有附註,居成文日期左下方,空3行,用3號仿宋體字,左空2個字加圓括弧標識。
第八條 公文版記標識規則:公文版記為主題詞及其主題記號以下部分,置於公文最後一頁,按排列順序依次為:主題詞、分欄線、抄送、印發(翻印)機關和印發(翻印)日期、印數等部分。
(一)主題詞:「主題詞」使用3號黑體字,居左頂格標識,後標全形冒號;詞目使用3號小標宋體字,接排於冒號之後;詞目之間空1個字,不加標點符號。
(二)分欄線:主題詞以下,每欄均用分欄線隔開,首線與底線用反線,中間為正線,寬度同版心(156毫米)。
(三)抄送:公文如有抄送,在主題詞下1行,左右各空1個字,使用4號仿宋體字標識,「抄送」後標全形冒號;抄送機關名稱排於冒號之後,抄送機關名稱之間用頓號或者逗號隔開,回行時與冒號後的抄送機關對齊;最後1個抄送機關後標句號。如主送機關移至主題詞之下,標識方法同抄送機關。
(四)印發(翻印)機關和印發(翻印)日期:印發(翻印)機關名稱和印發(翻印)日期平列於一行,使用4號仿宋體字,左右各空1個字,位於抄送機關之下;無抄送機關的,位於主題詞之下。印發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為准,使用阿拉伯數碼。
(五)印數:版心右下端,右空2個字,使用小4號仿宋體字。
第九條 頁碼:均使用4號半形白體阿拉伯數碼,置於版心下邊緣之下1行,數碼左右各放4號一字線,一字線距版心下邊緣7毫米。單頁碼居右空1字,雙頁碼居左空1字。空白頁和空白頁以後的頁不標識頁碼。
第十條 公文中的表格:公文如有附表,表格長寬比例與版心比例同,阿拉伯數字要對齊數位;橫排表格,應當將頁碼置於表格左側,單頁碼置於表格左下角,雙頁碼置於表格左上角;單頁碼表頭在訂口一邊,雙頁碼表頭在切口一邊。
第十一條 公文成品排版標准:公文中的橫向距離的長度單位為「字」,指1個漢字所佔空間;公文中的縱向距離的長度單位為「行」,指以3號字為高度加3號字高度7/8倍的距離為一基準行。一般每頁排22行,每行排28個字。其它部分按本標准第六、七、八、九、十條的規定排版。
(一)文字准確率100%,編排美觀;規格符合標准,版心端正,誤差不超過1毫米。
(二)字跡清楚,圖文附著牢固、親墨親水性好。
(三)版心不斜不走,版面干凈,無底灰、無污點、無劃痕。
(四)製版樣張字跡清晰,筆劃實,無斷劃,清潔無臟,不歪不斜。
(五)頁碼順序拼制准確,誤差不超過±1毫米。
第十二條 公文印刷標准:印刷字面清晰,無段劃;墨色純正、濃淡適度均勻;套印准確、上下一致;白邊保留符合規定要求,無臟、無皺、無破、無白頁。
(一)套印准確,白邊符合標准,誤差均不超過±2毫米。
(二)字跡清楚、印品著墨實、均勻,字面不花、不白、前後一致。
(三)無掉字、無斷劃,無破頁、無白頁,不起皺,無倒印、錯印。
(四)印刷份數准確。
(五)雙面印刷,頁碼套正,兩頁頁碼之間誤差不超過2毫米。
第十三條 公文裝訂標准:左側裝訂,整齊牢固,不掉頁;切口光潔,符合標准,數量准確。
(一)無多頁、無缺頁,無顛倒、無混裝,無漏號、無重號。
(二)裁切規格符合標准,誤差不超過±1毫米;不歪、不斜,四角成90°直角。
(三)清潔無臟,無折角、無刀花,無毛茬、無缺損。
(四)裝本平整,釘距適當,無壞釘、無漏釘、無重釘,膠裝不掉頁、不粘面,膠口不超過5毫米。
(五)序號准確,碼放整齊。
第十四條 本標准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標准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公文格式式樣(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