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稅法有哪些
問題一:中國有哪些稅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3、耿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其餘的就是各個稅種的暫行條例了:如流轉稅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等等
財產稅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
行條例等等
問題二:稅法包括哪些? 現在的稅收分類及稅種。按現在大的分類,主要是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資源稅、行為稅和其他:
1、流轉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車輛購置稅等;
2、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
3、資源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等;
4、財產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等;
5、行為稅:印花稅、車船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
6、其他稅:農林特產稅、耕地佔用稅、契稅等
問題三:什麼是稅法? 稅法的概念
一、稅法的定義
稅法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國家及納稅人依法征稅、依法納稅的行為准則,其目的是保障國家利益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
稅法與稅收密不可分,稅法是稅收的法律表現形式,稅收則是稅法所確定的具體內容。因此,了解稅收的本質與特徵是非常必要的。稅收實質是國家為了行使其職能,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方式。它的特徵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強制性。主要是指國家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用法律、法規等形式對徵收捐稅加以規定,並依照法律強制征稅。
二是無償性。主要指國家征稅後,稅款即成為財政收入,不再歸還納稅人,也不支付任何報酬。
三是固定性。主要指在征稅之前,以法的形式預先規定了課稅對象、課稅額度和課稅方法等。
因此,稅法就是國家憑借其權力,利用稅收工具的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的特徵參與社會產品和國民收入分配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稅收法律關系
國家征稅與納稅人納稅形式上表現 為利益分配的關系,但經過法律明確其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後,這種關系實質上已上升為一種特定的法律關系。了解稅收法律關系,對於正確理解國家稅法的本質,嚴格依法納稅、依法征稅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 稅收法律關系的構成
稅收法律關系在總體上與其他法律關系一樣,都是由權利主體、客體和法律關系內容三方面構成的,但在三方面的內涵上,稅收法律關系則具有特殊性。
權利主體
即稅收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在我國稅收法律關系中,權利主體一方是代表國家行使征稅職責的國家稅務機關,包括國家各級稅務機關、海關和財政機關;另一方是履行納稅義務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在華的外國企業、組織、外籍人、無國籍人,以及在華雖然沒有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企業或組織。這種對稅收法律關系中權利主體另一方的確定,在我國採取的是屬地兼屬人的原則。
在稅收法律關系中權利主體雙方法律地位平等,只是因為主體雙方是行政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不對等,因此,與一般民事法律關系中主體雙方權利與義務平等是不一樣的。這是稅收法律的一個重要特徵。
權利客體
即稅收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也就是征稅對象。例如,所得稅法律關系客體就是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財產稅法律關系的客體即是財產,流轉稅法律關系客體就是貨物銷售收入或勞務收入。稅收法律關系客體也是國家利用稅收杠桿調整和控制的目標,國家在一定時期根據客觀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通過擴大或縮小征稅范圍調整征稅對象,以達到限制或鼓勵國民經濟中某些產業、行業發展的目的。
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
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就是權利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應承擔的義務,這是稅收法律關系中最實質的東西,也是稅法的靈魂。它規定權利主體可以有什麼行為,不可以有什麼行為,若違反了這些規定,須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國家稅務主管機關的權利主要表現在依法進行征稅、進行稅務檢查及對違章者進行處罰;其義務主要是向納稅人宣傳、咨詢、輔導稅法,及時把徵收的稅款解繳國庫,依法受理納稅人對稅收爭議申訴等。
問題四:稅法是指什麼 稅法是當今世界各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調整稅收征管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稅法是稅收的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
稅法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 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國家及納稅人依法征稅、依法納稅的行為准則,其目的是保障 國家利益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
稅法與稅收密不可分,稅法是稅收的法律表現形式,稅收則是稅法所確定的具體 內容。因此,了解稅收的本質與特徵是非常必要的。稅收實質是國家為了行使其職能 ,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方式。它的特徵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強制性。主要是指國家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用法律、法規等形式對徵收捐 稅加以規定,並依照法律強制征稅。
二是無償性。主要指國家征稅後,稅款即成為財政收入,不再歸還納稅人,也不 支付任何報酬。
三是固定性。主要指在征稅之前,以法的形式預先規定了課稅對象、課稅額度和 課稅方法等。
因此,稅法就是國家憑借其權力,利用稅收工具的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的特 征參與社會產品和國民收入分配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稅法是國家理發機關頒布的征稅人與納稅人應當遵循的稅收法律規范的總稱。稅法是國家向納稅人征稅和納稅人向國家納稅的法律規范,納稅人和征稅人都必須遵守,違法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是稅收強制性的具體表現。從原則上說,任何稅收都要經過立法機關批准以後才能公布施行。有些稅法屬於試行階段,也可以以法規的形式發布施行,這種法規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稅法的基本要素包括:稅種、征稅對象、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目、稅率、計稅依據、稅收加征、減稅、免稅、起征點、免徵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收法律責任等。
根據我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目前有權制定稅法或者稅收政策的國家機關主要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等。
一、稅收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或者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二、有關稅收的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等。
三、有關稅收的部門規章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和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等部門制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理實施細則》、《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試行)》。其中,有些重要規章要經過國務院批准以後發布,如《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征稅辦法》。
此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某些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按照規定製定某些地方性的稅收法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某些較大的市的人民 *** ,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稅收規章。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中央 *** 不在這兩個特別行政區征稅。
問題五:稅法有哪些分類標准? 從法學的角度,稅法可以作如下分類:
(一)按稅法內容分類
按照稅法內容的不同,可以將稅法分為稅收實體法、稅收程序法、稅收處罰法和稅務行政法。
稅收實體法是規定稅收法律關系主體的實體權利、義務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主要內容包括納稅主體、征稅客體、計稅依據、稅目、稅率、減稅免稅等,是國家向納稅人行使征稅權和納稅人負擔納稅義務的要件,只有具備這些要件時,納稅人才負有納稅義務,國家才能向納稅人征稅。稅收實體法直接影響到國家與納稅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分配,是稅法的核心部分,沒有稅收實體法,稅法體系就不能成立。
稅收程序法是稅收實體法的對稱。指以國家稅收活動中所發生的程序關系為調整對象的稅法,是規定國家征稅權行使程序和納稅人納稅義務履行程序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內容主要包括稅收確定程序、稅收徵收程序、稅收檢查程序和稅務爭議的解決程序。稅收程序法是指如何具體實施稅法的規定,是稅法體系的基本組成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即屬於稅收程序法。也有將稅務爭議的解決程序獨立出來,稱之為稅收爭訟法,與稅收實體法、稅收程序法等並列的分類方法。
稅收處罰法是對稅收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處罰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稅收處罰法由四部分構成:一是刑法中對偷稅、抗稅、騙稅等稅收犯罪行為的刑事罰則;二是最高司法機關對稅收犯罪作出的司法解釋和規定;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法律責任」一章對稅收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四是有關單行稅法和其他法規中有關稅收違法處罰的規定。
稅務行政法是規定國家稅務行政組織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總稱。其內容一般包括各種不同的稅務機關的職責范圍、人員編制、經費來源、各級各類稅務機關設立、變更和撤銷的程序和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及與其他國家機關的關系等。從一定意義上講,稅務行政法也是稅務行政組織法。多數國家並沒有設立專門的稅務行政法,而是在基本稅法中確立稅務機關的基本組織原則或規則,然後以法規或規章的形式確立稅務機構的組織辦法。
(二)按稅法效力分類
按照稅法效力的不同,可以將簡潔分為稅收法律、法規、規章。
稅收法律是指享有國家立法權的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規范性稅收文件。我國稅收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而高於稅收法規、規章,我國現行稅法體系中,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屬於稅收法律。
稅收法規是指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地方立法機關根據其職權或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授權,依據憲法和稅收法律,通過一事實上法律程序制定的規范性稅收文件。我國目前稅法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即是稅收法規,由國務院制定的稅收行政法規和由地方立法機關制定的地方稅收法規兩部分構成,其具體形式主要是「條例」或「暫行條例」。稅收法規的效力低於憲法、稅收法律高於稅收規章。
稅收規章是指國家稅收管理職能部門、地方 *** 根據其職權和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授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規范性稅收文件。在我國,具體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以及地方 *** 在其許可權內制定的有關稅收的「辦法」、「規則」、「規定」。如《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稅務代理試行辦法》等。稅收規章可以增強稅法的靈活性和可操作性,是簡潔體系的必要組成部分,但其法律效力較低。一般情況下,稅收規章不作為稅收司法的直接依據,而只具有參考性的效力。
(三)按稅法地位分類
按照具體稅法在稅法體系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可以將其分為稅收通則法和稅收單行法。 ......>>
問題六:稅收法律有哪些?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有關規范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稅收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 范圍內普遍適用,具有僅次於憲法的法律效力。目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稅收實體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車船稅法》);稅收程序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規范性決議、決定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同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比如,1993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
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有關規范性文件
我國現行稅法絕大部分都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是稅收的基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條規定,稅收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比如,現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車輛購置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契稅、資源稅、船舶噸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煙葉稅、關稅等諸多稅種,都是國務院制定的稅收條例。
二是法律實施條例或實施細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車船稅法》、《稅收征管法》,由國務院制定相應的實施條例或實施細則。
三是稅收的非基本制度。國務院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包括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通知、決定等。比如2006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中有關房地產交易營業稅政策的規定。
四是對稅收行政法規具體規定所做的解釋。比如2004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解釋的復函》(國辦函〔2004〕23號)。
五是國務院所屬部門發布的,經國務院批準的規范性文件,視同國務院文件。比如2006年3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經國務院批准發布的《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
問題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哪些稅法 稅法有廣義和狹義的,廣義的稅法是指所有的稅收法律法規,包括法律、行政法律、地方性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都是稅法。狹義稅法僅僅是稅收法律,目前稅收法律只有徵管法、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和車船稅法四部,其他都是經授權制定的,嚴格意義上不是稅收法律。
問題八:我國現行稅法體系有哪些 我國現行稅收法律體系是在原有稅制的基礎上,經過1994年工商稅制改革逐漸完善形成的。現共有23個稅種,按其性質和作用大致分為七類:
流轉稅類
包括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主要在生產、流通或者服務業中發揮調節作用。
資源稅類
包括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主要是對因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發揮調節作用。
所得稅類
包括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主要是在國民收入形成後,對生產經營者的利潤和個人的純收入發揮調節作用。
特定目的稅類
包括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筵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增值稅、耕地佔用稅,主要是為了達到特定目的,對特定對象和特定行為發揮調節作用。
財產和行為稅類
包括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屠宰稅、契稅,主要是對某些財產和行為發揮調節作用。
農業稅類
包括農業稅、牧業稅,主要是對取得農業或者牧業收入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徵收。
關稅
主要對進出我國國境的貨物、物品徵收。 上述稅種中的關稅由海關負責徵收管理,其他稅種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農業稅、牧業稅、耕地佔用稅和契稅,1996年以前一直由財政機關負責徵收管理,1996年以後改由稅務機關徵收管理。
上述23種稅,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是以國家法律的形式發布實施外,其他各稅種都是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立法,由國務院以暫行條例的形式發布實施的。這23個稅收法律、法規組成了我國的稅收實體法體系。
除稅收實體法外,我國對稅收徵收管理適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稅收管理機關的不同而分別規定的:
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的稅種的徵收管理,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實施的《稅收徵收管理法》執行; 由海關機關負責徵收的稅種的徵收管理,按照《海關法》及《進出口關稅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上述稅收實體法和稅收徵收管理法律制度構成了我國現行稅法體系。
問題九:稅法有哪些基本要素 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和稅率是構成稅法的三個最基本的要素。 稅法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納稅主體,又稱納稅人或納稅義務人。
2.征稅對象,又稱征稅客體。這是指稅法規定對什麼征稅。
3.稅率。稅率是應納稅額與課稅對象之間的數量關系或比例,是計算稅額的尺度。
4.納稅環節。納稅環節是指商品在整個流轉過程中按照稅法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階段。
5.納稅期限。納稅期限是稅法規定的納稅主體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的具體時間。
6.納稅地點。納稅地點是指繳納稅款的場所。
7.稅收優惠。稅收優惠是指稅法對某些特定的納稅人或征稅對象給予的一種免除規定,它包括減免稅、稅收抵免等多種形式。
8.稅務爭議。稅務爭議是指稅務機關與稅務管理相對人之間因確認或實施稅收法律關系而產生的糾紛。
9.稅收法律責任。稅收法律責任是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因違反稅法所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
㈡ 我國現行稅法中屬於稅收法律的有哪幾部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