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刑事案件筆錄怎麼做
法律主觀:
如果是證人去做筆錄接受詢問的時間不會很長,交代清楚事件經過就會回來,不是強制措施。如果是對犯罪嫌疑人採用的拘傳,傳喚,那最長是24小時,持續時間不超過12小時,中間要留必要的休息、飲食時間。「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嫌疑人。傳喚、拘傳嫌疑人,應當保證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可以將需要拘傳或經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拘傳時應當出示《拘傳證》,並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蓋章),並摁指印。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而對於傳喚,《刑事訴訴法》第九十二條是這樣規定的: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貳』 提交給法院的錄音證據是否要全部用文字說明
提交給法院的錄音證據可以用文字說明,具體如下:
1、當錄音成為證據時,應當上交根據錄音整理的文字稿;
2、正確說明錄音證明的語義和表現的准確性,便於審理時進行說明,法律規定中有其要求;
3、錄音是電子證據的一種,是要在舉證期限內提交。提交時要拷貝到光碟,然後將錄音內容以文本的形式進行整理並提交。真偽對方否認由對方申請鑒定來證明。在訴訟實踐中,要使用錄音證據,應該提供原始載體並且錄音資料中記載的內容應當盡量清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路平台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第十五條 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
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製作者製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數據的列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原始載體。
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製件。提供復製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製作經過。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採取證據保全措施的,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