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文標准格式的字體、字型大小、有什麼要求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正文、發文機關標識、附件說明、發文字型大小、簽發人、抄送機關、緊急程度、印章、標題、主送機關、附註、成文日期、附件、主題詞、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等部分組成。
公文標准格式包括:
1、須有負責之表示。(如簽署、蓋印章戳或副署)
2、須有時間之表示。(如製作及發文時間,並加註文號)
3、須合於現行法定格式。(用紙、格式、細項)
4、本文原則上須分段敘述,並具實質意涵(即為一定之作為或特定事物之告知),其表達方式為由左而右之橫行格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暫行辦法》將行政機關的公文主要分為「命令(令)、指令、決定、決議、指示、布告、公告、通告、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函、會議紀要」。
(1)文件沒有文號可以加蓋印章嗎擴展閱讀
公文的寫作注意事項
1、 向下級機關的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報直接上級機關。
2、除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外,「請示」不得直接送領導者個人。
3、不能越級行文,因特殊情況必須越級請示時,應當抄報被越過的上級機關。「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如需同時送其他機關,應當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時抄送下級機關。
4、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級機關有權責令糾正或撤銷。
5、要按辦文意圖和行文關系選准文種,分清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同一方向行文也要確定合適的文種,如上行文中請示與報告不能混淆。
6. 同級政府、同級政府各部門、上級政府部門與下一級政府可以聯合行文;政府及其部門與同級黨委、軍隊機關及其部門可以聯合行文;政府部門與同級人民團體和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也可以聯合行文。聯合行文應當確有必要,單位不宜過多。
⑵ 關於政府機關單位的文件排版問題
【發布單位】80102
【發布文號】京政辦發[2000]126號
【發布日期】2000-12-22
【生效日期】2001-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國家行政機關
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印製標准
(試行)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0〕12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關於公文用紙一般採用國際標准A4型的規定及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GB/T9704-1999)國家標准,經市政府同意,市政府辦公廳自2001年1月1日起公文用紙採用國際標准A4型。
為使本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規范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現將《北京市國家行政機關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印製標准(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0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國家行政機關實施《國家
行政機關公文格式》印製標准(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保證國家行政機關公文形式的嚴肅、整潔、統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有關規定及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GB/T9704-1999),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標准。
第二條 本標准適用於本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其他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標准由國家行政機關通用的公文用紙、公文各要素標識、公文排版、公文印刷、公文裝訂等部分組成。
第四條 公文用紙一般採用國際標准A4型(210毫米×297毫米)。
(一)公文用紙技術標准:一般為60克~80克的膠版印刷紙或者復印紙;紙張白度為85%~90%左右;橫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為7.5~9.5。
(二)公文版心規格:156毫米×225毫米(不含頁碼)。
(三)公文頁邊:公文用紙上白邊為:37毫米±1毫米,下白邊為35毫米±1毫米;公文用紙左白邊為28毫米±1毫米,右白邊為26毫米±1毫米。
第五條 公文各要素劃分為公文眉首、公文主體、公文版記。
第六條 公文眉首標識規則:公文眉首為置於公文首頁紅色反線(寬度為版心規格156毫米)以上的各要素,按排列順序依次為:公文份數序號、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名稱、發文字型大小、簽發人、紅色反線等部分。
(一)公文份數序號:為公文印製若干份時每份公文的順序編號,使用阿拉伯數碼,頂格標識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二)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如需要標識秘密等級,使用3號黑體字,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兩字之間空1字;如需要標識保密期限,使用3號黑體字,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之間用「★」隔開。
(三)緊急程度:如需要標識緊急程度,使用3號黑體字,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兩字之間空1字;如需要同時標識秘密等級和緊急程度,秘密等級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緊急程度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四)發文機關名稱: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加「文件」組成。發文機關標識上邊緣至版心邊緣一般為25毫米。發文機關標識推薦使用小標宋體字(紅色),字型大小按照醒目美觀原則確定,一般應當小於22毫米×15毫米。聯合行文時主辦機關名稱應當排列在前,如加「文件」,應置於發文機關名稱右側,上下居中排布;如聯合行文機關過多,必須保證公文首頁顯示正文。
(五)發文字型大小:發文字型大小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和序號組成。發文機關名稱下空2行,用3號仿宋體字,居中排布;年份和序號用阿拉伯數碼標識;年份使用全稱,用六角括弧「〔〕」擴入;序號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01),不加「第」字。
(六)簽發人:上報的公文標識簽發人姓名,平行排列於發文字型大小右側;發文字型大小居左空1字,簽發人姓名居右空1字;「簽發人」用3號仿宋體字,後標全形冒號,冒號後用3號楷體字標識簽發人姓名。如有多個簽發人,主辦單位簽發人姓名置於第1行,其他簽發人姓名從第2行起在主辦單位簽發人姓名之下按發文單位順序依次排列,下移紅色反線,使發文字型大小與最後一個簽發人姓名處在同一行,並與紅色反線相距4毫米。
(七)紅色反線:發文字型大小之下4毫米處印一條與版心等寬(156毫米)的紅色線。
第七條 公文主體標識規則:公文主體為公文首頁紅色反線以下到主題詞以上部分,按排列順序依次為:公文標題、主送機關名稱、正文、附件序號及附件標題、成文日期、機關印章、附註等部分。
(一)公文標題:紅色反紅下空2行,使用2號小標宋體字,居中排布,寬度不超過版心(156毫米);2行以上的標題,回行時要做到詞意完整,排列對稱,間距恰當。
(二)主送機關名稱:標題下空1行,左側頂格用3號仿宋體字標識,回行時仍頂格;最後1個主送機關名稱後標全形冒號。如主送機關名稱過多,公文首頁不能顯示正文時,應當將主送機關名稱移至版記中的主題詞之下、抄送之上,標識方法同抄送。
(三)批(按)語:使用3號仿宋體字或者3號楷體字,寬度不超過24個字。
(四)公文正文:主送機關名稱下1行,每自然段左空2個字,回行頂格,使用3號仿宋體字;公文正文中小標題使用3號黑體字。數字、年份不能回行。
(五)附件: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號仿宋體字標識「附件」,其後標全形冒號和附件標題,附件標題後不加標點符號。如有序號,使用阿拉伯數碼。附件應當與公文正文一起裝訂,並在左上角第1行頂格標識「附件」或者「附件」及序號;附件序號與附件標題前後標識應當一致。如附件與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裝訂,應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頂格標識公文的發文字型大小,並在其後標識「附件」或者「附件」及序號。
(六)成文日期和機關印章:成文日期用漢字將年、月、日標全;「零」寫為「O」。機關印章使用紅色。
1.單一機關制發的公文,落款處不署發文機關名稱,只標識成文日期;成文日期右空4個字;加蓋印章應當上距正文2毫米~4毫米,端正、居中,下壓成文日期。
2.聯合機關制發的公文,需要加蓋2個印章時,應當將日期拉開,左右各空7個字;主辦機關在前,2個印章均壓成文日期,採用同種加蓋印章方式,並保證印章端正、排列整齊;2個印章之間互不相交叉或者相切,相距不超過3毫米。
3.聯合機關制發的公文,需要加蓋3個以上印章時,應當將各發文機關名稱(可使用規范簡稱)排在成文日期和正文之間;每排最多排3個印章,兩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後一排如排1個或者2個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間互不相交叉或者相切;在最後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個字標識成文日期。
4.特殊情況說明:不得出現空白印章;當印章下弧無文字時,採用下套方式,以下弧壓在成文日期上;當印章下弧有文字時,採用中套方式,將印章中心線壓在成文日期上;當公文排版後所剩空白處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時,應當採用調整行距、字距的方式處理,必須使印章與正文同處一頁;不得標識「此頁無正文」。會議紀要不加蓋印章。
(七)附註:公文如有附註,居成文日期左下方,空3行,用3號仿宋體字,左空2個字加圓括弧標識。
第八條 公文版記標識規則:公文版記為主題詞及其主題記號以下部分,置於公文最後一頁,按排列順序依次為:主題詞、分欄線、抄送、印發(翻印)機關和印發(翻印)日期、印數等部分。
(一)主題詞:「主題詞」使用3號黑體字,居左頂格標識,後標全形冒號;詞目使用3號小標宋體字,接排於冒號之後;詞目之間空1個字,不加標點符號。
(二)分欄線:主題詞以下,每欄均用分欄線隔開,首線與底線用反線,中間為正線,寬度同版心(156毫米)。
(三)抄送:公文如有抄送,在主題詞下1行,左右各空1個字,使用4號仿宋體字標識,「抄送」後標全形冒號;抄送機關名稱排於冒號之後,抄送機關名稱之間用頓號或者逗號隔開,回行時與冒號後的抄送機關對齊;最後1個抄送機關後標句號。如主送機關移至主題詞之下,標識方法同抄送機關。
(四)印發(翻印)機關和印發(翻印)日期:印發(翻印)機關名稱和印發(翻印)日期平列於一行,使用4號仿宋體字,左右各空1個字,位於抄送機關之下;無抄送機關的,位於主題詞之下。印發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為准,使用阿拉伯數碼。
(五)印數:版心右下端,右空2個字,使用小4號仿宋體字。
第九條 頁碼:均使用4號半形白體阿拉伯數碼,置於版心下邊緣之下1行,數碼左右各放4號一字線,一字線距版心下邊緣7毫米。單頁碼居右空1字,雙頁碼居左空1字。空白頁和空白頁以後的頁不標識頁碼。
第十條 公文中的表格:公文如有附表,表格長寬比例與版心比例同,阿拉伯數字要對齊數位;橫排表格,應當將頁碼置於表格左側,單頁碼置於表格左下角,雙頁碼置於表格左上角;單頁碼表頭在訂口一邊,雙頁碼表頭在切口一邊。
第十一條 公文成品排版標准:公文中的橫向距離的長度單位為「字」,指1個漢字所佔空間;公文中的縱向距離的長度單位為「行」,指以3號字為高度加3號字高度7/8倍的距離為一基準行。一般每頁排22行,每行排28個字。其它部分按本標准第六、七、八、九、十條的規定排版。
(一)文字准確率100%,編排美觀;規格符合標准,版心端正,誤差不超過1毫米。
(二)字跡清楚,圖文附著牢固、親墨親水性好。
(三)版心不斜不走,版面干凈,無底灰、無污點、無劃痕。
(四)製版樣張字跡清晰,筆劃實,無斷劃,清潔無臟,不歪不斜。
(五)頁碼順序拼制准確,誤差不超過±1毫米。
第十二條 公文印刷標准:印刷字面清晰,無段劃;墨色純正、濃淡適度均勻;套印准確、上下一致;白邊保留符合規定要求,無臟、無皺、無破、無白頁。
(一)套印准確,白邊符合標准,誤差均不超過±2毫米。
(二)字跡清楚、印品著墨實、均勻,字面不花、不白、前後一致。
(三)無掉字、無斷劃,無破頁、無白頁,不起皺,無倒印、錯印。
(四)印刷份數准確。
(五)雙面印刷,頁碼套正,兩頁頁碼之間誤差不超過2毫米。
第十三條 公文裝訂標准:左側裝訂,整齊牢固,不掉頁;切口光潔,符合標准,數量准確。
(一)無多頁、無缺頁,無顛倒、無混裝,無漏號、無重號。
(二)裁切規格符合標准,誤差不超過±1毫米;不歪、不斜,四角成90°直角。
(三)清潔無臟,無折角、無刀花,無毛茬、無缺損。
(四)裝本平整,釘距適當,無壞釘、無漏釘、無重釘,膠裝不掉頁、不粘面,膠口不超過5毫米。
(五)序號准確,碼放整齊。
第十四條 本標准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標准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公文格式式樣(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