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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標識文件可不可以省略

發布時間: 2024-10-30 12:32:07

❶ 公文標題的擬定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省略什麼要素

根據最新的規定,正式行文,標題中的三要素,即發文機關名稱、發文事由、文種都不能省略。非正式的行文、內部行文可以省略前兩個要素,文種一般不能省略。

❷ 公文格式中哪些可以省略

一般情況下,公文包括以下要素: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志、發文字型大小、簽發人、紅色分隔線、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名稱及印章、成文日期、附註、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但這些要素並非每份公文全部具備。根據不同的文種及情況,公文格式中可以省略或者說不應有某些要素。具體如下:
一、非涉密公文,沒有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
二、非緊急公文,沒有緊急程度。
三、非上行文,沒有簽發人。
四、公文如無附件,則沒有附件說明及附件。
五、有特定發文機關標志的普發性公文,可以不加蓋印章。
六、公文如無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則沒有附註。
七、公文如無需要抄送的單位,則無抄送機關。
另外,信函式公文,排版格式略有不同,在文件首頁的上下邊,分別有武文線(上粗下細)和文武線(上細下粗),而沒有中間的紅色分隔線,末頁的版記各要素之間也沒有黑色分隔線。
但是,任何一份公文,其標題、正文、發文機關名稱、成文日期等要素是必不可少,不得省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