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地方政府制定的管理使用辦法的通知可以作為法律判決的依據嗎
地方政府制定的管理使用辦法的通知不可以作為法律判決的依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依據法律法規做出判決。如果法律法規沒有相關規定的,可以參考行政規章。也就是說,地方政府制定的管理辦法可能只是行政規章及效力更低的非規范性行政規定,因此,只要有法律法規的,就不能憑此做出判決。
法律分析
地方政府管理就是地方政府部門運用政府權力,為解決地方政府面臨的公共問題,從基礎上維護與實現整個地方整體利益 而對地方事務施加管理的政府行為模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既是國家的,也具有地方屬性;既是國家機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負責執行或保證執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辦理上級國家機關交辦的事務,同時也是地方單位,依法管理地方事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還享有自治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百零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工作。省、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決定鄉、民族鄉、鎮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❷ 規定是法規還是規章
規定即是規范性的文件,不屬於法律范疇,效力低於法律。
法規分為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的,可以以條例來命名。行政法規的具體名稱有條例、規定和辦法。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較全面、系統的規定,稱「條例」;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規定,稱「規定」;對某一項行政工作作比較具體的規定,稱「辦法」。
行政規章區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兩種。部門規章就是一般指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地方規章是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中都有規定,規定是指前三者(廣義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條款,即規范性法律文件中的規范原則和規則及技術性規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七條: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法制機構具體負責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法制機構組織起草。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公眾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行政法規草案應當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但是經國務院決定不公布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條: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制定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