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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可以依據上級文件

發布時間: 2024-11-27 07:45:40

⑴ 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能對上位法創設的行政處罰做出什麼樣的規定

是的,屬於其他規范性文件,根據《行政處罰法》14條,其他規范性文件沒有行政處罰的設定權,但可以對上位法在規定的種類和幅度內做細化。就限額而言,國務院可對部門規章作限額,省級規章限額由省級人大常委會規定。
工商所的處罰權有法律授權,但只限額在2000元以下的罰款。
2的問題,淡然可以,但設定種類不同,機關也就不同,就行政許可的種類言,只有法律,行政法規,省級人民政府(臨時的)可以,其他無權。

⑵ 行政處罰立案依據

結合《 行政處罰法 》和《建設 行政處罰 程序暫行規定》針對行政處罰 立案 依據 的相關條文來看, 立案的條件 ,一是發現違法行為;二是執法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這里筆者認為第一個條件「發現違法行為」其發現的來源可以是:檢查中發現、群眾舉報、控告、上級交辦、下級報辦、其它部門移交及違法嫌疑人主動交代等;這里的「違法行為」不是指已經過法定程序確認的違法行為,只要求簡單的符合違法行為構成要件即可,包括有明確的涉嫌違法嫌疑人、有客觀的違法事實及初步的 證據 資料等。第二個條件「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筆者認為應理解為首先違法行為屬於本行政機關的 管轄 范圍,包括地域管轄范圍、職權管轄范圍、 級別管轄 范圍;其次,對該違法行為,如果一旦查證屬實,應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及制裁後果(即有違則,有相應的法則)。總結起來,立案的具體可操作的條件有:1)有明確的違法嫌疑人;2)有確定的違法事實(包括初步證據和可能違反的法律條款);3)屬於本行政機關的管轄范圍。以上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⑶ 行政處罰由什麼部門管轄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行政處罰一般是情節不是很嚴重的,主要是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情況。如果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氣的,是可以在拿到處罰書的時候到人民法院起訴。

一、行政處罰由什麼部門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行政處罰的案件管轄是怎樣的

(1)事務管轄。指不同部門的行政機關以及擁有行政職權的有關組織受理行政處罰案件

的許可權范圍。可分為專屬管轄和共同管轄。

(2)級別管轄。指房屋、土地管理部門的上下級行政機關以及擁有行政職權的有關組織之間受理房地產行政處罰案件的分工。

(3)地域管轄。指同級的行政機關或有關組織之間受理房地產行政處罰案件的分工。該機關或組織只能受理自己管轄區域內的案件。

3.行政處罰的程序

(1)立案。行政機關或有權組織決定立案的,先應填寫立案單,然後報處罰單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受理行政處罰案件,並由其確定承辦人員。

(2)查證。指對房地產違法行為進行的調查取證。包括傳喚、傳訊、取證三個步驟。

(3)審議。分為以下步驟:

匯報案情,即由承辦人員向參加審議的人員匯報案件中涉及的當事人違法事實;審查,即由審議人員對違法人員違法行為進行審查核實;評議,審議人員對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情節、如何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分析認定;確定處罰意見;按照審批許可權呈報審批。

(4)裁決。呈報的處罰意見獲得批準的,要製作處罰決定書,由承辦人員向被處罰人宣讀。行政處罰決定可以採取口頭方式和書面方式。

(5)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後,被處罰人不服的,應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法定期限屆滿而又不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即告生效。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被處罰人如果拒不執行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由作出處罰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處罰判決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不執行也不上訴,可能會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那麼情節會上升一個倍。行政處罰不是以處罰為主,只要可以積極的改正,認罰就可以沒有什麼大問題。行政處罰的形式一般是警告或者是罰款等。

⑷ 紅頭文件可以發處罰通報嗎

可以。

紅頭文件多指中央一級下發的帶有大紅字標題和紅色印章的文件、聲明、公告、公示類等的俗稱。

通報是上級把有關的人和事告知下級的公文。通報的運用范圍很廣,各級黨政機關和單位都可以使用。它的作用是表揚好人好事,批評錯誤和歪風邪氣,通報應引以為戒的惡性事故,傳達重要情況以及需要各單位知道的事項。

通報是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團體經常使用的文種。其目的是交流經驗,吸取教訓,教育幹部、職工群眾,推動工作的進一步開展。

(4)行政處罰可以依據上級文件擴展閱讀:

問題的「紅頭文件」都會有具備以下共同特點:

1、是設定公民義務或剝奪公民權利無法定依據;

2、違反國家行政處罰法,擅自設定行政處罰內容或自行規定罰沒款的收繳方式;

3、無行政審批設定權的機關,擅自設定行政審批事項或增加行政審批環節和條件;

4、規范性文件制定技術上不夠規范;

5、強調管理相對人義務多,規定管理機關責任和制約措施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