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行政機關可以自己給自己下文件嗎
不可以,你只能給別的部門,或者是外單位下文件,你如果怕擔事兒,那你就寫說明,然後之後讓領導簽字,把這個說明存檔
② 私營企業能發紅頭文件嗎
私營公司可以使用紅頭文件。紅頭文件不是法律規范的表述,法律對制發紅頭文件沒有限制。只要私營公司因工作需要,為顯得正式或者證明所發文件的重要性,可以制發本單位紅頭文件。在法律上,沒有規定什麼單位才可以印發紅頭文件。 所謂紅頭族襪文件,一般是指由發文單位下發的正式的有一定規范作用的文件,因其抬頭都使用紅色字體而被稱為「紅頭文件」。
格式如下:
1、編號位置為仿宋四號字,六角括弧。
2、正標題為宋體小二號字,加黑。
3、正文為仿宋三號字。
4、日期為漢字,不是阿拉伯數字。
5、「主題詞」三個字為黑體三號字,其餘內容為仿宋四號字。
規范如下:
一是發文公司標志。由發文公司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加「文件」二字組成;
二是發文字型大小。由發文公司代字、年份、發文順序號組成;
三是標題。由發文公司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
四是主送部門。公文的主要受理部門;
五是正文。公文的主體,用來表述公文的內容;
六是附件說明。公文附件的順序號和名稱;
七是發文肢穗虧公司署名。
八是成文日期。
九是印章。公文應當加蓋發文機關印章,並與署名機關相符;
十是附件。公文正文的說明、補充或者參考資料;
十一是抄送單位。除主送外需要執行或者知曉公文內容的其他部門(包括上級部門);
十二是印發日期。
十三是頁碼。公文頁數順序號。
公文的內容:
1、上行文(即報送給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的)一般要用紅頭文件;
2、企業建有黨組織的,黨組織行文一般要用紅頭文件;
3、公布企業重要決策、管理事項或者重大經營管理行為的一般要用紅頭文件,比如人事任免、公司制度、對公司重要問題的決策意見等等;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
第二條
第一款 嚴格落實工作措施
(三)明確審核范圍。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從制定主體、公文種類、管理事項等方面,確定納入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的標准和范圍,編制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明確規范性文件的公文種類,列明規范性文件管理事項類別。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規范性文件,均要納入合法性審核范圍,確保實現全覆蓋,做到應審必審。行政機關內部執行的管理規范、工作制度、機構編制、會議紀要、工作方案、請示報告及表彰獎懲、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納入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范圍。
(四)確定審核主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明確具體承擔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審核機構)。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辦公機構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或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起草、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以部門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機構進行審核;起草部門已明確專門審核機構的,應當先由起草部門審核機構進行審核。國務院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本部門審核機構進行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本部門審核機構進行審核,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審核機構進行審核。縣(市、區)人民政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已明確專門審核機構或者專門審核人員的,由本單位審核機構或者審核人員進行審核;未明確專門審核機構或者專門審核人員的,統一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審核機構進行審核。
(五)規范審核程序。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程序,明確起草單位、制定機關辦公機構及審核機構的職責許可權,嚴格執行材料報送、程序銜接、審核時限等工作要求。起草單位報送的審核材料,應當包括文件送審稿及其說明,制定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徵求意見及意見採納情況,本單位的合法性審核意見,以及針對不同審核內容需要的其他材料等。起草單位直接將文件送審稿及有關材料報送制定機關辦公機構的,制定機關辦公機構要對材料的完備性、規范性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轉送審核機構進行審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單位在規定時間內補歷神充材料或說明情況後轉送審核機構進行審核。起草單位直接將文件送審稿及有關材料報送審核機構進行審核的,審核機構要對材料的完備性、規范性進行審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單位在規定時間內補充材料或說明情況。除為了預防、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或者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實施規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審核時間一般不少於5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六)明確審核職責。審核機構要認真履行審核職責,防止重形式、輕內容、走過場,嚴格審核以下內容:制定主體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機關法定職權;內容是否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是否違法設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等事項;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情形;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作出增加本單位權力或者減少本單位法定職責的情形;是否違反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審核機構要根據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應當予以修改的書面審核意見。起草單位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核意見對規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補充;特殊情況下,起草單位未完全採納合法性審核意見的,應當在提請制定機關審議時詳細說明理由和依據。
(七)強化審核責任。要充分發揮合法性審核機制對確保規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把關作用,不得以徵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核。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體審議。審核機構未嚴格履行審核職責導致規范性文件違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不採納合法性審核意見導致規范性文件違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③ 企業內部是否可發紅頭文件如果可以,如何使用
企業可以發紅頭文件。現在大多公司將其作為機密文件,任職文件,緊急文件的別稱。所以是可以的。紅頭文件只是一種俗稱,並非法律概念。如果只是單位內部將本單位文件紅頭處理,並不構成違法。因此無論什麼級別的單位均可以在自己單位內部使用自己單位紅頭名稱的紅頭文件。
<拓展資料>
我們可以根據以上的分析完整地確定行政主體頒布的「紅頭文件」的范圍:
1、國務院依其職權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與命令;
2、國務院各部委及其所屬機構依其職權發布的指示與命令;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依其職權制定的行政規定、行政措施、決定、命令等;
4、鄉鎮人民政府依其職權制定的行政措施、決定等。
然而,從嚴格的術語界定來講,「紅頭文件」不是規范的科學術語,經過對其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行政機關的「紅頭文件」其實就是行政機關制定的以首頁主題為紅字的行政決定、命令、措施、規定等。在多數情況下,群眾所指的「紅頭文件」是指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紅頭文件是黨、政機關下發的文件,刊頭的名稱常印成紅字,是老百姓對「各級政府機關(多指中央一級)下發的帶有大紅字標題和紅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稱。一般「紅頭文件」,有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時就可以制定。
廣義的「紅頭文件」就是從字面理解的帶紅頭和紅色印章的,既包括行政機關直接針對特定公民和組織而制發的文件,也包括行政機關不直接針對特定公民和組織而制發的文件,以及行政機關內部因明確一些工作事項而制發的文件。
狹義的「紅頭文件」是專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公民和組織而制發的文件,這類文件對公眾有約束力、涉及到他們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是法律用語所稱的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④ 政府可以向企業發文件嗎
政府可以向企業發文件,但是這個一般是屬於特殊情況的,正常情況下政府是不會向企業發文件的,只是對本政府人員以及下屬政府機構發文件,文件內容一般包括有發文機關、秘密等級、緊急程度,發文字型大小、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時間、附註、主題詞、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時間等組成,政府發文件是想要溝通意圖,統一行動,為質量管理體系的實施及持續改進規定最佳的方法及途徑,其目的是實現增值。
拓展資料
一、文件審核的目的
評價體系文件的符合性,充分性及適宜性;了解質量管理的體系情況,制訂審核計劃;熟悉對被審核部門的職責、工作流程、識別關鍵過程及其要求、質量活動實施要點及主要措施,編制檢查表,是運用過程方法審核的前提,從而確保審核的充分性,提高審核效率。防止遺漏要素、過程、活動; 部分企業因各種原因文件質量差,內容空洞,尤其是程序文件類同現象比較突出,是目前困擾體系有效性的薄弱環節,有效的文件審核也是改進體系文件適宜性及其有效性,消除"兩層皮"現象的重要手段。
二、發文件的作用
1、規范最高管理者職責、各層次各部門職責描述清晰、相互介面關系明確;
2、使質量方針和相關職能與層次上的質量目標適宜,定性或定量化,保持良好框架關系; 能反映企業管理及產品/服務特點;既具有一定高度,又結合實際、可實現。
3、文件體現了標准要求、組織特點及產品特性,控制措施適宜,體現對關鍵過程、特殊過程式控制制的策劃思路;對過程、活動的描述系統,協調一致;
4、過程要求明確,方法措施針對性強,可操作;
5、對文件合理性,從與法規的符合性、對持續滿足各級部門要求能力的影響程度、對所承擔的責任等方面進行詳細的說明。
⑤ 政府可以向企業發文件嗎
為什麼不可以?主要是看發文的內容,比如政府部門不會干涉企業的經營管理,政府發給企業的文多了,比如要依法納稅啦、安全生產啦等等等
⑥ 公文或通知的主送單位可以是發文部門自己嗎
公文或通知的主送單位不可以是發文部門自己
主送單位是行文的主要對象,即要求主辦和答復的單位,也就是對文件內容負有掌握、答復或貫徹執行責任的受文單位。對於機關公文中的主送單位和抄送單位問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2000〕23號)中都有明確規定。除少數直接面向社會或本機關全體工作人員發布的文件外,一般文件均要註明主送機關。在標識主送機關時,應注意使用全稱或規范化簡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