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電子證據能當做證據么
法律分析:可以作為證據。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四條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路平台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第十五條 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製作者製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數據的列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