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還能修改么
1可以
2投標截止時間15日前修改招標文件的,可按《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將修改內容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同時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8號令,以下簡稱18號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更正公告,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投標截止時間不足15日,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按《條例》規定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18號令第二十八條也明確提出,招標采購單位可視采購具體情況,延長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但至少應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三日前,將變更時間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並在指定發布媒體上發布變更公告。而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修改期限不足3日的,則應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一種是必須作出的修改,如對強制技術參數、安全指標等的修改,否則會影響采購結果,帶來安全隱患。這種情況下,采購人可提供詳細的書面說明,報財政部門批准後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變更公告,並書面通知投標人,給投標人造成損失的(包括投標文件製作費用、投標人交通費等)應給予必要的賠償;另一種是減少投標證明材料或對投標開標地點、開標時間及采購數量的小幅調整,應繼續延用原招標文件投標截止時間進行開評標,後續可在采購合同簽訂時補充簽訂變更內容,但不得改變原招標文件內容中的實質性條款。
⑵ 招投標文件可以改嗎
招標文件可以修改。投標截止時間15日前修改招標文件的,將修改內容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同時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更正公告,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法律依據】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二十日。
⑶ 政府采購招標文件有修改,離開標時間未滿15天,能不能廢標怎麼樣才能廢標
要看當地招標文件的具體規定。
政府采購也是屬於一種要約的行為,如果當時你拿到招標文件的時候,招標文件對文件的修改另有規定,而拿到文件的時候,投標人並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對招標文件提出異議的,可以視為默認文件的效力。這種情況下,采購中心有權依據文件規定實施。
另外,按照你所舉出的例子,招標文件的修改,還可以分為幾種情況,一個是招標條款的實質性修改,有些只是對招標文件的文字性修改,如果是針對條款的實質性修改,則必須根據采購法,給予投標人充足的投標時間,如果只是對文字性的修改,就不存在你所說的15日的情況。熟讀政府采購法,不要以個別條款以偏概全。
另,你所說的情況,該政府采購中心的確存在著程序上的錯誤,首先是沒有書面通知投標人修改的內容,其次,政府采購要求是要在當地政府采購網,省政府采購網,還有中國政府采購網都要發布修改內容。如果上述他們沒有做到,你可以認為他們程序違法。但是具體能否要求重新組織招標,要看當時具體操作如何,如果你們當時有足夠證據證明采購中心的操作不合法或是沒有收到采購中心的修改通知,就可以向采購辦提出重新組織招標,如果沒有,這個就很難,雖然說采購中心的操作程序存在錯誤,但並沒有出現影響到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這種情況下,是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人中標單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