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標代理機構是否可以拒收關聯單位的投標文件
雖然我們知道該文件不符合要求,但是代理機構沒有權利拒收。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只有三種法定情形可以拒收:1、資格資格預審項目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2、逾期送達的投標文件;3、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而這種情形不屬於依法可以拒收的情況,所以,不可以拒收。
2.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權拒收投標文件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簡稱「87號令」)第三十三條:逾期送達或者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拒收。那麼,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權拒收投標文件的情形還有哪些呢?
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這一規定對於政府采購招標項目也是適用的。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其投標文件當然可以拒收。
在邀請招標中,按照87號令第十四條的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隨機抽取3家以上供應商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沒有獲得投標邀請書的供應商,也是不具有投標資格的。
綜上所述,在政府采購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權拒收投標文件的情形有五種。
1.逾期送達的投標文件。
2.未按招標文件密封的投標文件。
3.資格預審未通過供應商的投標文件。
4.邀請招標中未獲邀請供應商的投標文件。
常見問答
一、密封有瑕疵的投標文件可以拒收嗎?
答:如果是輕微瑕疵,不應拒收。根據《財政部關於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簡稱「38號文」),不得因裝訂、紙張、文件排序等非實質性的格式、形式問題限制和影響供應商投標(響應)。在財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購指導性案例11號」中,財政部認為,對投標文件密封完好的要求應當在合理范圍內,不能過於機械地追求形式合規,增加供應商政府采購交易成本。該案中,供應商投標文件外封裝存在輕微瑕疵,但不實質影響封閉性,不能僅以此認定該供應商投標無效。
二、投標人未提交投標保證金,能否拒收其投標文件?
答:不可以。招標文件一旦規定了需要提交投標保證金,那麼投標保證金就成為了投標文件的一部分,投標保證金的截止日期應該跟投標文件的截止日期是一樣的,因此在投標文件接收階段(也就是投標截止時間前)不可以以此為由拒收投標文件。供應商是否提交投標保證金,應該在開標後資格審查或符合性審查階段來判定。
三、投標人不提供營業執照,可以拒收投標文件嗎?
答:不可以。根據87號令第四十四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開標後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審查營業執照、財務報告、完稅證明等文件屬於資格審查的內容,不應該前置到接收投標文件階段。
四、投標人不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復印件,可以拒收投標文件嗎?
答:不可以。以此為由拒收投標文件沒有法律依據。尤其是在優化營商環境的背景下,根據38號文),不應要求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前進行不必要的登記、注冊或者變相設置進入政府采購市場的障礙。在最近財政部發布的第一千零七十六號政府采購信息公告中,投訴人的投訴事項為:開標現場代理機構以「未按要求提供單獨法定代表授權書和身份證復印件,開標時無法確認身份」為由拒絕其投標文件沒有法律依據。財政部的處理決定為,投訴事項成立,責令采購人重新開展采購活動,責令采購人、代理機構就違規拒絕投標人投標文件的問題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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