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投標文件,招標文件有分歧時,3個文件的先後順序,先以哪個為准
合同、投標文件、招標文件有分歧時,以合同為准,然後是招標文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2. 合同簽訂後,投標書是否還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是中標單位的話,投標書是合同文件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若未中標則在投標有效期後對其不再產生約束力,也就是說有選擇的權力。
法律分析
合同一旦簽署,其效力就高於投標文件了。如果收到了中標通知書,應按中標文件,也就是投標文件的內容來訂立書面合同,如果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也就是投標文件內容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當然協商一致的除外。招標人是招標單位或委託招標單位的別稱。指企業經濟法人而非自然人,招標活動是法人之間的經濟活動。發包人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招標是否有效,與招標人與發包人是否一致沒有必然關系,一般招標及其合同效力按照以下情況來判斷, 一是招標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同樣具有法律效力;二是合同的內容不得背離招標文件的實質性條款,否則就冒犯了招標投標法的強制性限定,就是無效條款或無效合同。如果招標人與發包人不一致,分析發生不一致情況的原由,一般只需要招標人及項目符合招投標法所要求的條件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招標項目屬於建設施工的,投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和擬用於完成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