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政策解讀類文件能作為法律依據嗎
微信內容能作為法律依據。
微信內容是電子數據的一種形式,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微信作為證據想讓法院得到認可並支持,必須要完成以下的舉證:
(一)必須確認微信的使用主體就是當事人雙方。如果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證據,但是卻不能證明使用微信的當事人為案件的當事人,這在原則上就不符合主體的條件。
(二)保證獲取微信聊天記錄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過非法的方式獲得證據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
(三)必須提供真實和完整的微信證據,必須保證微信證據和其他證據之間存有關聯性,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在訴訟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對證據的認可和支持,必須保證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_第九十四條規定: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經審查無法確定真偽的;
(二)製作、取得的時間、地點、方式等有疑問,不能提供必要證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
『貳』 法律法規可以作為證據嗎
法律分析:法律法規不可以作為證據。法律法規不是證據,屬於法律依據。法院審判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證據是證明事實和訴求的,而法律是支持訴求的依據。與事實和請求相關的法律法規,可以在法律文書或審判活動中表達出來,以表明自己說的話和訴求是有法律依據的,以此來求得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叄』 政府文件可以作為證據嗎
法律分析:政府的文件作為證據是需要舉證的。政府的文件不在法律規定的免證事實范圍內。政府的文件,對公眾有約束力、涉及到他們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是法律用語所稱的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和非規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九條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一)眾所周知的事實二)自然規律及定理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肆』 國務院出台的法規能否作為法院的判決依據
國務院出台的法規能作為法院的判決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三條 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判文書引用規范性法律文件,同時適用本規定第四條規定。
第四條 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對於應當適用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條 行政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對於應當適用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公布的行政法規解釋或者行政規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條 對於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外的規范性文件,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
(4)法規政策文件可以作為訴訟證據嗎擴展閱讀
可以作為法院的判決依據的法律文書: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執行作為法院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5、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