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涉密會議,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採取哪些保密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舉辦會議或者其他活動涉及國家秘密的,主辦單位應當採取下列保密措施:
1、根據會議、活動的內容確定密級,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參加人員范圍;
2、使用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的場所、設施、設備;
3、按照國家保密規定管理國家秘密載體;
4、對參加人員提出具體保密要求。
(1)機密文件可以抄錄嗎擴展閱讀:
主辦單位應根據會議、活動涉密程度和工作需要,確定參加人員范圍,審核參加人員資格,登記參加人員姓名、單位、職務等情況,並保存相關材料。
主辦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保密管理規定,對涉密會議、活動使用或形成的涉密文件、資料及其他涉密載體,在製作、分發、存放、回收、銷毀等各個環節,落實保密管理措施。
不得使用手機、對講機、無繩電話、無線話筒、無線鍵盤、無線網卡等無線設備或裝晌舉置,不得使用不具備保密條件的電視電話會議系統。
主辦單位應對參加人員(含列席人員以及工作、服務人員)進行保密教育,要求參加人員妥善管理涉密文件、資料和其他涉密載體,不得擅自記錄、錄音、攝像和摘抄,不得擅自復印涉密文件、資料等。
涉密會議、活動應嚴格采訪報道的保密審查,接受采訪或公開報道應當經過批准,凡涉密信息未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不得公開宣傳報道。搜粗對是否涉密界限不清的,應逐級報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機關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確定。嚴防在宣傳報道中造成失泄密事件。
機關、單位公開發布信息應當建立相應的保密審查機制。機關、單位公開發布信息應當遵循「誰公開,誰審查」原則、事前審查原則和依法審查原則,嚴格執世謹鎮行信息提供部門自審、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專門審查、主管領導審核批準的工作程序。
對不能確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應當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機關、單位應加強公開發布信息保密審查的組織領導,落實承辦機構和責任人員,規范審查程序,加強監督管理。
❷ 本單位的保密制度文件是什麼該如何寫
轉載以下資料供參考
公司保密制度
一、不該說的機密絕對不說,不該問的機密絕對不問,不該看的機密絕對不看,不該記錄的機密絕對不記;不在私人電話、通信中涉及機密;不得攜帶機密文件游覽、參觀、走親訪友和出入公共場所;不得在公共場所和家屬、子女、親友面前談論機密。
二、凡有秘密內容的文電、草稿、資料、檔案、表冊、照片等在擬制、列印、復制、收發、傳遞、閱辦、保管、清退、歸檔、移交和銷毀等過程中,必須嚴格按保密文電管理工作的規定執行,不得私自復制抄錄和保存秘密文件,機要文電必須存放在加鎖的文件櫥內。
三、對收文和發文,要嚴格按登記、傳閱手續辦理,並定期檢查清理,發現短缺要及時查找,如有丟失,要及時報上級備案。工作人員調動時,必須將個人所保存的機密文電、統計資料等進行認真清點、交接,不得帶走。
四、加強印信管理中的保密工作。凡需加蓋印章的,都要嚴格按印信管理規定辦理。工作人員要妥善保管印章和各類介紹信函,不準攜帶公章外出,下班後必須將印章鎖入保險櫃內。
五、加強對現代通信、辦公自動化設備和計算機聯網管理,嚴禁在非保密通信、計算機信息系統中涉及機、絕密事項。使用計算機及其網路時,不能在互聯網網站上刊登國家秘密及內部辦公信息;不能利用電子郵件在互聯網上傳遞國家秘密及內部辦公信息;不能利用外網計算機處理、存儲、傳遞國家秘密及內部辦公信息;處理、存儲、傳遞國家秘密及內部辦公信息的計算機及其網路必須與互聯網實行物理隔離。領導幹部、涉密人員不得使用手機談論秘密事項;不得將手機帶入談論秘密事項的場所。
六、跟隨領導出發的司機及有關人員,凡本人不應知道的機密文件、機密事項,要自覺做到不看、不聽,已經知道的要做到不傳。
七、對違反公司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事件的,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八、一定要做到這十六字,嚴肅認真、周到細致、穩妥可靠、萬無一失。
公司保密制度2
第一條 為保守公司秘密,維護公司發展和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全體員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義務。
第三條 在對外交往和合作中,須特別注意不泄漏公司秘密,更不準出賣公司的秘密。
第四條 公司秘密是關系公司發展和利益,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員工知悉的事項。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項:
1.公司經營發展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2.人事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3.專有生產技術及新生產技術;
4.招標項目的標底、合作條件、貿易條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戶和貿易渠道;
6.公司非向公眾公開的財務、證券情況、銀行帳戶帳號;
7.其他董事會或總經理確定應當保守的公司秘密事項。
第五條 屬於公司秘密的文件、資料,應標明「秘密」字樣,由專人負責印製、收發、傳遞、保管。
第六條 公司秘密應根據需要,限於一定范圍的員工接觸。
第七條 非經批准,不準復印、摘抄秘密文件、資料。
第八條 記載有公司秘密事項的工作筆記,持有人必須妥善保管。如有遺失,必須立即報告並採取補救措施。
第九條 接觸公司秘密的員工,未經批准不準向他人泄露。非接觸公司秘密的員工,不準打聽、刺探公司秘密。
第十條 對保守公司秘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揚、獎勵。
違反本規定故意或過失泄露公司秘密的,視情節及危害後果予以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直至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信息室、檔案室、計算機房等機要部門,非工作人員不得隨便進入,工作人員也不能隨便帶人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