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人事任免文件屬於主動公開范圍嗎
人事任免文件屬於主動公開范圍,主動公開是指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職能的組織將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只要不屬於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都必須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內容:
1.管委會和各部門須主動公開的重點內容:
(1)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中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2)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發展戰略、綜合發展規劃及其實施情況;
(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4)城鎮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各類專業規劃及其執行情況;
(5)機關重大事項決策及其實施情況;
(6)影響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發事件的預報、發生與處理情況;
(7)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葯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8)土地徵收、徵用和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探礦權和采礦權出讓、國有企業產權處置和交易情況;
(9)教育、文化、民政、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扶貧等社會管理事務或公共服務項目的標准、條件及實施情況;
(10)房屋拆遷的批准文件、補償標准、安置方案等情況;
(11)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銷售、廉租房的建設和租賃等情況;
(12)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設定、調整、取消以及辦理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時限、要求及結果;
(13)稅收的依據、標准和征管規定,稅費減免、補貼等有關優惠政策及其落實情況;
(14)收費、收取基金、行政處罰的依據、標准、范圍、程序以及有關費、款的收繳和使用情況;
(15)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有線電視、郵政、通信、公共交通等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服務項目的定價、價格調整情況;
(16)政府投資的城鎮基礎設施和房屋建設項目的公開招標、中標及驗收情況;
(17)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准、公開招標公告、受理政府采購投訴的聯系方式及投訴處理決定、供應商不良記錄名單、政府采購招標業務代理機構名錄等情況;
(18)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益事業項目的立項、投入、驗收等情況;
(19)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20)政府財政預算、決算和執行情況;
(21)政府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能、許可權、辦公地點、聯系方式、主要領導的職責及調整、變動情況;
(22)公務員、其他履行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工作人員的招考錄用、聘用以及軍轉幹部、退伍士兵安置、畢業生就業、人才引進的依據、標准、條件、程序、要求和結果。
2.鎮政府須主動公開的重點內容:
(1)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2)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3)一鎮三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4)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5)一鎮三村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6)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和徵兵工作情況;
(7)一鎮三村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8)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3.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政府信息,要嚴格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序執行。
4.除1、2項所列須主動公開的重點內容外,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也要主動公開。
㈡ 公司紅頭文件在什麼情況使用
法律分析:公司使用紅頭文件的情況有:
1、政府機關部門向下屬各部門社團發通知,採用紅頭文件。
2、企業內部由總經理簽名的向內部發的重要通知,如人事任免等,可採用紅頭文件。
3、紅頭文件一般是上面向下面發正規的通知採用的格式。企業、公司向政府部門的文件最好不用紅頭文件。
4、對主管部門、上級(總公司)政府部門(法院、公安、消防出具的證明文書可不用)的請示報告類文件,一般用上報類紅頭文件。
5、對各部門下發的公司各類決策性文件、各部門負責人的任職通知等使用下發性紅頭文件;再就是公司老總說用紅頭文件下發(或上報)的其它重要文件。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 (四)確定審核主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明確具體承擔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審核機構)。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辦公機構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或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起草、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以部門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機構進行審核;起草部門已明確專門審核機構的,應當先由起草部門審核機構進行審核。國務院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本部門審核機構進行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本部門審核機構進行審核,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審核機構進行審核。縣(市、區)人民政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已明確專門審核機構或者專門審核人員的,由本單位審核機構或者審核人員進行審核;未明確專門審核機構或者專門審核人員的,統一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審核機構進行審核。
㈢ 副鄉長能否被區委組織部文件直接免職
副鄉長的免職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的任免必須經過組織人事部門的考察醞釀,經過協商討論,由任免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程序作出決定。
具體到副鄉長,其任免應該由人大來進行。如果副鄉長的職務被免除,通常需要經過以下程序:
1. 區委常委會進行討論和表決,提出免職建議。
2. 提交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進行審議。
3. 如通過,將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的新副鄉長報縣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請注意,這些程序是一般情況下的常規做法,具體情況可能會有所不同,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具體分析。如果有任何疑問,建議咨詢相關組織或法律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