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高速公路建設由誰審批
高速公路一般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主導編制高速規劃,省發改委審核後報省政府批准,再報國家發改委批准立項,設計由交通運輸部審批,各市級單位負責配合,公路建設項目審批需要的手續包括: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土地使用、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其中,立項是公路建設項目的前置條件,必須經過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是公路建設項目的重要依據,必須經過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是保障公路建設項目環境安全的重要手續,必須經過環保主管部門的審批;土地使用是公路建設項目必須具備的前提條件,必須經過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批准;規劃許可證是公路建設項目必須具備的合法性證明,必須經過規劃主管部門的審批;施工許可證是公路建設項目必須具備的合法性證明,必須經過建設主管部門的審批。公路建設項目還需要進行相關的調研和論證,例如交通調查、地質勘探、設計論證等。同時,還需要進行相關的公示和聽證,確保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得到保障。比如社會穩定論證等。
❷ 請問高速公路高架橋下面多少米以內不可以住人,建房子
高速公路高架橋下面30米以內不可以住人,建房子。
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的范圍。
公路建築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准為:
(一)國道不少於20米;
(二)省道不少於15米;
(三)縣道不少於10米;
(四)鄉道不少於5米。
屬於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築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准不少於30米。
公路彎道內側、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築控制區范圍根據安全視距等要求確定。
(2)住建廳的文件可以管理高速建設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中規定:
第十一條公路建設用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根據公路發展規劃,確定新建公路或者擴寬原有公路路基、增建其他公路設施需要的土地,由當地人民政府納入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九條因公路修建、養護需要,在空地、荒山、河流、灘塗取土採石,應當徵得縣(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縣(市)人民政府核準的公路料場取土採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故阻撓或者索取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