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病歷資料哪些可以復印給申請人哪些不能復印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下稱《病歷規定》)實施後,病人可以向醫療機構申請復印病歷,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和出院記錄,但這些病歷資料只是客觀病歷記錄,並不包括主觀病歷。
主觀病歷為: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歷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
❷ 病歷復印哪些內容不能復印,不能復印的部分醫生能修改嗎
你好,按照我國最新的有關法律規定,病例的任何部分都是可以復印的。之前是只能復印客觀病歷,現在所有內容都可以復印。
❸ 患者對於自己的病歷,哪些是可以復印的
病歷資料包括客觀性病歷資料和主觀性病歷資料。主觀性病歷資料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對病人、治療過程進行的觀察分析而提出的診斷意見等的記錄。而客觀性病歷資料就是其他了。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病人可以復印客觀性資料。《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0條第1款規定:「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❹ 報銷需要的病歷復印件是怎麼回事
病歷復印件是醫保報銷所需要的資料,病歷復印件是由醫院或者醫生為患者提供病歷進行查詢、復制及封存。
復制病歷的權利主體
1、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
2、 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3、保險機構;
4、因辦理案件需要的公安、司法機關專職人員。除此之外,其他人無權復制患者病歷。
醫療機構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申請,由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職人員同志負責保管門(急)診病歷保管的部門或病區,將需要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在規定時限內送至指定地點,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復印或者復制。
(4)怎樣選擇復印病歷內容擴展閱讀
中國國城鄉居民總參保率維持在95%以上,雖然接近「人人享有醫保」的目標,但「異地就醫報銷難」仍影響著農民工、隨子女異地定居的老人,以及異地求醫的大病患者。今年兩會上,醫保應盡快實現異地就醫即時結算報銷成為代表、委員的建言熱點。
中國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三項醫保制度並存,城鄉居民總參保率維持在95%以上,但上述各項醫保,特別是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基金的統籌層次偏低,多數省份、地方的統籌層次停留在地市,甚至區縣一級,造成醫保患者跨區出縣就診,醫葯費報銷受限,近年來隨著人口流動遷徙矛盾日益凸顯。
❺ 病歷可復印的資料有哪些
病歷可復印的資料有: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並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為其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5)怎樣選擇復印病歷內容擴展閱讀: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病歷管理制度,設置專門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本機構病歷和病案的保存與管理工作。
在醫療機構建有門(急)診病歷檔案的,其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門(急)診病歷檔案的,其門(急)診病歷由患者負責保管。住院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病歷管理,嚴禁任何人塗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該患者的病歷。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病歷的,需經患者就診的醫療機構有關部門同意後查閱。
閱後應當立即歸還。不得泄露患者隱私。
❻ 病歷復印的規定是什麼急!
一、醫院應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3、保險機構;
4、公安、司法機關;
二、受理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申請時,申請人應按如下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1、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2、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3、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死亡患者近親的法定證明材料;
4、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及其代理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申請人與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5、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應當在公安、司法機關出具採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後予以協助。
7、以上證明材料由醫務科進行審核。
三、現病歷如按規定需要復印或復制的,由該病區醫務人員通知病案室人員到病房調取病歷。
四、病歷復印、復制統一由病案人員按規定予以辦理並收取工本費,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印、復制,復印、復制時病案室工作人員應在場監督。復印、復制完畢由病案人員將介紹信及復印件交醫教科,醫教科對復印材料進行審核並蓋章。
五、復印或復制病歷,醫務科、病案室均需登記備案。
1、存檔病歷限於本院在職有關醫務人員借閱,並需到病案室辦理借閱手續。
2、律師需借閱或復印病歷,必須要出具本人身份證明及所要復印病歷患者本人的委託書,由醫務科辦理手續後方能借閱和按規定復印。
3、患者本人或死者配偶需借閱或復印病歷,必須出具有效身份證明,並寫申請,經醫務科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按規定復印或借閱。
4、病歷借閱者對所借病歷應妥善保管和管護,不得轉借、塗改、拆散、缺頁和丟失,借閱病歷不得復印外傳。
5、病歷借閱者應遵守保護性醫療制度,不得將所借病歷之內容隨意外泄。
6、臨床診斷治療需要的單份病歷可隨時借閱。因科研、教學需借出數量較多的病歷時,應經醫務科同意,與病案室聯系後,病案室按數按時提供,借出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周。
7、借出病歷如遇臨床診斷治療需要,病案室可隨時通知調回。
8、對違反本規定的各種要求及借口,病案管理人員可給予拒絕。
❼ 復印病歷用途怎麼填
復印病歷用途:
1、醫保報賬
復印內容包括病案首頁、出入院證、出院記錄、大病歷、檢查檢驗、輸液輸血、血糖監測、血壓監測、手術麻醉記錄、材料合格證、護理體溫及急診病案。
2、特殊門診
復印內容包括出院記錄、大病歷、檢查檢驗、血糖監測、血壓監測、手術記錄、護理體溫。
3、看病復診
復印內容包括出院記錄、大病歷、檢查檢驗、血糖監測、血壓監測、手術記錄。
4、司法訴訟
復印內容包括病案首頁、出入院證、出院記錄、大病歷、檢查檢驗、輸液輸血、血糖監測、血壓監測、手術麻醉記錄、材料合格證、護理體溫、監護記錄、各種同意書、急診病案等,即病案中所有客觀部分。
5、自定義內容
即客觀病案的某一張或幾張或某一部分。
病歷復印製度是指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葯管理局根據其所頒布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施行的醫療機構設置專門部門或者配備專職人員,具體負責為患者提供病歷進行查閱、復制及封存的制度。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13年版)》關於復印病歷的為:
1、患者本人復印病歷需要持本人身份證到病案室後提出申請。如委託其他人辦理,一般需要委託書(患者本人書面委託)和雙方(委託方、受託方)有效身份證件。監護人帶戶口簿或出生證明等法定關系證明和監護人有效身份證件提出申請後即可辦理。
2、死亡患者繼承人,持有效身份證件、死亡證明、戶口簿等法定關系證明可申請辦理,如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在前面基礎上加委託書(繼承人書面委託)和受託方有效身份證件後申請辦理。
3、保險公司工作人員一般需要投保人授權委託書、保險公司開具的介紹信和工作人員有效身份證明(含工作證)、投保合同等證件可直接對接相關病案管理員辦理。
4、公檢法等對公單位工作人員一般需要機關單位開具的公函和工作人員有效身份證明(含工作證)等證件可直接對接相關病案管理員辦理。
其他特殊情況可咨詢該醫院病案科(室)相關病案管理員後以具體指導、回復為准。申請復印病歷一般需要繳納工本費,各個地區、不同醫院可有不同的規定。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 - 病歷復印
❽ 病歷復印的內容包括哪些
病案袋中的所有內容,但是不包括病程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