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移民美國入境不要隨便簽署表格
據《世界日報》報道,日前一名持綠卡的華裔男子,因為離開美國時間超過半年,在入境的時候遭到海關盤問,並且要他簽署一份 I-407表格 ,該男子不知道這份表格是做什麼用的,簽了以後立即被 吊銷綠卡 ,並且原機遣返,甚至喪失了向移民法庭申訴的機會。經86專家介紹,原來, I-407表格 的中文名叫《 自願放棄綠卡表格 》,一旦簽署將無法挽回!這就是傳說中的 I-407表格 ,持綠卡的華人,不管你懂不懂英語,一定要記住千萬不能填。只要拒絕簽,一般情況下,移民邊防官員(CBP officer)都會放行入境,免於「原機遣返」的命運,然後上庭見法官。在法庭上,當事人可為自己辯護,再由法官裁決是否 吊銷綠卡 。
離美超過半年或被吊銷綠卡
去年9月,美國移民局發布了最新版本的《新移民指南》,裡面明確規定: 持綠卡人士,如果離開美國超過6個月,那麼需要有充足的證據,證明您在離開美國的這段時間仍然與美國保持著 聯系,比如納稅等等。 如果離開美國超過一年 ,那麼 將直接吊銷 綠卡身份。
綠卡被沒收?要求見法官
綠卡入境美國時,移民官員若想沒收綠卡,因個人情況不同而有不同處理方法,但不論是技術移民丶特殊人才移民或是工作簽證移民所取得的綠卡,如果離美時間過長,都有可能在入境美國時,遭到移民官員質疑,甚至沒收綠卡。澳加美聯移民專家提醒持綠卡人士,不管綠卡以何種方式取得,一旦入境時遇到遭移民官員質疑並要沒收綠卡(他們有權力這樣做),大部分情況下,最關鍵就是不要輕易在《 自願放棄綠卡 》同意書,也就是I-407表格上簽名,而是要求上庭見法官,這是美國司法機關賦予綠卡持有人的權利。如果一旦簽名,即被視同自願放棄綠卡,將會被原機遣返母國。
離美超一年怎麼辦?
申請回美證新版《新移民指南》明確寫了:如果您將離開美國超過 12 個月,您應該在離開之前,提交 I-131 表(旅行證件申請)申請再次入境許可。提交 I-131 表需要繳交費用。您可在網站 www.uscis.gov 上或撥打美國公民與移民服務局(USCIS)表格專線1-800-870-3676獲取 I-131 表。
再次入境許可的有效期為兩年。入關時,您應出示再次入境許可而非簽證或永久居民卡。此外,如果因為特定工作原因必須離開美國,您可以提交 N-470 表(為入籍而保留居住狀態申請),保留您的永久居民身份以便日後申請入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