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怎樣調整由工程變更引起的措施項目費
工程變更引起施工方案改變,並使措施項目發生變化的,承包人提出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應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發包人確認,並詳細說明與原方案措施項目相比的變化情況。擬實施的方案經發承包雙方確認後執行,並應按照下列規定調整措施項目費:(1) 安全文明施工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調整,不得浮動。
(2) 採用單價計算的措施項目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按照前述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項目的規定確定單價。
(3) 按總價(或系數)計算的措施項目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調整,但應考慮承包人報價浮動因素,即調整金額按照實際調整金額乘以上述兩式得出的承包人報價浮動率計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給發包人確認,則視為工程變更不引起措施項目費的調整或承包人放棄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權利。
非包干情況下的費用調整
1單價措施
對材料的垂直運輸還有腳手架工程等相應的工程一般都會使用單件計價的模式來進行運作,在規范中,主要有以下幾種模式的選擇:
1,適用變更工程項目的工程量清單
根據2013年版本的單價計價的規范中提到的內容來看,如果有措施項目的費用的增加率超過了將近15%的范圍,那麼在操作中需要及時的對措施費的綜合單價做調低處理。
之所以這么做的原因是:工程變更現象一般不會對綜合單價中產生的設備費、人工費等費用的變動做處理,但是如果是利潤、管理等費用做處理便就需要用到工程變更的規定。對此類項目我們要做好相應的處理以及及時的跟進。
根據2013版的規定中,如果措施項目的費用減少了超過15%的范圍,那麼也是需要對綜合的單價做調低處理。工程的變更會導致對管理費用的調整,這也對我們調整的及時性提出了相應的要求。當然,如果其變化的幅度小於15%,那麼將會涉及到按工程量和工程單價之間的乘數來進行計算才能得出相應的調整金陽.
2,不適應變更工程但存在類似的項目
一般的,根據2013年的規定里,如果出現的措施費用沒有在規定中找到相應的處理方式,但是又可以找到比較類似的模式,那麼我們就可以採取部分套用的模式在實際操作中進行更改,或者直接採用類似項目的處理方式進行更改,"。
這些都是在現實實踐中切實可行的一種方案,但是對於這種方案由於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在工程建設之初最好要做好對這種現象預處理方法,才能在一定程度下避免一些糾紛的產生。
3,不適應變更工程並且無類似項目
除上述描述的兩種外還是有一些項目完全不在過去過程中現象,雙方只能通過協商來進行解決。
首先,我們可以採用定額的組價法來進行處理,這種方法主要是通過承包人在定額的依據和標准下對新增的項目做預算處理,並且對於新增的降價比率來進行比例式的調整也是一種比較有效的方法。
其次,我們也可以採用實際組價法讓承包人根據市場上的人工的工資標准以及事先在合同上約定的價格來材料等直接費用做計算,當然其中的管理費等間接費用做綜合處理來做出新的價格。如果變更的工作比較分散,那麼也可以根據天數的工作單價來計算相應的費用。
⑵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減,其綜合單價如何調整
因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量發生變化,若變化幅度在合同約定范圍內,應繼續沿用原定的綜合單價。但如果工程量變化超出合同約定的范圍,承包商有權利要求調整綜合單價及措施項目費用。
具體而言,當工程量增加時,若增加量未超出合同約定的變動范圍,承包商仍需按照原定的單價計算額外工程的成本。然而,一旦增加量超出合同約定的范圍,承包商可依據實際情況,申請調整新的綜合單價。
同樣地,當工程量減少時,若減少量未超出合同約定的變動范圍,承包商仍需按照原定的單價計算剩餘工程的成本。但是,若減少量超出合同約定的范圍,承包商同樣可以申請調整新的綜合單價。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中通常會明確規定工程量變動的允許范圍。若合同未明確約定,則雙方應在實際操作中通過協商達成一致,明確超出部分的處理方式。
此外,綜合單價調整還需考慮市場因素、技術難度變化以及承包商的成本變化等多方面因素。在實際操作中,建議雙方依據合同條款和實際情況,通過友好協商確定合理的調整方案。
綜上所述,對於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減,承包商應根據合同約定范圍及實際情況,合理申請調整綜合單價及措施項目費用,以確保雙方權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