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病可以辦理病退
法律分析:可以辦理病退的重大疾病:
1、心功能長期在級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數50%。2、惡性室性心動過速經治療無效。3、各種難以治癒的嚴重貧血,經治療後血紅蛋白長期低於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4、全胃切除或全結腸切除或小腸切除3/4。5、慢性重度肝功能損害。6、不可逆轉的慢性腎功能衰竭期。7、各種代謝性或內分泌疾病、結締組織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導致心、腦、8、腎、肺、肝等一個以上主要臟器嚴重合並症,功能不全失代償期。9、各種惡性腫瘤(含血液腫瘤)經綜合治療、放療、化療無效或術後復發。10、慢性器質性精神障礙,經系統治療2年仍有下述症狀之一,並嚴重影響職業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