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情況下可以保釋
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保釋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的。
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B. 什麼情況下可以保釋出獄
法律分析: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保釋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的。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保釋有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兩種方式。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保釋的,不能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C. 什麼情況下可以取保候審
首先,根據《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及第五條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以保證被取保候審人不逃避、不妨礙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綜 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 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 證金的數額。 因此,你朋友是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的.只要保證人符合該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與本案無牽連;(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或者交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你再找找關系(在實踐中實際上這一點最重要),取保候審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關於你朋友是否構成防衛過當的問題.我想通過充分收集證據及有力辯護是不難實現的. 你說你朋友承認第一次是自己先動的手,這不用擔心.其一:這與本案無關.因為這不屬於刑法中的繼續犯,不能合並在一塊,應當分開追究兩件事的責任.其二:即使追究第一次的責任,據你所說雙方應該也沒受什麼傷.只要沒有構成輕傷級別,頂多也就能按照中關於打架斗毆的規定給予拘留或罰款的處罰.但依法不能據此加重你朋友或減輕對方的責任.這是沒有問題的. 你朋友已構成輕傷,有鑒定結論作為依據,這是沒有疑問的.但你說對方"手筋斷了幾根",根據應該也構成輕傷了.但是根據你的敘述,當時你朋友是孤身一人,而對方卻有七,八個人.因此,按照日常生活規律(日常生活規律在證據中屬於可以直接認定的證據,除非有相反的充分證據推翻)來講,你朋友是不可能先動手的(你朋友也真牛).故唯一的可能就是對方先動的手.那麼你朋友就屬於正當防衛.這也是對你朋友最有利的一點. 從受傷的情況來看,你朋友是被砍了十幾刀,而對方只被砍了一刀,無論怎麼講,對方都逃脫不了故意傷害的嫌疑.因為即使是你朋友先動手,七,八個人也完全可以制服他,即使難以制服,也不至於自己這方只是挨了一刀,而要砍對方十幾刀吧?我想這也應該是警察那邊認定你朋友是受害者的原因吧. 我建議你還是盡快的替你朋友找一個好律師去吧.因為只靠你在網上說這么點,再好的法官,律師也只能給你說個大概.但如果在現實生活中,律師會根據事發時的情形仔細分析,從而找出對你朋友有利的地方,同時也有利於證據的及早收集. 最後,提醒你一點,如果這個案子辯護好的話,你朋友應當是正當防衛,而不是防衛過當.因為在類似故意傷害的這種暴力案件中受侵害方享有無限防衛的權力(具體不說了,你自己一看刑法就明白了).而正當防衛是不承擔刑事責任的.
D. 什麼情況下可以保釋
保釋,其實就是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E. 拘留什麼情況下可以保釋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拘留所不可以申請保釋。保釋其實就是取保候審,但是法律上的用語一般都是說的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F. 什麼情況下可以保釋嫌疑人
保釋嫌疑犯的人,也就是保證人,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為其擔保的人。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與本案無牽連;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嚴格審查保證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符合保證人條件的,應當告知其必須履行的義務,並由其出具保證書。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對於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即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問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明文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G. 犯人什麼情況下可以保釋
法律分析: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保釋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釋的,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作出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保釋的,由公安機關執行。國家安全機關決定保釋的,以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國家安全機關移送的犯罪案件時決定保釋的,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釋,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據此,保釋有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兩種方式。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保釋的,不能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
保證人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為其擔保的人。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與本案無牽連;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處
和收入。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嚴格審查保證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符合保證人條件的,應當告知其必須履行的義務,並由其出具保證書。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監督被保證人履行法律規定的被保釋期間的義務;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時,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經查證屬實後,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對保證人處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如果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串通,協助被保釋人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點而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有關規定對保證人追究刑事責任。對於保釋保證人是否履行了保證義務,由公安機關認定,對保證人的罰款決定,也由公安機關作出。
H. 什麼叫保釋什麼情況下可以保釋
法律分析:保釋的意思是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被刑事追訴而又未被刑事羈押之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征金,並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可以申請保釋的情形是: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I.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保釋
法律分析: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保釋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的。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