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拘留所可以探視嗎可以帶什麼東西
拘留所可以進行探視。在探視時,可以攜帶的東西包括: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需拘留所民警檢查同意),其他東西不得送至被處罰人。
法條依據: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信、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通信、會見管理規定。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憑證,填寫會見被拘留人登記表,及時予以安排。會見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所規定的時間、區域進行,並遵守拘留所會見管理規定。被拘留人會見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每次會見的人數不超過3人,會見時間不超過30分鍾。有特殊情況要求在非會見日會見或者增加會見次數、人數和時間的,應當經拘留所領導批准。
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不受次數和時間的限制,但應當在正常工作時間進行。
對違反會見管理規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會見。
會見結束後,拘留所應當對被拘留人進行人身檢查後送回拘室。
經被拘留人或者其親友申請,有條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進行遠程視頻會見。
❷ 去拘留所探視要帶什麼
去拘留所探視要帶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且是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而且有時候只允許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家屬和監護人都不得會見。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