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投資企業向其他企業投資是什麼法律
根據《公司法》第15條的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這是因為公司是法人,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能夠自行承擔責任。運用自己的財產進行投資,是公司發展的正常要求,法律是允許的。公司不僅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也可以向公司以外的其他企業投資。一般來說,公司對外投資只能承擔有限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出資人。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公司對外投資有營利的機會,同時也有風險,對外投資失敗,如果允許投資的公司承擔無限責任,有可能直接導致公司的破產或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進而損害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直接危害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在我國現階段部分公司信譽不佳,公司經營情況不透明,信息不暢通的情況下,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維護市場秩序,不宜允許公司對所投資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同時,考慮到將來可能會有需進一步研究的特殊情況,在本條中作出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的規定。對外投資是公司的重大經營行為和民事活動,有較大的風險:如果決策不當,將會給公司、公司的股東和債權人造成損失。對這類行為,公司應當充分考慮其風險,進行合理判斷,做出決策。為了引導公司對對外投資行為做出科學的決策、保證公司行為的恰當性、避免風險,《公司法》第16條做了兩方面的規定:(1)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應當由公司機關做出決議。其一般原則是:公司章程可以根據實際經營的需要,將對外投資的決策權授予股東會(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大會(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董事會。對外投資數額較大的,可以授權由股東會、股東大會做出決議;數額不大的,為了保持公司經營的靈活性,可以授權董事會做出決議。當然,公司也可以將對外投資的決策權全部授予董事會,但應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2)為了保證交易安全,公司章程可以對投資及每一項投資的數額做出限制性規定;公司章程有這類規定的,公司機關在做出決議或在具體進行此類活動時,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除非修改公司章程。這里所稱「決議」包括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公司章程可以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規定採用的決議方式。相關法律法規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五條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第十六條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