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病可以向單位請三個月的病假本人想以病假理由向單位請三個月的
可以請三個月病假的疾病通常包括需要長期恢復或治療的病症,如嚴重骨折、術後康復、心臟病、中風康復或其他需要長期休養和醫療關注的慢性疾病。
以心臟病為例,如果員工經歷了心臟病發作,可能需要進行心臟手術或者長期的葯物治療和康復期。這樣的情況下,醫生會建議充足的休息時間,以確保身體恢復,避免進一步健康風險。
再或者,如果員工不慎遭遇嚴重骨折,可能需要接受手術治療並植入鋼板等輔助器械,術後需要較長時間的物理治療和康復訓練,這同樣適用於請長假。
除了身體上的疾病,某些心理疾病或精神健康問題,如嚴重的抑鬱症或焦慮症,也可能需要長時間的治療和調整,因此同樣可以作為請長病假的理由。
總的來說,能夠請三個月病假的疾病通常是那些對身體或心理健康有長期影響,且需要持續醫療關注和恢復時間的病症。具體的請假時長和疾病情況,還需根據醫生的建議以及工作單位的相關政策來確定。
2. 什麼病適合請三個月病假
骨折、急性心肌炎、急性膽囊炎、輸尿管結石等疾病可以請假三個月。但是職工在請病假時,必須出具醫院開的診斷證明書等文件,單位才可以根據其提交的文件來決定是否批准三個月的病假。但任何疾病均不可以休長期病假。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病假時待遇如下: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3. 什麼病假可以請三個月
法律分析:骨折、急性心肌炎、急性膽囊炎、輸尿管結石等疾病可以請假三個月。但是職工在請病假時,必須出具醫院開的診斷證明書等文件,單位才可以根據其提交的文件來決定是否批准三個月的病假。但任何疾病均不可以休長期病假。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