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要具備哪些條件才可以起訴離婚
起訴離婚並非一紙訴狀就能直接獲得法院准許,法院首先會進行調解。若調解無效,法院將基於審理查明的事實依法判決。當事人起訴離婚以期獲得法院准許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包括:感情確已破裂,重婚或配偶與其他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以及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若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法院亦應准予離婚。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可以尋求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首先進行調解;若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則應准予離婚。涉及重婚、同居、暴力虐待、惡習屢教不改、感情不合分居兩年、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調解無效時法院應准予離婚。若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亦應准予離婚。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若再次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