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網上可以起訴立案嗎
一、網上可以起訴立案嗎
1、網上可以起訴立案。網上立案受理是人民法院通過網路接受當事人提交的一審民商事案件的起訴狀和相關訴訟材料或申請執行書並在線審查的一種便民方式。經初步審查後,如果材料齊全,人民法院約定具體的立案接待時間受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是什麼
1、具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斷;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地管轄,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不是法律上規定的,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不能立案。
㈡ 可以網上立案嗎
法律分析:可以。隨著網路的快速發展,現在去法院也能網上立案了,今天我來給大家說說網上立案的流程,大致有6個步驟:第一、登陸法院網,點擊網上立案。第二、當事人或者代理人點擊「創建網上立案」,進入網上預約立案登錄界面。第三、用你的證件登錄系統之後,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選擇一審立案的管轄法院、案件類型和具體案由。第四、應准確填寫訴訟標的額、執行類型、執行依據以及執行依據文書編號等內容。第五、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填寫完身份信息之後,應當按照要求上傳起訴狀或者申請書、身份證明及委託手續、必要證據材料。完成後,可以點擊「提交」,網上預約立案完成。第六個步驟是網上預約申請審核通過後,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攜帶書面起訴或者申請材料前往預約立案法院辦理立案手續。以上就是法院網上立案流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_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㈢ 法院可以網上立案嗎
法律分析:如管轄法院當地有互聯網法院的,那麼可以在網上進行立案、調解、庭審、宣判等操作。互聯網法院是指案件的受理、送達、調解、證據交換、庭前准備、庭審、宣判等訴訟環節一般應當在互聯網上完成,以全程在線為基本原則的法院。這是司法主動適應互聯網發展大趨勢的一項重要舉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三十七條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㈣ 立案可以網上立案嗎
法律分析:可以。網上向法院起訴可登陸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網提交立案申請。網上起訴立案一般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㈤ 網上可以起訴立案嗎
網上可以起訴立案。網上可以起訴立案的具體流程:
1、登陸省市法院網,進入案件流程查詢,點擊網上立案;
2、當事人或者代理人點擊「創建網上立案」,進入網上預約立案登錄界面。;
3、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可以通過兩種方式登錄系統;
4、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登錄網上預約立案系統後,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選擇一審立案的管轄法院、案件類型和具體案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