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網上選車牌號有效期是幾天
網上選車牌號有效期是3天。
網上選車牌號將從第二日起保留三個工作日,過期後不上牌要重新選牌照。自選號成功後,號牌號碼從第二日起保留三個工作日,節假日、公休日順延,機動車所有人須在此期間檢驗車輛、申請注冊登記,逾期未辦理注冊登記的,所選號牌號碼無效。在此期間,已在網上成功選取號牌號碼的機動車,不允許通過互聯網進行再次選號或修改已經提交的信息。如在網上自選號牌不滿意,可以在3個工作日後,重新登錄網上自選號牌系統,再在網上選擇認為滿意的號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並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