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疫情期間行政拘留怎麼處理
1. 在疫情期間,對於需要進行行政拘留的情況,可以先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並辦理暫緩拘留手續。這樣,待疫情結束後,再繼續執行拘留。
2. 除非案件本身存在問題,在暫緩期間發現不應當或不適宜拘留的情況,公安機關可以做出停止拘留決定或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否則,一旦拘留所恢復收拘,應繼續執行拘留。
3. 由於疫情屬於不可抗力因素,處罰機關可以先行作出行政處罰,並辦理暫緩拘留手續,待疫情結束後再行處罰。如果在暫緩期間發現不應當或不適宜拘留的情況,公安機關可以做出停止拘留決定或撤銷行政處罰決定,不再執行拘留。
4.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如果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會發生社會危險,被處罰人或其近親屬可以提出符合法律規定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准交納保證金,以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擔保人應當保證被擔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如果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導致被擔保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公安機關可以對擔保人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
6.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