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院什麼情況下支持網路查控
網路查控指的就是法院通過執行查控系統,通過網路與各行業協執單位進行交互,實現網路查人找物、控制財產。 就是通過網路查找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一旦發現,法院可以採取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在執行階段,被告人未按照判決按時執行,執行幹警足不出戶便能及時查詢到自己承辦案件的被執行人銀行賬戶、房產、車輛等財產信息,提高執行效率,節約司法成本,有效緩解執行難。
法律依據
《網路查控管理規定》第一條、、第二條 、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本規定所稱網路查控是指執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悉祥系統中通過網路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車輛、股票等財產的查詢和控制。
案件承辦人一般應在「執行通知」模塊完成後立即進入「網路查控」模塊,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網路查詢。 網路查詢包括被執行人存款、房產、土地使用權、車輛、股票、基金份額、債券、有價證券等情況。 執行員應當於財產調查結束後3日內,將調查結果逐項書面告知申請執行人,確認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執行員應當將財產調查情況逐項向申請執行人作出說明。
通過網路查詢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睜簡搏、申請執行人已經提供了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或者被執行人已經申報了確實財產的,必須在5日內採取財產控制措施;其中情況緊急能夠立即採取財產控制措施的,必須立即採取控制措施。 財產控咐賀制措施完成後,應當立即向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送達執行裁定書,書面告知當事人查封、扣押、凍結期限,並要求申請執行人至少於查封、扣押、凍結到期之日前15日內書面申請採取續封(扣、凍)措施。 財產查控期間,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全部債務的,應當在10日內辦理結案手續,已經控制財產的應當在7日內解除財產控制措施,同時將相應的法律文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通過調查發現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條件的,承辦人應當在15日內層報執行局長審批結案,並將相應的法律文書及時送達雙方當事人。
B.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網路查詢、凍結被執行人存款的規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與金融機構已建立網路執行查控機制的,可以通過網路實施查詢、凍結被執行人存款等措施。
網路執行查控機制的建立和運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建立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具有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發送、傳輸、反饋查控信息的功能;
(二)授權特定的人員辦理網路執行查控業務;
(三)具有符合安全規范的電子印章系統;
(四)已採取足以保障查控系統和信息安全的措施。第二條人民法院實施網路執行查控措施,應當事前統一向相應金融機構報備有權通過網路採取執行查控措施的特定執行人員的相關公務證件。辦理具體業務時,不再另行向相應金融機構提供執行人員的相關公務證件。
人民法院辦理網路執行查控業務的特定執行人員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相應金融機構報備人員變更信息及相關公務證件。第三條人民法院通過網路查詢被執行人存款時,應當向金融機構傳輸電子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多案集中查詢的,可以附匯總的案件查詢清單。
對查詢到的被執行人存款需要凍結或者續行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金融機構傳輸電子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
對凍結的被執行人存款需要解除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金融機構傳輸電子解除凍結裁定書和協助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第四條人民法院向金融機構傳輸的法律文書,應當加蓋電子印章。
作為協助執行人的金融機構完成查詢、凍結等事項後,應當及時通過網路向人民法院回復加蓋電子印章的查詢、凍結等結果。
人民法院出具的電子法律文書、金融機構出具的電子查詢、凍結等結果,與紙質法律文書及反饋結果具有同等效力。第五條人民法院通過網路查詢、凍結、續凍、解凍被執行人存款,與執行人員赴金融機構營業場所查詢、凍結、續凍、解凍被執行人存款具有同等效力。第六條金融機構認為人民法院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採取的查控措施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在15日內審查完畢並書面回復。第七條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相應操作規范使用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和查控信息,確保信息安全。
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過程中,不得泄露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取得的查控信息,也不得用於執行案件以外的目的。
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過程中,不得對被執行人以外的非執行義務主體採取網路查控措施。第八條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違反第七條規定的,應當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九條人民法院具備相應網路扣劃技術條件,並與金融機構協商一致的,可以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採取扣劃被執行人存款措施。第十條人民法院與工商行政管理、證券監管、土地房產管理等協助執行單位已建立網路執行查控機制,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股權、股票、證券賬戶資金、房地產等其他財產採取查控措施的,參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