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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網站發電視劇可以嗎

發布時間: 2025-01-07 03:27:53

⑴ 剪輯影視劇片段發到短視頻平台,是否構成侵權

其實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網路的發達,很多人都會成為一名視頻剪輯師,大多數都是將影視劇中比較精彩的畫面剪輯出來,從而發布到網上。為自己增加很多的粉絲,但是這種行為是構成侵權的,同時要為自己的行為舉止,負一定的法律責任。

三、結語

其實很多短視頻上面,都會有其他的一些人將一些影視劇的精彩部分截出來,放在網上,就是想為這部劇做宣傳。但是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行為舉止,是否構成了侵權?同時在發布作品的時候,一定要取得他人的同意才可以,不然這就叫作偷竊,同時還要坐牢。

⑵ 褰辮嗗ぇ鍏ㄧ殑瑙嗛戜負浠涔堜笉鑳藉彂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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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上傳電視劇片段是侵權嗎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人在網路上傳播信息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信息網路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在自己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應當取得權利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侵犯著作權的,權利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停禪此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般來說,網路用戶未經授權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影視劇的剪輯片段上傳到網路共享平台,直接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信息網路傳播權。與此同時,網民一般會將精彩或非常糟糕的電視劇片段放在社交網路平台上。如果用戶基於分享的心態把單個精彩片段放到網路上,一定程度上會對影視劇起到很好的推廣和普及作用。如果用戶基於吐槽的心態,將單個或少量非常不好的片段放在網路上,並附上一些批判性的文字,可能會被視為合法的藝術評論。

網路平台可能間接侵權。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賀中迅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應當與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為其客戶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收到權利人通知後,依照本條例規定斷開與侵權作品、表演、音像製品的鏈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侵權的,應當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如果短視頻分享網站未經授權直接上傳侵權視頻,無疑構成直接侵權,承擔直接侵權責任。現在絕大多數的短視頻分享網站都是扮演著為用戶存儲和傳播視頻信息的工具角色,網站上所有的視頻信息上傳、瀏覽、下載都是用戶直接操作的。所以考慮到侵權來自用戶,短視頻分享網站幾乎不會直接侵權。但在實踐中,由於難以找到侵權用戶,用戶個人賠償能力較弱,權利人一般不會起訴直接侵權用戶,而會尋找經濟實力相對較強的網路平台維權,要求網路平台承擔間接侵權責任。

同時,為避免肩負過重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注意義務,阻礙網路的發展空間,我國《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還引入了「避風港」規則。所謂「避風港」規則,是指在著作權侵權案件發生時,網路服務提供者僅提供空間服務,未被告知應當刪除哪些內容的情況下,主觀上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權利人告知網路平台存在侵權內容時,網路平台應當及時刪除侵權內容。

但現實中,針對用戶頻繁反復上傳,網路平台只履行通知刪除環節的現象,權利人只能在通知刪除規則下不斷調解,這對權利人權益的維護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議立法和司法對這種情況進行更嚴格的限制。鑒於用戶多次上傳大量侵權內容,甚至更換不同賬號上傳,網路平台應當有義務關閉此類賬號;對於同一作品的多次投訴,網路平台有義務屏蔽該作品的所有片段,阻止其上傳。目前國家實行網路實名制,針對用戶上傳侵權作品。權利人要求網路平台提供侵權用戶實名信息時,網路平台應當有義務提供侵權用戶實名信息,否則承擔連帶責任。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回歸「避風港」政策的立法本意和本質,而不是讓「避風港」成為一種純粹的形式和逃避責任的「擋箭牌」,權利人也不再總是在「通知刪除」之間苦惱培態和斡旋。

⑷ 在快手上發電視劇片段違法嗎

首先,在快手發布電影片段上傳至短視頻平台,如果未經授權和許可,會涉嫌侵害作品信息網路傳播權;其次,在短視頻中使用視頻片段,需要看使用的視頻片段是否屬於作品,屬於電影或電視劇作品的片段,如果是則可能涉嫌侵害作品信息網路傳播權;但也可能屬於合理使用,具體參考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中屬於合理使用的,如果符合則不構成侵權。如果短視頻中使用的視頻片段不構成作品,則一般不構成著作權侵權。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