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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點數據怎樣比對

發布時間: 2022-01-13 18:40:26

⑴ 年報的數據真實性如何核實

對財務科目的核查,主要分三大類:一是通過現場可以觀測的;二是需要現場查看並索取憑證的;三是主要通過憑證驗證和抽樣調查的。通過前面的分析,我們可以首先抓住重點和重大疑點,進行相關科目的核查:銷售收入應該是重點核查的科目之一,並且重點關注新增收入的來源、方式等。銷售收入的核查可以通過審查銷售合同、企業開據的收入發票、收入明細帳以及一段時期的銀行對帳單來核查。對於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土地等無形資產,可以通過實地查看來粗估,如有疑問,可以要求企業提供相關的所有權憑證來核實;對於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可以查看明細帳、銷售合同等,然後通過抽查的方式進行核實,如向企業要有關客戶的電話,直接了解情況;對於存貨,要實地查看當前的庫存品種、數量、質量,查看倉庫管理情況及環境隱患等,查看一段時間的出入庫材料和產品單據,隨機抽查盤點其中的某些品種,例如,可以選擇數量少的品種進行精確核查等。

⑵ 有沒有人會用SQL語句對資料庫的表進行查詢對比找出數據的疑點,會的加QQ

只要你能定好業務規則,大多數人肯定都是能做的,差別只是代碼寫得漂亮不漂亮和效率高低而已。

⑶ 公司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中出現的疑點數據如何說明

申報書中出現的疑點數據一般是身份證號不對或者專項附加扣除里邊有一些沒有填齊全或者差月份的數據,只要說明當中把這些數據寫清楚就可以了。

⑷ 汽車行駛記錄儀部標機的疑點數據採集是不是所有平台都能採集

這種技術性的問題,我一般都會去相關的公司官網,找技術咨詢人員詢問(深邦匯控技術有限公司),搜出的答案太模稜兩可,不如直接對話來得有效實在。

⑸ 疑點信息調查表啥意思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2-21

⑹ 審計過程中,如果發現疑點,審員是如何處理疑點是把疑點匯總後交給主審還是只作為審計證據

發現疑點就要把疑點弄清,沒弄清楚之前不要做為審計證據,更不要只把疑點上交了事。審計工作的一個核心就是要以事實為依據,弄清疑點的過程就是一個審計人員的成長過程。

⑺ 什麼叫四聯動風險疑點企業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6-10

⑻ 有沒有人會用SQL語句對資料庫的表進行查詢對比找出數據的疑點,會的加QQ

建立關系(設計參照完整性)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追問

⑼ 如何審查電子數據的證據資格

刑訴法解釋第一百一十條 對電子數據是否真實,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移送原始存儲介質;在原始存儲介質無法封存、不便移動時,有無說明原因,並註明收集、提取過程及原始存儲介質的存放地點或者電子數據的來源等情況;
(二)是否具有數字簽名、數字證書等特殊標識;
(三)收集、提取的過程是否可以重現;
(四)如有增加、刪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說明;
(五)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證。
第一百一十一條 對電子數據是否完整,應當根據保護電子數據完整性的相應方法進行審查、驗證:
(一)審查原始存儲介質的扣押、封存狀態;
(二)審查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過程,查看錄像;
(三)比對電子數據完整性校驗值;
(四)與備份的電子數據進行比較;
(五)審查凍結後的訪問操作日誌;
(六)其他方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對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是否合法,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是否由二名以上調查人員、偵查人員進行,取證方法是否符合相關技術標准;
(二)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是否附有筆錄、清單,並經調查人員、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沒有簽名或者蓋章的,是否註明原因;對電子數據的類別、文件格式等是否註明清楚;
(三)是否依照有關規定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是否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四)採用技術調查、偵查措施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是否依法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
(五)進行電子數據檢查的,檢查程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三條 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程序有下列瑕疵,經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採用;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未以封存狀態移送的;
(二)筆錄或者清單上沒有調查人員或者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的;
(三)對電子數據的名稱、類別、格式等註明不清的;
(四)有其他瑕疵的。
第一百一十四條 電子數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系篡改、偽造或者無法確定真偽的;
(二)有增加、刪除、修改等情形,影響電子數據真實性的;
(三)其他無法保證電子數據真實性的情形。

⑽ 什麼叫「存在疑點的視聽資料」

存疑的視聽資料可以理解為:真實性存疑,也就是說對該視聽資料的真假存在疑點或爭議的視聽資料。二是證明內容存疑,就是說視聽資料本身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明的內容存在異議的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採用先進科學技術,利用圖像、音響及電腦等儲存反映的數據資料等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種法定證據形式。視聽資料不同於書證和物證,是以具有科技含量的物理器材所再現的、案件發生過程中的聲音、圖像、電子資料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視聽資料的特點

視聽資料表現為含有一定科技含量的載體,具有高度的准確性和逼真性,具有動態直觀性。對視聽資料的收集和審查都需要依賴科學技術。

視聽資料法律區域解釋,對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如侵害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如竊聽)取得的,仍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