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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照片欠條可以做鑒訂

發布時間: 2023-01-15 10:22:53

『壹』 用手機拍照的欠條是否有效

法律規定借條手機拍的通常狀況之下是不可以的。主要就是因為照片只能夠表明存在這樣的一種債務,當然了,如果說對方也沒有不同的意見的情況,這下是可以採用的。通常狀況之下,證據需要提交原件。
一、法律規定借條手機拍的可以不?
法律規定借條手機拍的通常狀況之下是不可以的。照片只能證明債務存在,不具備法律效力,只有在債務人無異議的情況下使用。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又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供原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 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亦明確規定:「證據材料為復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據主要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綜上,在提起民事訴訟時有義務提交借條原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將以此為定案的依據。如果只有借條的復印件,再無其他材料可以印證欠款這一事實,借條復印件就喪失了證據效力,將會承擔敗訴責任。
二、借條的內容有哪些?
借條的基本內容包括: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本外幣)、利息計算、還款時間、違約(延遲償還)罰金、糾紛處理方式,以及債務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備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債務人姓名及借款日期(盡管是後來添上的),但符合借條的主要要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產生爭議,是可以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主張債權的,人民法院也會採信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借條就是證明債務關系最好的證據,而且借條是由債權人保管,如果寫完借條之後只是拍照的話,那麼一般只能證明雙方有債務的關系,而是不能存在任何的法律效力,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護,這樣才不會讓自己的利益受損。
發生民間借貸方面的一些糾紛,選擇到人民法院來進行起訴解決,必須要提交證據,比如說借條是非常重要的一種證據,這個時候是需要嚴格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出具借條的原件,如果是照片的話,那麼對方可能會有異議。有意義的情況之下,人民法院就不能夠採用這組證據。

『貳』 借條拍照片可以當證據嗎

借條拍照片可以當證據。
照片屬於書證的范疇,可以做為證據使用,但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將照片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時,其來源必須是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的並且經過法庭審查屬實。
證據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證據應該是客觀存在的,偽造或毀滅證據都是觸犯違法行為,應受到法律的追究。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在中國的刑事訴訟中,指司法機關發現和取得證據的活動。它是司法機關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第一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責任收集證據,查明案情;在中國的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舉證責任。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並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人民法院也應當根據職權,主動收集證據,以查明案情,解決爭議。
司法機關在訴訟中有權向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對於涉及國家機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在刑事訴訟中,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毀滅證據的,必須受法律追究。收集證據應當依靠群眾,遵守合法和客觀全面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叄』 欠條照片能作為證據嗎

法律分析:欠條丟了只有手機拍的借條照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還應當找相關證據證明,能夠證明借款的銀行付款憑證、電話錄音、聊天記錄等。借條是書證,應當提供原件。借條復印件、借條的照片均非原件,其證據的真實性極弱,不易被法院採信。還要通過佐證的方式來形成證據鏈,比如銀行轉款記錄,借款時或催款的簡訊及通話錄音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肆』 我把借條搞丟了`但是我用手機把它拍過`請問 手機上的照片有法律依據嗎

1、照片只能相當於復印件,不是原件,通常復印件的證明效力小於原件的證明效力。
2、如果借款人認可,則照片也有法律效力,能夠證明借款的事實。
3、如果借款人不認可,但你有付款的憑證或記錄,也能綜合判斷出借款的事實。
4、認可或付款憑證或記錄,都是加強證據證明力,從而確定借款的事實,以此增加其法律效力

『伍』 朋友給我寫的欠條丟了不過手機里還有欠條照片管用么

照片可以作為證據,原則上應當提交原件,照片作為其復制形態,在法律上是可以作為證據提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5)手機照片欠條可以做鑒訂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第三十六條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准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

第三十七條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第三十八條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