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院開庭老闆不過來了,我想請問我提供這些證據可以證明確認我跟公司的有勞動關系嗎
根據你提供的在職證明能夠確認吧與老闆有勞動關系老闆不出庭太好了因為分局訴訟法的歸可以缺席判決你出庭就可以一個人向法官敘述老闆的不是因為在廳上沒有人替里邊說話就管你說 話對老闆機器不利老闆真傻你佔了大便宜
② 怎麼證明勞動關系
首先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工資條、工作證及社保等,對於勞動者來說要證明勞動關系的話相對來說是比較困難的,並且勞動者對勞動關系的存在負有舉證的義務。
如果沒有以上幾項的話,建議您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可以和公司負責人溝通被壓傷手的事情,然後做好錄音工作。只要負責人在錄音中承認有勞動關系的話,也是可以成立的。
2、可以找工友佐證勞動關系。
不少人認為勞動糾紛案件很簡單,其實並非如此,在復雜勞動爭議案件中,最為關鍵和重要的是怎麼證明勞動關系的,也就是怎麼收集勞動關系的證據,這在勞動爭議案件中是極其重要的!下面我給大家一點小建議:
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實施10多年,最大的進步是書面勞動合同簽約率提高了,但是把勞動合同給到勞動者手上的不多);
2、工資卡、工資存摺、單位蓋章確認的工資條或記錄(很多公司不給工資條,而且不用公賬支付工資);
法定代表人個人(公司股東,公司財務等)轉賬的工資流水,這些也有用。
微信或者支付寶發工資的記錄也可以作為輔助證據。
3、單位蓋章的職工花名冊/入職登記表;
4、社保記錄,住房公積金記錄,購買商業險的記錄;
5、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6、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聘記錄;
7、用人單位蓋章的考勤記錄;
8、出差時,單位出具的書面介紹信;
9、同事的證言(假如同事沒有離職,一般不願意出面);
10、公司網站、公眾號的宣傳圖片(有你的那些照片),公司集體活動的照片(比如旅遊,聚餐等照片);
11、釘釘打卡記錄(有的公司喜歡用這個)。
還有類似的公司微信群工作記錄,與老闆的日常工作互動記錄,電話錄音等等,都可以作為輔助證據!
在司法實踐上,勞動關系的證明往往需要多項輔助證據相結合,以便於形成證據鏈!
對於那些特別刁鑽的用人單位,我希望大家從入職的第一天起就要做一個有心人,只要你確實是在公司上班,確實是公司的員工(假如你根本不是公司員工,就不要扯了,確實也有些惡心的,亂搞),法官往往偏向於勞動者多一些!
1、勞動合同。
2、工資發放的憑證或記錄(比如:銀行流水清單,在清單中會顯示出公司的名字,摘要備注為代發工資或工資。如果不是公司賬戶,而是個人賬戶的,法定代表人的賬戶,問題也不大,如果是其他人賬戶的,需要先證明其他人跟公司有關聯,比如:公司的財務、老闆娘等,這一點就有點困難了)。
3、社保繳交記錄。
4、住房公積金繳交記錄。
5、蓋有公司公章的工作證、出入卡。
6、蓋有公司公章的文件,能證明勞動者是公司的員工的(比如:授權委託書,委託勞動者去相關部門辦理公務的;比如:跟前程無憂的合作協議,上面寫聯系人是該名勞動者;比如:任命書)。
7、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文件。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效力,某種程度上是等同於公司蓋章的。
8、公司其他人員簽字的文件。比如:入職登記表、離職交接表等,有人事部負責人的簽字,當然,勞動者得先證明簽字的人是公司的員工。
9、公司網站網頁的一些內容,能證明勞動者是公司的員工的。網頁,屬於電子證據,易修改和易刪除,所以,建議要及時做公證。
10、法定代表人或勞動者的領導和勞動者往來的簡訊、微信聊天記錄、QQ聊天記錄等。當然,首先要先證明對方的手機號碼或微信、QQ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領導的號碼才行,比如:公司的網站上刊登過這個號碼,公司對外招聘中或對外業務活動中留過這個號碼等等。對於相關網頁,那就要做公證了。
11、勞動者使用企業電子郵箱往來的一些電子郵件,當然,勞動者要及時做公證,防止企業關閉勞動者的郵箱許可權。
12、證人證言,比如:同事的證言,當然,同事需要先證明他是公司的員工。比如:客戶工作人員的證言,證明勞動者曾代表公司與客戶進行業務交往。當然,首先要證明客戶是客戶,而且證人是客戶的工作人員才行。這里會涉及到一條審判規則:勞動者已舉證證明在用人單位勞動,但用人單位主張不存在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交反證。
需要說明的是,證人需要出庭接受質證,否則,證言一般不會被採納。
如果以上這些證據,勞動者都沒辦法取得的。
13、那就想辦法做談話的錄音錄像取證,談話的內容足以證明勞動者是公司的員工。談話,最好是跟法定代表人的談話,如果是跟其他人的談話,就要先證明其他人是公司的員工,具體職務等等。
如果連談話的錄音錄像證據,勞動者都無法做得到的。
14、那隻剩最後一招了,就是申請勞動仲裁或法院調查取證,當然,這個就具有不確定性了,因為中國當前的情況是案多辦案人員少,所以,不可能做到每案都外出調查。
案件鏈接:
深圳中院曾辦過一個案件,勞動仲裁及一審均認定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二審的時候,勞動者就詳細地陳述了他作為倉庫管理員的勞動用工細節,什麼時間入職、誰招用他的,工作地點在哪,崗位是什麼,工作內容是什麼,工資多少錢,怎麼發放等細節,完了,還說他還有倉庫的一把鑰匙,於是庭審結束之後,法官就跟這個倉庫管理員一起到了工作場所,勞動者就拿出保管的鑰匙,把某個倉庫給打開了。然後單位沒辦法解釋為什麼勞動者會有單位倉庫的鑰匙,法院最終認定雙方之間存在著勞動關系。
臭點子:
所以說,如果我們作為勞動者離職了,沒有什麼證據能證明勞動關系的,那就自己留下辦公桌的一把鑰匙或者是進出大門的鑰匙,甚至於在辦公桌的某個不知名的位置刻上自己的名字說是這個公司的什麼崗位的員工等等,這些都是為將來申請調查取證反攻單位做一手准備啊。
案件鏈接:
再說一個我作為仲裁員審理的案子。
單位也是否認勞動關系的,員工提交的證據中只有一張工作證明,蓋了公司公章。但是單位否認公章的真實性了。我比對一下授權委託書的公章,好像有點不同,我估計在工作證明上的公章不是公安局備案的公章。
說實話,如果公章不是真實的,則員工的證據還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著勞動關系。
其實,作為仲裁員來說,我內心是相信員工跟單位之間肯定是有關系的,否則,為什麼員工不告別的單位,只告你單位呢?
那應該怎麼去審理這個案子呢?
我想了想,於是,我說了下面這么一番話。
「鑒於被申請人不確認勞動關系,而申請人主張勞動關系,故本案存在著一方當事人做虛假陳述的情況。本庭鄭重告知雙方當事人,接下來的仲裁調查,雙方當事人要秉持誠實信用的原則,回答本庭的調查提問,如果一方有不誠信的行為,妨礙仲裁庭審的,我們會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書記員把我說的這一段話,都記錄在筆錄里了。
我接著說:「我聽說法院現在對這種虛假陳述,妨礙民事訴訟的,都有罰款幾萬塊錢的,而且,說實話,這個說謊話欺騙勞動仲裁,也有點妨礙公務的味道。」
書記員又記下了,我趕忙說,這一段不用記。
完了,我宣布休庭5分鍾,讓雙方當事人去核實一下是否存在著勞動關系,5分鍾後再恢復庭審。1
10分鍾後,繼續庭審。
我問:被申請人是否確認與申請人之間存在著勞動關系?
答:確認。
③ 單位開的工作證明可以當做勞動關系嗎
可以
勞動合同是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權利義務關系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勞動合同的簽訂,可以在勞動爭議過程中有效維護勞動者的權益,故而在入職時勞動者務必要求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在公司規章允許情況下,盡量保留能證明提供勞動的材料原件。
在用人單位否認勞動關系的情況下,類似加蓋公司公章的業務授權委託書、代簽的業務合同、申辦貸款、信用卡的工資證明、暫住證以及單位評定員工等級的證明等,都可能被作為確認勞動關系的依據,所以勞動者應盡量保存這些資料原件。
第三,申請法院向有關單位、部門調查取證。
為保護勞動者的訴訟權益,法律賦予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權利。在目前情況下,有些社會單位是不接待公民個人調查取證的,比如各大商業銀行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等。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費或者委託銀行向勞動者代發工資,那麼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向這些部門調取相關的文件。社會保險繳費證明以及代發工資協議都可以視為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有力證據。
④ 我有一張老闆親自寫的在職證明但是沒有寫入職日期有蓋有公司的章這樣可以證明勞動關系嗎
員工有在職證明,而且有單位的公章,那麼是可以作為判定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之一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⑤ 快遞單和照片能做為勞動關系的證明嗎
不能。勞動關系只能通過合同或者雙方都認可的情況下才能確認。照片不是關鍵性的證據。
1、搜集工資卡、工資存摺、工資條或其它工資發放記錄(最好有單位蓋章)、職工花名冊。如無法搜集到上述證據原件,可採取復印或拍照方式搜集。
2、如用人單位有為勞動者購買社保,勞動者可以到社保局網站上,或到社保局列印自己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3、搜集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上崗證」、「外派證」等能夠證明職務職位身份的證件(最好有單位蓋章)。如無法搜集到上述證據原件,可採取復印或拍照方式搜集。
4、搜集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如無法搜集到上述證據原件,可採取復印或拍照方式搜集。
5、搜集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考勤表、出勤卡等)。如無法搜集到上述證據原件,可採取復印或拍照方式搜集。
⑥ 在職證明可以作為勞動證據么
如果是公司出具的在職證明,肯定是可以作為證據的
⑦ 請問這些照片能否作為勞動關系證據
照片是不能證明勞動關系的,沒簽勞動合同或者是單位沒給你一份吧?工資銀行流水、社保、公積金繳費證明、工作牌都能作為佐證,沒簽勞動合同就直接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主張雙倍工資老闆就怕了。
⑧ 勞動關系證明和在職證明一樣嗎
所謂的職業證明,也就是我們經常的講的在職證明,或者說是職業身份證明。其實有兩種意思:
1.勞動關系證明,證明個人與某個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2.身份證明,你在什麼樣的單位從事什麼樣的職業,可能還有社會地位的證明的意味在裡面。
一般情況下,能證明你職業的有以下幾種:
1.勞動合同
2.由用人單位開具的證明
3.其他能證明關系的,比如社保繳費記錄、員工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記錄等等,這些僅僅是在勞動法律糾紛時使用的。應該不作為題目所問的范疇。
⑨ 銀行流水可以證明勞動關系嗎
發生爭議之後,建議先協商,協商不成,可以搜集證據,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首先,你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的事實,如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文件記錄。其次,確認勞動關系後,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補發工資。第三,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應當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作為代通金。第四,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第五,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第六,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
⑩ 照片可以證明勞動關系嗎
一、關於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
關於確認勞動關系,可以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該通知中規定了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勞動關系的確認辦法: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證明事實勞動關系,可以請求其他勞動者的證言,你說的照片、視頻,也具有一定的證明力,但是最好有其他證據形成一個效力更強的證明。比如工資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