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拍身份證,快過期了,想去換一張,照片可以重拍嗎
必須要重新照相。
換領身份證必須重新照相,只能在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派出所指定的照相點照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條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第七條規定: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申領和補辦換身份證需要准備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
2.申請人原申領的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的《數碼照相回執》;
4.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辦理流程:
1.持上述材料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首次辦理身份證,並填寫申請表。
2.申請表及相關材料證明提交後會進行初步審核,確認無誤後,申請人可領到《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
3.在通知時間內,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辦理的派出所領取證件。
辦理地址:
申領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
⑵ 身份證照片可以換嗎
一般情況下,身份證的照片是不能更換的。
身份證的照片最多隻能用5年,即使是身份證丟失了補辦新的,如果上一張身份證是在5年之內辦理的,還會繼續沿用舊的照片。如果使用期超出了5年,就可以重新到具有二代身份證人像採集設備的公安分局或是派出所辦理。如果容貌發生較大變化,市民才需要到公安局更換身份證。
所以,換身份證是否更換照片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身份證到期需要重新照相。身份證規定有效期的原因之一就是因為人的長相是變化的,所以必須要重新照相,使相片與本人相符。
2、身份證因丟失等原因補辦的不需重新照相。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變更、更正或補辦身份證的,按規定交驗申請人《居民戶口簿》,核對派出所列印的《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信息,補辦身份證。
(2)更新身份證可以換照片嗎擴展閱讀:
身份證補辦程序:
第一步,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繳納證件工本費。其中,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
第二步,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後,及時將受理信息傳送至申請人戶籍地公安機關,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審核簽發。
第三步,居住地公安機關接到經審核簽發的制證信息後,在法定時限內完成製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此外,異地受理不增加制發證周期和任何收費。依照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公安機關自公民提交申請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縮短制發證周期。
異地受理與戶籍地受理一樣,群眾都只需繳納證件工本費,沒有其他任何費用。有效期滿換領居民身份證的,證件工本費20元,損壞換領、丟失補領的,證件工本費40元。
⑶ 身份證照片可以換嗎
身份證照片可以換。
為了適應居民的新需求,公安在部分戶政窗口推出便民舉措,市民在拍攝身份證照片時,如果覺得相片不夠滿意,可以向工作人員提出要求,重新拍照。
當事人可以在自己帶上照片(但符合辦證的要求),也可以在公安機關拍攝時,給工作人員提建議,拍得美一些。辦理時需要帶上戶口本、舊身份證、現場采血樣本申請辦理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照片需滿足的條件:
根據公安部制定的《居民身份證》制證用數字相片技術標准,居民身份證的照片需滿足下列條件:
1、照片規格:358像素(寬)*441像素(高),解析度350dpi,照片尺寸為32mm*26mm;
2、顏色模式:24位RGB真彩色;
3、要求:公民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頭像,頭部占照片尺寸的2/3,不著制式服裝或白色上衣,常戴眼鏡的居民應配戴眼鏡,白色背景無邊框,人像清晰,層次豐富,神態自然,無明顯畸變;
4、人像在相片矩形框內水平居中,臉部寬207像素加減14像素,頭頂發跡距相片上邊沿7像素-21像素,眼睛所在位置距相片下邊沿的距離不小於207像素,當頭頂發跡距相片上邊沿距離與眼睛所在位置距相片下邊沿的距離不能同時滿足上述要求的情況下,應優先保證眼睛所在位置距相片下邊沿的距離不小於207像素,特殊情況下可部分切除聳立過高的頭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三條
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指紋信息、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
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准編制。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信息。
⑷ 我的身份證照片太丑,可以換嗎
身份證照片太丑想換的方法如下:
1、更新身份證照片的,當事人可以帶上本人的戶口本,去戶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戶籍科,在補領、換領身份證的同時採集照片並更新;
2、也可以由本人採集符合要求的照片後,再帶上該照片及本人的戶口本,去戶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戶籍科申請更新。
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指紋信息、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准編制。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信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第十一條 國家決定換發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發或者補領新證。
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並告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