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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辦案可以拿手機拍視頻嗎

發布時間: 2024-03-18 23:51:08

㈠ 警察辦案時可不可以拍照錄視頻

法律分析:警察執法過程中,可以拍照拍視頻,但不得掐頭去尾,更不得干擾警察執法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條 人民警察必須做到:

(一)秉公執法,辦事公道;

(二)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三)禮貌待人,文明執勤;

(四)尊重人民群眾的風俗習慣。

第二十一條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㈡ 公安執法時候公民可以錄像拍照嗎

法律分析:是被允許的,警察執法辦案過程依法受群眾監督,所以在執法辦案過程中,只要拍攝不影響其正常工作,都是不會被制止的,這也是自覺接受群眾監督的一種方式。警察執法時,公民可以對其執法過程進行錄音錄像。這是公民的監督權,但在行使該權利時,不得妨礙警方的執法,應當服從警方的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㈢ 交警(警察)在執法時,公民有權對其拍視頻或錄音嗎

允許拍照和錄像,這是公民在爛帶實行憲法賦予的監督權。圍觀拍照必須有一個前提,那就是在不妨礙警察執法的前提下,也就是說公民可以記錄警察執法過程,但是不能以記錄為由,影響執法。
法律分析
監督權,是指公民有監督一切行使公共權力人員的權利。它是公民參政權中的一項不可缺少的內容,是權力監督體系中的一種最具活力的監督。它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監督權和公民通過自己選舉的代表機關代錶行使的監督權,另外,公民的許多權利具有監督機關權力的性質。這里,作為參政權的一項內容的監督權,是一種直接的政治監督權。它主要包括五項內容,即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監督權,是指公民有監督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公務活動的權利。它是公民參政權中的一項不可缺少的內容,是機關權力監督體系中的一種最具活力的監督。實行民主監督,既有利於改進機關和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也有助於激發廣大公民關心民生大事、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出謀劃策的主人翁精神。加強人大監督有利於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計劃經濟的本質是權力經濟,市場經濟的本質是權利經濟,一字之差反映了兩種完全不同的槐嫌經濟體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職能必須轉變到經濟調節、社會管理、公共服務上來,它管理經濟的職能只能保持在宏觀層次上,即通過法律的、經濟的、行政的手段進行宏觀調控,而不能再像計劃經濟體制下那樣可以對企業直接發號施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飢明蘆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㈣ 民警執法可以拍視頻嗎

法律分析:可以的。

據《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

面對群豎腔眾的圍觀拍攝,公安部要求,在拍攝不影響執法的情況下,民警要自覺接受監督,習慣於在「鏡頭」下執法,注意規范執法行為,不說過頭話、不做過激冊纖磨事。

不得強行干涉群眾拍攝、奪取拍攝器材或強行要求刪除,但可口頭勸阻。對執法對象的違法行為,應及時果斷依法處置,避免群眾長時間圍觀。

對案件需要保密的,要以案件涉及國家秘密或未成年人案件為由,告知拍攝者自行刪除,嚴禁外泄,否則造成嚴重後果的將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

第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採取措施使社會廣為知曉執法公開的范圍、期限和途徑,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執法信息。

第五條 對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普遍關注、需要社會知曉的執法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對不宜向社會公開,但涉及特定對象權利義務、需要特定對象知悉州斗的執法信息,應當主動向特定對象告知或者提供查詢服務。

㈤ 交警執法可以用手機拍攝嗎

允許拍攝,這是公民在實行憲法賦予的監督權,不過,圍觀拍照必須有一個前提,那就是在不妨礙警察執法的前提下,也就是說公民可以記錄警察執法過程,但是不能以記錄為由,影響執法。拍攝的視頻也應力求客觀,尤其是將視頻傳播到媒體或網上,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面對群眾的圍觀拍攝,公安部要求,在拍攝不影響執法的情況下,民警跡皮山要自覺接受監督,習慣於在鏡頭下執法,注意規范執法行為,不說過頭話、不做過激事。不得強行干涉群眾拍攝、奪取拍攝器材或強行要求刪除,但可口頭勸阻。
1 公民用手機拍攝執法機關的行為不違反任何法律規定。
2 任何執法機關在執法的時候除涉及國家秘密之外,任何公民和組織均有權進行以各種方式監督包括錄像,而且,如果發現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有權提出質疑,曝光,以讓社會大眾知曉。
3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律,但是我們不能完全相信自律,他律才是最重要的,公民強有力的監督才是最重要的他律。錄像就是一種監督手段。
其次,交警強行刪除拍攝內容是違法的。如果交警的執法是正當的和合法的,對於公民的拍攝,不應當有任何疑惑或顧慮,交警根本沒有權力對拍攝的手機或相機進行檢查甚至刪除圖像,這種檢查和刪除行為從法律上講也是一種行政行為,但是是一種違法行政行為。針對這種違法行政行為,公民有權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要求確認這種行為違法,並公開賠禮道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姿中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四條人民握虛警察執行職務,必須自覺地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人民警察機關作出的與公眾利益有直接有關的規定,應當向公眾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