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談話時用手機偷拍的視頻,音頻,是不是可以作為合法證據 另外,微信聊天內容,是不是也可以作為證據
當事人自己錄制和存儲的內容,可以作為普通的輔助證據,但是還達不到訴訟證據的標准,因為現在的編輯軟體很多,包括音頻、視頻、圖像編輯軟體比比皆是,你不能排除對這些文件進行篡改編輯的可能,一旦進入訴訟環節,你這些自己拍的證據法官是不會採納的;除非你的這些證據是第三方途徑錄制並存儲的,這樣完全杜絕了你自行篡改和編輯的可能,現在有一些專門的證據服務軟體可以很好的解決這個問題,比如移動公證、證據管家,就是第三方拍錄、第三方存儲,還可以申請公證,這樣的證據更加有效
❷ 請問用手機錄的視頻語音能作為打官司的證據嗎
你自己錄制的不僅不能作為證據,而且會被認定是侵犯別人隱私。
要取證,你只能通過律師。你可以找個合適的機會,讓律師偷偷取證,你可以通過談話套出他的話,這樣就可以作為證據了。
❸ 手機視頻可作為法庭有效證據嗎謝謝
你問的不是很具體,具體要看其視頻是否能清楚的證明事實。是否能和其他證據結合成為一個完整的證據鏈。
❹ 手機視頻錄象能做法律依據嗎
手機視頻錄象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❺ 視頻可以做為證據嗎
視頻可以作為證據。
要使視聽資料(視頻屬於視聽資料)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當事人出示的視聽資料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2、視聽資料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就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3、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麼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
另外,在採取偷錄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證據時,應當盡量採用先進的錄制設備,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要盡量選擇噪音干擾少的地方錄制。在偷錄中,應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錄制時間,並巧妙地引導或提示對方表明身份,以增強證據的可信程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❻ 視頻可以作為證據嗎
法律分析:可以。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六條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❼ 手機視頻如何作為證據交到法院
你好,首先,訴訟時提交的視頻證據,將視頻資料拷貝成光碟交給法院,通過一定的載體,這是正規的程序。視頻屬於視聽資料,證據要有證明效力需要滿足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一般出問題都是合法性。證據取得的方式要合法,不能侵犯他人隱私,一般私自拍的視頻很可能侵犯他人隱私,而且視頻要明確地反映時間地點事件,否則會因為證明力不夠不被採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第二十二條: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製件。提供復製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製作經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存在有疑點的試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對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如侵害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如竊聽)取得的,仍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四十九條: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並經人民法院准許出示復製件或者復製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復製件、復製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製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❽ 手機拍的照片和視頻,在法院立案廳上,能作為證據嗎
手機拍的照片和視頻只要是事實,那麼在法院立案廳上就能作為證據,如果不是事實這就不能作為案件的證據了
❾ 手機時間設置錯誤拍的視頻,可以作為法律證據嗎
視頻只要不是違法拍的,都可以作為案件的證據。當然手機時間設置錯誤,那麼要發揮視頻的證明作用,就需要其他的人證物證等進行佐證,並形成證據鏈,這樣就可以了。